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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編 目 規 則 乙編部份

甲編 基本著錄

第一章 總 則

  規則編號 規則條文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通則】

1.0 通則
1.0.1 著錄來源
 著錄必有依據。本規則「基本著錄」每一章首均列述該資
 料之主要著錄來源,以供採擇。其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者,
 加方括弧。
1.0.2 著錄項目
 凡目錄依次記載下列各項:
 (1)題名及著者敘述項(包括題名、卷數、資料類型標示、
  著者及著作方式)
 (2)版本項(包括版本及其著者敘述)
 (3)資料特殊細節項
 (4)出版項(包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及經銷、印製
  事項)
 (5)稽核項(包括面、葉、冊等數量單位,插圖、聲音、包
  彩、高廣、尺寸及附件等)
 (6)集叢項
 (7)附註項
 (8)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包括標準號碼、獲得方式
  等)
 (9)追尋項
1.0.3 標點符號
 著錄中,除另有特殊規定者外,常用之標點符號列舉如下:
 (1)圓點( ‧ )
  用於集叢名與附屬集叢名之間;
  用於正題名與補篇之間。
 (2)連字符號( - )
  用於列舉內容時,子題間以兩連字符號相連;
  用於連續性出版品之年份、卷期起訖等處。
 (3)分項符號( .-- )
  用於同一段落中項與項之間。
 (4)冒號(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副題名;
  用於出版項以引出出版者、經銷者及印製者;
  用於稽核項以引出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副題名; 
  用於附註項以引出各種題名,及引出列舉之內容;
  用於標準號碼項以引出作品之價格。
 (5)等號(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並列題名;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並列題名;
  用於連續性出版品之標準號碼項以引出識別題名。
 (6)斜撇(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著者敘述;
  用於版本項以引出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之著者敘述。
 (7)逗點( , )
  用於出版項以分隔出版者(印製者)與出版年(印製年)。
 (8)分號(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分隔不同著作方式之著者敘述;
  用於稽核項以引出高廣尺寸。
 (9)圓括弧(( ))
  用於標示印製事項、稽核項之補充說明及集叢項。
 (10)方括弧(〔 〕)
  用於標示資料類型;
  用於標示得自主要著錄來源以外之記載。
  同項相鄰之細目,如需各加方括弧,可同置一方括弧內;
  不同項者,分置之。
 (11)乘號( × )
  用於稽核項以記高廣。
 (12)刪節號( … )
  用於標示省略字句。
 (13)加號( + )
  用於稽核項引出附件。
 (14)引號(" ")
  用於附註項引用字句。

 使用標點符號之目片格式:

    題  目

正題名〔資料類型標示〕=並列題名:副題名/著者敘述;
其他次要著者敘述.-- 版本敘述/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資料特殊細節.--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數量(面、葉、冊數)或其他單位:插圖或其他稽核細節;
高廣尺寸+附件.--( 集叢名;集叢號. 附屬集叢名;集叢號)
附註項
標準號碼:獲得方式

1.標題 2.標題 3.標題 Ⅰ.檢索款目 Ⅱ.檢索款目 Ⅲ.檢索款目

1.0.4 著錄詳簡層次
 (1)第一著錄層次:簡略目錄
 (2)第二著錄層次:標準目錄
 (3)第三著錄層次:詳細目錄
 依前條規則目片格式所列各項著錄者為標準目錄。凡目錄記
 載僅著錄基本項目包括正題名、第一著者敘述、版本敘述、出
 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稽核項、追尋項者為簡略目錄。依本
 規則所列各細目全部著錄者為詳細目錄。各館可視館藏資料多
 寡編製簡略目錄、標準目錄或詳細目錄。
1.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著錄來源中發現錯誤、仍照錄之;將考證所得,於附註中說
 明之。
 例:1.老子索引/葉廷幹編
 註云:封面、版權頁及書背均誤題編者為葉廷幹,實為
 葉廷幹
 2.宇宙與人生/Loren Eisely著;夏滌生譯
 註云:封面、書名頁及版權頁均誤題著者姓氏為
 Eisely,實為Eiseley
 3.人類的新希望/孟森祥譯
 註云:書名頁誤題譯者為孟森祥,實為孟祥森
 4.識訓數學/W.R.Mitchell & J.J.Magaud 原著
 註云:書名頁誤題書名為識訓數學,實為職訓數學
1.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1.0.6.1 作品若僅為一冊(捲、片…等單位)時,依首先出現或最主要
 著錄來源著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例:
 (1)錄音資料編目時,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均視為一
  體。
 (2)宜選用刊有最新出版年、經銷年之主要著錄來源。
 (3)若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在作品中情況不同(或為作品本
  身,或為多單元之部份作品)則依各館處理該作品之方式
  決定。
1.0.6.2 作品若有多冊(捲、片…等單位)則依第一冊(捲、片…等單
 位)著錄。若主要著錄來源間有差異時,則依提供資料最完備
 者著錄。主要著錄來源間之差異,註明於附註項。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1.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1.1.0 序則
1.1.1 正題名
1.1.2 資料類型標示
1.1.3 並列題名
1.1.4 副題名
1.1.5 著者敘述
1.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1.0 序則
1.1.0.1 標點符號
 (1)正題名及其卷數之間空一格。
 (2)資料類型標示置於正題名(包括卷數)後方括弧(〔〕)
  內。
 (3)每一並列題名之前用等號( = )。
 (4)每一副題名之前用冒號( : )。
 (5)第一著者敘述之前用斜撇( / )。
 (6)不同著作方式之著者敘述間用分號( ; )相隔。
1.1.0.2 著錄來源
 依各作品類型所指定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得自其他來源者
 加方括弧。
1.1.1 正題名
 依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
1.1.1.1 正題名之遣詞用字、符號、標點、數字、國語注音符號、羅馬
 字拼音, 或其他拼音符號及夾用外文者, 均依原作品所載著
 錄。
 例:1.幾何學ABC
 2.中華新韻「庚」「東」兩韻中「ㄨㄥ」「ㄧㄨㄥ」兩韻
  母的糾葛
 3.0與1之間
 4.敵乎?友乎?
 5.祖國!祖國!
 6.X射線
 7.堅忍、奮鬥、成功!
 8.π(ㄆㄞˋ)的故事
1.1.1.2 正題名選定後,如主要著錄來源中另有別題名,視為正題名之
 一部分,記於其後,兩者之間並以「,又名,」相連。
 例:1.花當閣叢談,又名, 老委談/(明)徐復祚撰
 2.鴉片戰爭史事考,又名,魏源道光洋艘征撫記/(清)魏
  源原著; 姚薇元考訂
 3.才子古文,又名,天下才子必讀書/(清)金聖嘆評注;
  韓道誠校訂
1.1.1.3 正題名內含有著者(負責者)名稱,或作品經後人刊刻,而將
 著者姓名移置原作品正題名之前者,照錄之。
 例:郁達夫選集/郁達夫撰
1.1.1.4 正題名過於冗長者,得省略無關重要部份,以刪節號(…)表
 示。但正題名首五字以不省略為宜。
 例:中英文自傳…推薦函範例
 (說明)原題中英文自傳、求職信、面談英語、履歷表、
 介紹信、推薦函範例。
1.1.1.5 若作品各著錄來源均不載題名時,須參考諸家著錄以決定之,
 並於附註項中註明「題名佚去,據××補」。
 作品及諸家著錄俱不能取得適當之正題名,編目員得依己意栽
 定,加方括弧,並於附註項中說明。
 例:1.〔春秋大事比〕
 (說明)此係舊鈔本,書名佚去,錄漢董仲舒以春秋斷
 獄決疑,凡七十八事,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定為今名。
 註云:書名佚去,據文獻通考補
 2.〔理化學講義〕
 註云:本書為中央砲兵學校講義,內容包括化學概論、
 熱學及光學,書名係本館所擬定
1.1.1.6 若正題名同時以兩種以上文字並列,則以與作品中主要部份相
 同之文字著錄。無法確定時,以首先出現於主要著錄來源者為
 正題名,其餘則視為並列題名。
1.1.1.7 正題名之冠有「欽定」、「御批」、「增廣」、「增補」、「
 詳註」、「箋註」、「重修」、「校訂」、「選本」、「足本
 」、「繡像」、「繪圖」等字樣者,依原題字樣著錄,並以省
 略此類字樣之題名另立副款目,或另定劃一題名。劃一題名之
 制定參閱本規則「標目」第廿五章。
 例:1.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2.御批通鑑輯覽
 3.增補中華諺海
 4.箋註唐賢三體詩法
 5.重修阜志
 6.繪圖王歷寶鈔勸世文
 7.足本老殘遊記
1.1.1.8 卷數
 書籍之分卷者,應將卷數記於正題名之後,空一格以國字書
 寫。若所題卷數與原書不符時,須於附註說明之。
 例:1.欽定四庫全書總目 二百卷,卷首一卷
 2.廿二史劄記 三十五卷,補遺一卷
 註云:原書三十六卷,補遺一卷,書名頁誤題三十五卷,
 補遺一卷
1.1.2 資料類型標示(各館可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著錄)
 資料之類型名稱記於正題名之後,加方括弧。(一般圖書館
 書籍期刊均不必加記類型名稱)
 資料類型名稱:
  地圖 手稿
  球儀 縮影資料
  工程圖 電影片
  幻燈單片 多媒體組件
  幻燈捲片 樂譜
  拓片 生態立體圖
  提示片 遊戲用品
  透明圖片 實物
  圖片 模型
  圖表 顯微鏡單片
  藝術品原件 錄音資料
  機讀資料檔 錄影資料
1.1.2.1 若作品係從另種資料類型轉製而來,依現在之類型著錄,但應
 於附註項說明據以轉製之原始類型。
1.1.2.2 若作品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之資料類型,而其中無任何一種資
 料類型為作品之主要部份,則標示為「多媒體組件」。
1.1.3 並列題名
 依主要著錄來源所載之順序著錄,每一並列題名前用符號(
 =)引出。惟翻譯作品之未附原文(全部或部份)者,原書名
 不得視為並列題名,可著錄於附註項。
 例:中華民國經濟年鑑=Economic yearbook of the Repub-
 lic of China
1.1.3.1 第一著錄層次不必著錄並列題名;
 第二著錄層次只著錄第一個並列題名;
 第三著錄層次所有並列題名應一一依次著錄。
1.1.3.2 並列題名若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則著錄於附註項。
 例:中國童玩
 註云:書背題名:Games Chinese children play
1.1.4 副題名
 除正題名及並列題名外,若另有副題名,加冒號置於正題名
 或並列題名之後。
 例:1.蔣總統祕錄: 中日關係八十年之證言
 2.史記的故事: 中國最偉大的一部傳記史書
1.1.4.1 若副題名過於冗長,可省略其無關重要部分(參見1.1.1.4 款
 ),或著錄於附註項。
 例:諾貝爾傳:偉大發明家…奮鬥歷程
 (說明)本書副題名為偉大發明家戲劇性的一生與奮鬥歷
 程。
1.1.4.2 若正題名含義不清,需進一步解釋,可用與題名相同之文字編
 擬簡短字句,作為副題名,並加方括弧。
 例:小屯:〔考古報告〕
1.1.5 著者敘述
 依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者加方括
 弧。著者敘述中之個人或團體與作品間之關係有久明確者,加
 添字句說明之。
 例:1.經典常談/朱自清著
 2.史記來源/〔崔適撰〕
  (說明)撰者據正文卷端所題著錄。
 3.周易集解纂疏 十卷/〔李道平撰〕
  (說明)撰者據正文卷端所題著錄。
1.1.5.1 作品中無著者名稱及有關著者之記載,則省略著者敘述。其有
 時代可稽者,則以「某朝佚名撰」著錄於附註項。
 例:1.四夷館考
 註云:(明)佚名撰
 2.北山詩話
 註云:(宋)佚名撰
1.1.5.2 由諸家目錄或他書考訂所得之著者敘述,記於附註項並說明其
 來源。
 例:華嚴法界玄鏡 三卷
 註云:據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影印之實用佛學辭典考訂著
 者為(唐)釋杜順述,(唐)釋澄觀譯
1.1.5.3 作品不著撰人,但一般傳說均為某人所著者,則省略著者敘述
 ,並於附註項中記曰「舊題某某撰」。如考證所得與一般傳說
 不同者,用考證所得之著者著錄於附註項,並於附註中說明出
 處及舊題之誤。
 例:1.春秋集解 三十卷
 註云:舊刻誤題呂祖謙撰,據四庫全書總目訂正為呂本
 中撰
 2.曾子 二卷
 註云:舊題曾參撰
1.1.5.4 作品雖署有著者之名,但灼知其為偽造,或難憑信者,仍照樣
 著錄,並以考證所得記於附註項。必要時得說明考證之根據。
 例:1.詩學事類 二十四卷/(明)李攀龍撰
 註云:原題(明)李攀龍撰 ,據四庫全書總目考證為託
 名之作
 2.續葬書 一卷/(晉)郭璞撰
 註云:原題(晉)郭璞撰,(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
 稱鄙俗依託
1.1.5.5 著作方式(如撰、編、輯…等)相同之著者名稱間以逗點(,
 ),不止一人(團體)時,併錄之;但四人(團體)以上者,
 僅記首列之著者,並加「等」字,其餘全部省略。著作方式不
 同者則隔以分號(;)。
 例:1.莊子集釋/(晉)郭象注; (唐)成玄英疏; (唐)陸
 德明釋文; (清)郭慶藩集釋
 2.明歸震川先生有光年譜/張傳元,余梅年著
 3.教導心理學研究/吳靜吉等編著
  (說明)書名頁題編著者為吳靜吉、丁興祥、朱進則、
  王敬仁、張守泰。
1.1.5.6 作品所署著者為別名、筆名等時,均照錄之,但宜考證其真實
 姓名記於附註中。
 例:1.帶經堂詩話 三十卷,卷首一卷/(清)漁洋山人著
 註云:漁洋山人本名王士禛
 2.知識的水庫/彭歌著
 註云:彭歌本名姚朋
 3.莊子解故/章太炎著
 註云:章太炎本名章炳麟
1.1.5.7 著者之頭銜、學位、職位等均不必著錄。
 例:史學方法/王爾敏著
 (說明)書名頁載著者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授,不著錄其職銜。
1.1.5.8 作品所題著者姓名不全,或用外國文字署名,或著者姓名前註
 明時代,均照原題著錄。著者時代置圓括弧內,其真實姓名宜
 考證記於附註中。
 例:1.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陳寅著
 註云:著者為陳寅恪
 2.對聯精選/時超編;T.C.Lai 譯註
1.1.5.9 作品中若同時載有外國著者原名及其中文譯名,依原題著錄。
1.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作品含若干部份而無共同題名,則以第一部份之題名著錄之
 ,其他部份之題名著錄於附註項。
 例:西月堂詩話/(宋)朱弁撰
 註云:本書與西清詩話/(宋)無為子撰--北山詩話/(
 宋)佚名撰--新編四六寶苑群公妙語/(宋)祝穆
 撰合刊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版本項】

1.2 版本項
 目  次
1.2.0 序則
1.2.1 版本敘述
1.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1.2.0 序則
1.2.0.1 標點符號
 (1)以分項符號( .-- )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相連。
 (2)版本敘述與其有關之著者敘述用斜撇(/)分隔。
1.2.0.2 著錄來源
 依本規則各章所規定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得自其他來源
 者加方括弧。
1.2.1 版本敘述
 (1)版次 依作品中所載版次敘述著錄。
 (2)版本 版本名稱如原刊本、補刊本、初刊本…等參見附錄「
 編目用語解說」,均照原書所載著錄之。
1.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1.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除原著者外,凡對版本修改增補之著者敘述,著錄於版本敘
 述之後。
 例:中國歷代戰爭史/李震主編.-- 修訂一版/中國歷代戰爭
 史修訂委員會修訂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資料特殊細節項】

1.3 資料特殊細節項
 以分項符號(.-- )與版本項相隔。
 僅用於連續性出版品(第三章)及地圖資料(第五章)之著
 錄,詳見上述二章。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出版項】

1.4 出版項
 目 次
1.4.0 序則
1.4.1 通則
1.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1.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1.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1.4.5 出版年、經銷年
1.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1.4.0 序則
1.4.0.1 標點符號
 (1)以分項符號(.-- )與前項相隔。
 (2)出版者、經銷者、印製者冠以冒號(:)。
 (3)兩個或兩個以上出版地、經銷地,除首列者外餘均冠以分
  號(;)。
 (4)出版年、經銷年、印製年等冠以逗點(,)。
 (5)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等置於圓括弧(( ))內。
1.4.0.2 著錄來源
 依本規則各章所規定之主要著錄來源或特定來源著錄之,得
 自其他來源者加方括弧。
1.4.1 通則
1.4.1.1 本項著錄各種媒體之出版、經銷、印製、發行等之地名、名稱
 及年代。如經銷與出版記載相同,僅著錄出版事項。
1.4.1.2 若出版、經銷等事項之記載,不止一種文字,則依正題名所使
 用之文字著錄。
 例:中國出版公司
 (說明)版權頁另題出版者英文名稱為China Publishing
  Company ,不予著錄。
1.4.1.3 若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及經銷地、經銷者,
 擇其排列最前者著錄之。但編目機構所在國家之出版地及出版
 者,雖載於主要著錄來源次要位置仍要著錄。
 例:1.台中縣霧峰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說明)本作品另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出版,以首列者
  著錄之。
 2.Bedford, N. Y. : Asian Associates; 台北市:華英
  出版社
 (說明)此例為本國(編目機構所在國家)之出版地及
 出版者載於主要著錄來源次要位置,仍著錄之。
1.4.1.4 若出版項資料係由出版者以標籤覆貼著,即依標籤所示資料著
 錄之,原出版資料若能辨識,則著錄於附註項。
1.4.1.5 若作品載有錯誤不實之出版事項,仍照樣著錄,並將正確資料
 記於附註項。
1.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1.4.2.1 依作品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
1.4.2.2 出版地、經銷地等為助於辦識,有區別之必要時,則於該地名
 前冠以較大地區名稱(包括縣、市、省、國等),置於方括弧
 內。
 例:〔廣西省〕鳳山
 (說明)合江省及台灣省均另有鳳山。
1.4.2.3 作品若載有二處以上出版地或經銷地,以其排列在前者著錄之
 。其餘地名中若有屬於編目機構所在國家,或印刷字體較顯著
 者,亦需加以著錄。
 例:香港;台北市:道聲出版社
1.4.2.4 作品若無出版地、經銷地之記載,可依主要著錄來源所使用文
 字著錄可能之地名,後加問號。如無法推測,應以其國名、省
 名等著錄。著錄之國名、省名若有疑問,亦加問號於其後。若
 國名、省名亦均無法查悉,則以「出版地不詳」著錄之。
 例:1.〔台北市?〕
 2.〔浙江省〕
 3.〔江蘇省?〕
 4.〔出版地不詳〕
1.4.2.5 出版者、 經銷者之詳細地址可酌情記於出版地之後 ,加圓括
 弧。
 例:孟痕錄/朱鏡宙著
 台北市(景美溪口街95號之一3 樓):樂清朱氏詠莪堂
1.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1.4.3.1 依作品主要著錄來源所載之出版者、經銷者等名稱著錄於其所
 在地名之後。
 例:台北市:正中
1.4.3.2 作品併載發行人及發行機構時,著錄其發行機構。
 例:台北市:正中
 (說明)版權頁另題發行人李潔,不予著錄。
1.4.3.3 出版者或經銷者名稱中之累贅字樣,得省略之,但以不妨礙辨
 識為原則。
 例:1.台北市:正中
 (說明)原題正中書局,省作「正中」。
 2.台北市:台灣書店
 (說明)台灣書店不得省作「台灣」,以資辨認。
1.4.3.4 若出版者為著者時 ,則以「著者」、「編者」… 等字樣著錄
 之。
1.4.3.5 若作品主要著錄來源載有二個以上出版者、經銷者時,以其排
 列在前者著錄之。其餘機構若印刷字體顯著者,亦一併著錄。
1.4.3.6 出版者或經銷者不詳,得以「出版者不詳」著錄之。
1.4.3.7 出版者或經銷者不詳,而作品中載有印製事項,可著錄於出版
 項之後,加圓括弧。
 例:虛雲老和尚年譜/岑學呂編 .--〔台北市:出版者不詳,
 民69(復美彩色印刷)〕
1.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出版項中若逕以發行者或出版者著錄,不必加記職責敘述。
 若同時載有出版者、經銷者等不同職責之機構名稱時,則不宜
 省略。
 例:1.台北市:國立編譯館出版:正中發行
 2.台北市:東大圖書公司出版:三民經銷
1.4.5 出版年、經銷年
 以版本項所載該版本之首次發行年代為出版年(不包括重印
 )。若無版本敘述則以初版之發行年代著錄之。若經銷年不同
 於出版年,亦應著錄。
 例:1.中國現代小說史/夏志清原著;劉紹銘編譯.--
 台北市:傳記文學出版社,民68
 (說明)此為無版本敘述,以初版發行年代著錄。
 2.增修辭源/台灣商務印書館編審委員會編纂.--
 全部增修台一版.-- 台北市:台灣商務,民67
 (說明)民國4 年發行初版,20年12月發行續編初版,
 57年1 月發行補編台一版,此為全部增修台一版。
 3.中外圖書統一分類法/王雲五著.-- 台一版.-- 台北市
 :台灣商務,民56(民58印製)
 (說明)此書版權頁註明56年3 月發行台一版,58年1
 月發行台二版,惟考兩版內容相同,視為重印本,版本
 項記台一版。
 4.論語別栽/南懷瑾述著.-- 修訂八版.-- 台北:老古,
 民69
 (說明)由此書版權頁所載無法考知各版有無不同,或
 均為重印本,故照樣著錄。
1.4.5.1 出版年之記載 ,以阿拉伯數字著錄之。 出版年用公元或外國
 紀年者,照錄之,應查註我國年代,加方括弧記其後。其以干
 支或其代字紀年者,亦照錄之,並查明年代加記於後。
 例:1.1955〔民44〕
 2.昭和27〔民41〕
 3.清同治戊辰〔 7年〕
1.4.5.2 版權年與出版年不同,以出版年著錄於前,後附版權年,並加
 「版權」二字。
 例:民69,民65版權
1.4.5.3 作品含有數冊(捲、幅等)而其出版年不同時,須註明其最初
 及最後出版年。
 如僅入藏一部份而無法查得最初及最後之出版年時,可將年代
 空白,並將實際典藏冊(捲、幅等)數及年代著錄於附註項。
 例:1.民67-69
 2.民67-
1.4.5.4 作品如無出版年之記載 , 可依下列先後次序之年代擇取著錄
 之。
 1.版權年:後加「版權」二字,如民65版權。
 2.印製年:後加「印刷」或「製作」等字樣,如民49製作。
 3.序跋年:後加「序」或「跋」等字樣,如民43序。
 4.推定年代:如下例:
  (1)〔民52?〕
   (說明)可能民國52年。
  (2)〔民50-59年間〕
  (3)〔民51或52〕
  (4)〔清光緒年間〕
1.4.5.5 作品之出版年,若記載有誤,仍照錄之,並將考訂之正確年代
 於附註項中說明,必要時得說明考證之依據。
 例:民76
 註云:出版年誤、應為民67
1.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1.4.6.1 出版者不詳,但作品可查出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等印製事
 項時 ,可著錄於出版年之後 ,並置圓括弧內。著錄方式參見
1.4.2及1.4.3 兩款。
1.4.6.2 作品若無出版年,可以印製年代之,則印製者之後不必重複記
 載印製年。
1.4.6.3 作品若於出版者外,另載有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等資料,
 必要時得著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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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總則︱稽核項】

1.5 稽核項
 目 次
1.5.0 序則
1.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1.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1.5.3 高廣、尺寸
1.5.4 附件
1.5.0 序則
1.5.0.1 標點符號
 (1)本項另起一段。
 (2)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前使用冒號(:)。
 (3)高廣、尺寸前使用分號(;)。
 (4)附件前使用加號(+)。
 (5)附件之稽核事項著錄於圓括弧內,使用之標點符號參用本條
  規則(2)、(3)。
1.5.0.1 著錄來源
 著錄資料可取自作品本身或其他來源。除非本規則後列各章
 另有規定,稽核項內不加方括弧。
1.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以阿拉伯數字及作品之計數單位著錄,各類型資料詳細著錄
 方法見本規則後列各章。
 例:1. 25面
 2. 3冊
 3. 3冊(1397面)
 4. 3捲卡式帶(125分)
1.5.1.1 若作品不止一冊(或其他單位),編目時尚未齊全,又無法確
 知其數量,可於計數單位前空一格,以便將來填入。
 例: 冊:圖
1.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依本規則後列各章之規定著錄之。
 例:1. 321面:彩圖
 2. 1 張唱片(25分):33 轉,雙聲道
1.5.3 高廣、尺寸
 依本規則後列各章之規定著錄之。
 例:1. 321面:彩圖;23公分
 2. 321面:彩圖;18×23公分
 3. 1 張唱片(25分):33 轉,雙聲道;12吋
1.5.4 附件
 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著錄。
 (1)視為另一作品著錄。
 (2)著錄於附註項。
 例:註云:本書附有教師手冊及習題解答各一冊
 (3)著錄於稽核項末。
 例:321面:彩圖;23公分+教師手冊
 附件若需詳細著錄稽核事項,參閱本規則1.5.1、1.5.2 及
1.5.3 各款。
 例:321面:彩圖;23公分+教師手冊(20面:地圖;20公
 分)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集叢項】

1.6 集叢項
 目 次
1.6.0 序則
1.6.1 集叢正題名
1.6.2 集叢並列題名
1.6.3 集叢副題名
1.6.4 集叢著者敘述
1.6.5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1.6.6 集叢號
1.6.7 附屬集叢
1.6.8 其他集叢敘述
1.6.0 序則
1.6.0.1 標點符號
 (1)集叢項著錄於圓括弧內,以分項符號( .-- )與稽核項相
  連。
 (2)集叢或附屬集叢之並列題名以等號(=)引出。
 (3)集叢或附屬集叢之副題名以冒號(:)引出。
 (4)集叢或附屬集叢與著者敘述用斜撇( /)相隔;其不同著
  作方式之著者敘述間用分號(;)相隔。
 (5)集叢或附屬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前使用逗點(,)。
 (6)附屬集叢名前使用圓點(.),並空一格。
 (7)集叢號以分號(;)引出。
1.6.0.2 著錄來源
1.6.1 集叢正題名
 依1.1.1 各款著錄。
 例:1.(四部備要)
 2.(百部叢書集成)
 3.(知不足齋叢書)
1.6.1.1 集叢若有不同題名者,依載於主要著錄來源者著錄之,其餘可
 著錄於附註項。
1.6.2 集叢並列題名
 依1.1.3 各款著錄。
 例:1.(中文研究資料中心研究資料叢書=Chinese Materials
 and Research Aids Service Center research aids
 series)
 2.(世界文明史=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
1.6.3 集叢副題名
 凡有助於辨識之集叢副題名,依1.1.4 各款著錄之。
1.6.4 集叢著者敘述
 凡有助於辨識之集叢著者敘述,依1.1.5 各款著錄之。
 例:1.(函海/(清)李調元輯)
 2.(抱經堂叢書/(清)盧文弨輯)
1.6.5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依標準形式( ISSN 後空一格,兩組數字間以連字符號相連
 )著錄。
 例:(省政建設叢書,ISSN 0494-5115)
1.6.6 集叢號
 依作品之編次著錄,力求簡明,不必要之文字得予省略,數
 碼以阿拉伯數字記之。
 例:1.(台灣文獻叢刊;第 6 種)
 2.(世界文明史;16)
 3.(百部叢書集成;2 )
 4.(國學基本叢書四百種;004-009冊)
1.6.6.1 作品之集叢號連續者,著錄起訖號碼,否則依次著錄。
 例:1.;第11-15 冊
 2.;第131,145,152 冊
1.6.6.2 集叢若不以數字編次,仍照錄之。
 例: ;甲編
1.6.7 附屬集叢
 附屬集叢,不論其名稱是否具有獨立性,均著錄於主要集叢
 之後,用圓點及一空格相間。
 例:1.(原刻影印百部叢書集成. 百川學海)
 2.(中華叢書. 國立中央圖書館目錄叢刊)
1.6.7.1 附屬集叢名若僅由編次組成,照錄之。若包括編次與書名,則
 書名著錄於編次之後,兩者以逗點(,)相隔。
 例:1.三十年後的世界/徐佳士等撰
 (中華日報叢書. 甲種;24)
 2.欽定盛京通志 四十八卷/(清)王河等奉敕修
 (中國邊疆叢書. 第 1 輯:第1 冊)
 3.了齋易書 一卷/(宋)陳瓘撰
 (四庫全書珍本. 初集,經部;第1 冊)
 4.周易 十卷/王弼註
 (四部叢刊. 正編,經部;001)
1.6.7.2 附屬集叢之並列題名、副題名及著者敘述,依本規則1.1.3、
 1.1.4、1.1.5各款著錄之。
1.6.7.3 作品若載有附屬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照錄之,並將主要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參閱1.6.5 款)予以省略。
1.6.7.4 附屬集叢之編號依1.6.6 款著錄之。
 例:公共衛生/蔡養生譯
 (科學圖書大庫. 童子軍科學叢書,第5 輯;第8 輯)
1.6.8 其他集叢敘述
 作品載明同屬於兩種集叢以上者,依1.6.1 至1.6.7 各款著
 錄,其較為專門者著錄於前,分別加圓括弧。
 例:書香/彭歌著
 (雙月樓新記;第1 集)(晨鐘文庫;7 )(向日葵文
 叢;7 )
1.6.8.1 作品分為若干部份,各自屬於不同集叢,無法在集叢項表示者
 ,則於附註項著錄之。
 例:東歐各國經貿簡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中華民國對外貿
 易發展協會譯編
 5 冊
 註云:第 1、2 冊收入「國際貿易參考資料, 各國貿易介
 紹之一及二」,第3 至 5 冊收入「貿協叢刊:市場
 研析類69~205至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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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

1.7 附註項
 目 次
1.7.0 序則
1.7.1 附註
1.7.0 序則
1.7.0.1 標點符號
 (1)每一附註另起一行。
 (2)引用字句外加引號(" ")。
 (3)除引號內著錄資料外,其餘附註可視需要的採指定之標點符
  號。
1.7.0.2 著錄來源
 依作品本身或其他來源著錄,除引用資料所添字句外,其餘
 不加方括弧。
1.7.1 附註
 為解說題名、著者、版本、出版、稽核、集叢各項未能詳盡
 之處,得於附註項說明之。
 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接下列順序排列之。
 (01){ 性質、範圍及體栽:EditingRuleChapter_1_7_1}
 (02){ 使用語文、譯作、改寫:EditingRuleChapter_1_7_2}
 (03){ 正題名來源:EditingRuleChapter_1_7_3}
 (04){ 原名、異名、改名、缺名:EditingRuleChapter_1_7_4}
 (05){ 殘存:EditingRuleChapter_1_7_5}
 (06){ 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EditingRuleChapter_1_7_6}
 (07){ 副題名過長:EditingRuleChapter_1_7_7}
 (08){ 著者敘述:EditingRuleChapter_1_7_8}
 (09){ 版本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_9}
 (10){ 資料特殊細節:EditingRuleChapter_1_7_10}
 (11){ 出版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_11}
 (12){ 稽核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_12}
 (13){ 集叢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_13}
 (14){ 學位論文:EditingRuleChapter_1_7_14}
 (15){ 適用對象:EditingRuleChapter_1_7_15}
 (16){ 其他資料類型:EditingRuleChapter_1_7_16}
 (17){ 摘要:EditingRuleChapter_1_7_17}
 (18){ 附錄、索引、參考書目等:EditingRuleChapter_1_7_18}
 (19){ 內容:EditingRuleChapter_1_7_19}
 (20){ 號碼:EditingRuleChapter_1_7_20}
 (21){ 合刊、合訂:EditingRuleChapter_1_7_21}
 (22){ 實際館藏記載:EditingRuleChapter_1_7_22}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1.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1.8.0 序則
1.8.1 標準號碼
1.8.2 識別題名
1.8.3 獲得方式
1.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1.8.0 序則
1.8.0.1 標點符號
 (1)本項記載另起一行,若有兩個以上之標準號碼,則每一記載
  之間用分項符號(.-- )相隔。
 (2)識別題名之前用等號(=)。
 (3)獲得方式之前用冒號(:)。
 (4)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置於圓括弧(( ))內。
1.8.0.2 著錄來源
 依作品本身或其他來源著錄。
1.8.1 標準號碼
1.8.1.1 將作品之國際標準圖書號碼或國際標準叢刊號碼等著錄於其縮
 寫字母ISBN 或ISSN 等之後,各組號碼之間加連字符號。
 如ISBN 0-552-67507-3
  ISSN 0002-9769
1.8.1.2 作品內同時載有整套及部份作品之國際標準號碼時,將整套作
 品之號碼記載於前,再依各部份作品之先後次序記載於後。
 例:ISBN 0-379-00550-6(全套).--ISBN 0-379-0051-4
(第1冊)
1.8.1.3 除國際標準號碼外 ,作品中若載有其他編號者 ,得記於附註
 項。
 例:ISSN 0377-9890
 註云:另有國立中央圖書館期刊總目第105 號
 (說明)此為教育資料科學季刊之國際標準叢刊號
 碼。
1.8.1.4 作品之國際標準號碼經查證為錯誤,則將正確號碼記載於ISBN
 或 ISSN 之後,並加「更正」二字,置圓括弧內。
 例:ISBN 0-340-16427-1(更正)
1.8.2 識別題名
 將識別題名記於國際標準叢刊號之後,無國際標準叢刊號者
 ,不必記載識別題名。
1.8.3 獲得方式
 依作品所載有關字樣記載。
 (1)價格
  例:1.新台幣120元
  2.基價5.4 圓
  3.HK$5
  4.¥2800
 (2)非賣品
  例:1.贈閱
  2.非賣品
1.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1.8.4.1 將作品之裝訂方式或有助區別之字樣,記載於國際標準號碼之
 後。
 例:ISBN 2-85757-008-2(精裝):$12.5
   ISBN 2-85756-0(平裝):$6.95
1.8.4.2 如有必要時,可加記區別字樣於獲得方式之後。
 例:1.:新台幣150 元(會員特價75元)
   2.:新台幣150 元(學生八折優待)
   3.:新台幣150 元(教師免費)
1.8.4.3 作品無國際標準號碼者,可將裝訂及區別字樣記於獲得方式之
 後。
 例:新台幣150 元(平裝)

{【中國編目規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追尋項】

1.9 追尋項
 追尋項記載作品之標題及正題名以外之各種檢索款目(如著
 者、合著者、編者等)。
1.9.1 標題以阿拉伯數字編號 ,如有若干標題 ,依其重要性順序記
 載。
1.9.2 正題名以外之各種檢索款目(詳見「標目」),記於標題之後
 ,以羅馬數字編號,依下列順序記載:
 (1)著者款目(本款目為編定著者號之依據)
 (2)其他個人著者款目
 (3)其他個人著者及題名款目
 (4)其他團體著者款目
 (5)其他團體著者及題名款目
 (6)題名(不包括正題名)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補篇】

1.10 補篇
 依1.5.4 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11.1 本規則適用於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資料類型所組成之作品(例
 如唱片及書籍)。
1.11.2 作品中以一資料類型為主,其餘各資料類型則以附件記於稽核
 項末(見1.5.4 款),或記於附註項(見1.7 款)。
1.11.3 作品中未以某資料類型為主,除本章及以後各章相關條款外,
 依以下各款著錄。
1.11.3.1 資料類型標示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將各個標示分別著錄於每一題名之後;
 有共同題名之作品,則依1.1.2 款著錄。
1.11.3.2 稽核項
 從下列三種詳簡不同方式中擇一著錄:
 (1)先依次記載每一資料類型之數量,若有容器,則後記「在容
  器內」,最後再記該容器之尺寸。
 (2)作品中各資料類型之稽核項,若需要詳細表明時,分別另起
  一行著錄。
 (3)資料類型繁多,除非無法計數,否則仍應記其總數及通稱。
1.11.4 附註
 於集叢項或稽核項後著錄各資料類型之附註。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1.12 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1.12.1 著錄圖書、地圖、手稿本、樂譜及圖書資料之影抄、影印及其
 他複製品時,將影抄等有關資料記載於目錄各項,但附註項除
 外。(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年代則記於資料特殊細節項)
 若影抄、影印或複製品與原作品資料類型不同,應以新資料
 類型為著錄依據,(例如手稿本複製為圖書,則採用本規則第
 二章圖書著錄)除參見有關規則章節外,另見以下條款。
1.12.2 影抄等作品之題名若與原件不同,應依新題名著錄。原題名若
 記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以副題名著錄之,否則應著錄於附註項
 (見1.12.6款)。
1.12.3 影抄等作品若另有新版本敘述、出版事項及集叢資料應記於版
 本項、出版項及集叢項。至於原件之有關資料則記於附註項。
 (見1.12.6款)。
1.12.4 將影抄等作品之稽核事項記於稽核項,並將原件之有關資料記
 於附註項(見1.12.6款)
1.12.5 將影抄等作品之標準號碼、識別題名及獲得方式等有關資料,
 著錄於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見1.12.6款)。
1.12.6 將影抄等作品有關原件之所有著錄資料,依項目先後以附註記
 之。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EditingRuleChapter_1}

 

第二章 圖  書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通則】

2.0 通則
2.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圖書、小冊子及散頁印刷品之著錄。連續性
 出版品見第三章,縮影資料見第十二章。
2.0.2 著錄來源
 圖書之主要著錄來源為書名頁,若無書名頁或書名頁資料不
 全,則參考版權頁、封面、卷端、簡略書名頁、逐頁書名…等
 ,以載有最完備之著錄資料者替代或補充之,並將來源記於附
 註項。凡替代書名頁為主要著錄來源者,視同書名頁
 (1)書名及著者敘述項:書名頁、版權頁。
 (2)版本項:書名頁、版權頁及本書其他著錄來源。
 (3)出版項:同上。
 (4)稽核項:本書。
 (5)集叢項:同上。
 (6)附註項:任何來源。
 (7)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8)追尋項。
2.0.3 標點符號
 見1.0.3 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2.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 款。
2.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 款。
2.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 款。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書名及著者敘述項】

2.1 書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2.1.0 序則
2.1.1 書名
2.1.2 資料類型標示
2.1.3 並列書名
2.1.4 副書名
2.1.5 著者敘述
2.1.6 無共同書名之作品
2.1.0 序則
2.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2.1.1 書名
 依1.1.1款著錄。
 例:1.精神分析與政治行為
 2.16mm 教育影片目錄
 3.簡易COBOL 語法
 4.一○一○一年
 5.一二三…無窮大
 6.大家來學ㄅㄆㄇ
2.1.1.1 書名頁同時載有作品之共同書名及個別書名,以共同書名為書
 名,個別書名記於附註項內容註。
 例:鐵 三種/(元)楊廉夫著
 註云:內容:1,鐵 樂府註--2,鐵 詠史註--3,鐵 逸編
   註
2.1.1.2 書籍之分卷者,應將卷數記於書名之後,卷數以國字記載。
 (1)未列入正文之卷首、卷末、序目等卷數,須於原題卷數之後
  另記之。
 (2)一書分為數部份,而各有題名卷數,且內容不宜分割者,照
  錄之。
 (3)小說之回數,必要時得視同卷數著錄之。
 (4)殘存之書,若主要著錄來源載有原卷數,照錄之,並於附註
  項中記明殘存第幾卷。
 例:1.芮城縣志 十六卷,卷首一卷,卷末一卷
 2.方望溪先生全集 十八卷,集外文十卷,補遺二卷
 3.水滸傳 一百二十回
 4.周易新講義 十卷
 註云:原書存第一至六卷
2.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2.1.3 並列書名
 依1.1.3款著錄。
 例:比較哲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philoso-
   phy
2.1.4 副書名
 依1.1.4款著錄。
 例:1.國父思想研究:三民主義綜合論
 2.莊子新傳:莊周即楊朱定論
 3.紙鳶:廖添丁的故事
2.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2.1.5.1 取自作品以外之著者敘述不記載於本項,必要時可著錄於附註
 項。
 例:文藝心理學/台灣開明書店編輯部編
 註云:據上海開明書店原版題著者為朱光潛
2.1.6 無共同書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版本項】

2.2 版本項
 目 次
2.2.0 序則
2.2.1 版本敘述
2.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2.2.0 序則
2.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2.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例:1.圖書館經營法/藍乾章編著.--增訂四版
 2.論語集註大全/(明)胡廣等撰.--明內府刊本
 3.明史/張廷玉等修.--清乾隆武英殿原刊本
 4.困學紀聞/(宋)王應麟撰.--明萬曆癸卯(卅一年)
  吳獻台重刊本
 5.孔子家語/王肅譔註.-- 明覆宋刊本,缺文從汲古閣本
  補入
 6.南華經/(周)莊周撰;(晉)郭璞註;(宋)林希逸
  口義.--明刊朱墨藍紫四色套印本
 7.中庸章句大全/胡廣等撰.--明內府朱絲欄寫本
2.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資料特殊細節項】

2.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款不適用於圖書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出版項】

2.4 出版項
 目 次
2.4.0 序則
2.4.1 通則
2.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2.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2.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2.4.5 出版年、年銷年
2.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2.4.0 序則
2.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2.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2.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者錄。
2.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台北市:國立中央圖書館
2.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例:1.台北市:國立編譯館出版:正中發行
 2.台北市:東大圖書公司出版:三民總經銷
 3.台北市:美國亞洲學會中文研究資料中心發行:成文出
  版社出版
2.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台北市:正中,民69
2.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稽核項】

2.5 稽核項
 目 次
2.5.0 序則
2.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2.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2.5.3 高廣
2.5.4 附件
2.5.0 序則
2.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2.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2.5.1.1 單冊作品著錄其面(葉)數,正反皆印者記其「面」數,僅印
 一面者記其「葉」數,書內分欄不載面(葉)數而僅載欄數者
 ,記其欄數。卷子記其軸數。散葉之書記其面(葉)數。書中
 含較優紙張精印且未列入正文編次之圖版,記「圖版××面(
 葉)」於面(葉)數之後,隔以逗點。
 例:1.中國通史/李方晨著
   〔20〕,767面
 2.曝書雜記 三卷/(清)錢泰吉撰
  〔116〕葉
 3.滿蒙喇嘛教美術圖版/逸見梅榮,仲野半四郎著
  125葉
 (說明)散葉。
2.5.1.2 全書之面(葉)數順次相連者,則以載於原書之最後一面(葉)
 者為準。若正文前有序,正文後有跋等資料,且面(葉)數另
 計時,則依其在書中之次序,將所載面(葉)數註出,隔以逗
 點;倘序跋之面(葉)數不止一組,則記合計面(葉)數,加
 方括弧;倘正文之面(葉)數有二組以上者,則連同序跋計全
 書面(葉)數,加方括弧。
 例:1.台灣史略/林熊祥撰
 180面
 2.圖學問題集/劉明分撰
 8, 76, 18面
 3.刑事政策/佐藤昌彥撰;李德義譯
 〔9〕,219,〔40〕面
 4.古書虛字集釋/〔裴學海撰〕
 〔1254〕面
2.5.1.3 原書所註面(葉)數之後,如尚有繼續前文者,但未註面(葉
 )數,應計其數量以著錄之,加方括弧。惟廣告等未涉及本文
 內容者不予計入。
 例:化學自修手冊/胡添才編譯
 〔3〕,401,〔38〕面
 (說明)原書書末尚有38面未註面數。
2.5.1.4 原書所註面(葉)數顯然有誤時,仍照錄之,於附註項中註明
 「原書實為若干面(葉)」。
2.5.1.5 由某一書或期刊中提出相連續之若干面(葉)單獨抽印出者,
 應著錄其實有面(葉)數,加方括弧。如抽印部份另有面(葉
 )數者,應依新編面(葉)數著錄,並將原書刊名及其起訖面
 (葉)數於附註項中註明之。
 例:金世宗對於中原漢化與女真舊俗的態度/姚從吾撰
 〔48〕面
 註云:原載國立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期第19-66面
2.5.1.6 一書不著面(葉)數,或各章篇面(葉)數自為起訖者,應核
 計其實有面(葉)數著錄之,加方括弧。若面(葉)數龐雜且
 在一百面(葉)以上者,得以五十面(葉)為基數記其約計面
 (葉)數。
 例:香港年鑑
 約2000面
2.5.1.7 若書籍最後部份佚去,無法確知原有面(葉)數,得於現有面
 (葉)數後記「+」(加號),並於附註項中說明。
 例:8,124+面
 註云:館藏不全,124面以後佚去
2.5.1.8 若書不止一冊,且各冊面(葉)數自為起訖者,則著錄其冊數
 ,不記面(葉)數,但各冊面(葉)數相連者,得將總面(葉
 )數附記於冊數之後。
 例:最新增訂本辭海
 3 冊(6,5151,〔582〕面)
2.5.1.8.1 改裝之書,其冊數與原冊數不符,應著錄其改裝冊數,而記其
 原冊數於改裝冊數之後,加圓括弧。必要時,將改裝情形記於
 附註項。
 例:大學物理學/西爾‧柴曼斯撰;張桐生譯
 3 冊(原2 冊)
 註云:上冊分訂2 冊
2.5.1.8.2 線裝書之裝函者 ,得於冊數之後記明其分裝之函數 ,加圓括
 弧。
 例:三國志 六十五卷/(晉)陳壽撰
 14冊(3 函)
2.5.1.9 為便於添加新資料而以活頁方式出版之書籍,記其冊數,並註
 明活頁,加圓括弧。
 例:1. 1冊(活頁)
   2. 2冊(活頁)
2.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2.5.2.1 書籍之附有插圖者,以「圖」著錄之,至於插圖應否詳為著錄
 ,視其在書中之重要性而定。插圖之種類須詳記者有:像、地
 圖、設計圖、圖表、影抄、譜系表、表格、樂譜等。其他一般
 插圖概以「圖」著錄。
 例:1.:圖;
 2.:地圖,影抄,表格;
 3.:圖,像,地圖;
2.5.2.2 彩色插圖冠以「彩」或「彩色」等字樣著錄之,如「彩圖」或
 「彩色地圖」。若未全部著色,則另冠「部份」於「彩」或「
 彩色」之前,如「部份彩圖」或「部份彩色地圖」。
2.5.2.3 圖之大於書頁而摺疊於書中者,冠以「摺」字,如「摺圖」。
2.5.2.4 重要之插圖 ,得據圖上號數、 目錄所標示或核計所得定其數
 量。
 例:3 幅地圖
2.5.2.5 插圖之置於書末口袋中者 , 將其數目及放置地點記明於附註
 項。
 例:彰化鹿港區之土壤與利用/席連之,周昌蕓撰
 〔5〕,34面:圖;25公分
 註云:本書另有圖2 葉置於書末口袋中
2.5.3 高廣
2.5.3.1 一書之高廣應以其封面之長闊為準,按公分量度而記載之,其
 零數作一公分計。
2.5.3.2 一般書籍僅記其高度,但有下列情形者則高廣尺度並記之,高
 在前,廣次之,中間置「×」號。
 (1)長本:一書之廣不及高度二分之一者。
 例:景印敦煌莫高窟舊藏大唐初刻金剛經卷子
 ;27×13公分
 (2)橫本:一書之廣超過高度者。
 例:歷史與地沿革圖
 ;22×31公分
2.5.3.3 一書有數冊,而各冊尺度不同,如尺度相差未及兩公分者,記
 其較大尺度,若超過兩公分者,則最大、最小尺度均得著錄,
 其間以連字符號分隔。
 例: ;24-28公分
2.5.3.4 散葉印刷品,除記高度外,並記其廣度。其以摺疊方式出版者
 ,將摺疊後高廣記於其後。
 例: ;48×30公分摺成24×15公分
2.5.3.5 合訂書籍記其裝訂後之高廣。
2.5.4 附件
2.5.4.1 一書附有關聯之作品者,記其名稱(或包括稽核事項)於高廣
 之後,並依1.5.4款著錄之。
 例:271面:圖;21公分+教師手冊(25面)
2.5.4.2 若附件隨書刊行,並置於封面內頁口袋中,可於附註項中說明。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集叢項】

2.6 集叢項
 目 次
2.6.0 序則
2.6.1 集叢敘述
2.6.0 序則
2.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2.6.1 集叢敘述
 依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附註項】

2.7 附註項
 目 次
2.7.0 序則
2.7.1 附註
2.7.0 序則
2.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2.7.1 附註
 依1.7.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2.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2.8.0 序則
2.8.1 標準號碼
2.8.3 獲得方式
2.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2.8.0 序則
2.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2.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2.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2.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追尋項】

2.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補篇】

2.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2.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2.12 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依1.1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2}

 

第三章 連續性出版品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通則】

3.0 通則
3.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類型連續性出版品之著錄。
3.0.2 著錄來源
3.0.2.1 印刷類連續性出版品
 印刷類連續性出版品之主要著錄來源為書名頁。若無書名頁
 ,則於首期中依次選用封面、卷端題名、刊頭、編輯頁或版權
 頁等所載之資料替代之。 若缺首期 ,則依館藏之最早一期著
 錄。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書名頁。
版本項:書名頁、版權頁及本出版品其他著錄來源。
卷期項:同上。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同上。
集叢項:同上。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3.0.2.2 非印刷類連續性出版品
 非印刷類連續性出版品之著錄來源,參見基本著錄中相關章
 節。(例如錄音類型之連續性出版品著錄來源參見第七章)
3.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3.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3.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3.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3.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3.1.0 序則
3.1.1 正題名
3.1.2 資料類型標示
3.1.3 並列題名
3.1.4 副題名
3.1.5 著者敘述
3.1.0 序則
3.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3.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RCA 家園
2.0與1科技
3.二十一世紀
4.C.Y.C.C.
 (說明)內容以中文為主。
3.1.1.1 若無法確定某一團體之名稱或其簡稱是否為正題名之一部份時
 ,則以合於下列情形者視為正題名著錄:該名稱一再出現於
 此一連續性出版品之封面、卷端題名或刊頭等處。編目時巳
 發現該名稱以同樣方式出現於索引、摘要或其他書目之中。
3.1.1.2 若某一連續性出版品雖單獨刊行,但為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一
 部份,或補遺、補篇、附冊,依下列情況著錄:
主要著錄來源之題名巳顯示其從屬關係:將部份題名著錄於
 所屬連續性出版品共同題名之後,以一圓點及一空格相隔。
 若部份題名前冠有編次,則兩者以逗點相隔。
主要著錄來源未載有所屬連續性出版品之共同題名時,則著
 錄此部份題名,另將前者視為集叢記載。
 例:國語日報. 書和人
3.1.1.3 若正題名中含有逐期更動之日期或編號,應予略去,而代以刪
 節號。如日期或編號位於正題名之起首處,則逕予省略,不加
 刪節號。
 例:1.中華民國…全國美術展覽專集
 (說明)省略「第五屆」三字。
 2.中華民國台灣省…工商普查總報告
 (說明)省略「第二次」三字。
 3.特用作物生產實施方案
 (說明)題名前省略「四十七年度」五字。
3.1.2 資料類型標示(各館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著錄)
 資料類型標示記於正題名之後,加方括弧。(參見1.1.2款)
 例:1.民鐘季刊〔縮影資料〕
 2.聖樂天地〔樂譜〕
 3.中央歌選〔樂譜〕
3.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1.東方雜誌=The eastern miscellany
 2.大學雜誌=The intellectual
 3.中華學報=China forum
 4.中法漢學研究所圖書館館刊=Scripta Sinica bulletin
  bibliographique
3.1.3.1 若連續性出版品之正題名係由共同題名與部份題名所組成,而
 又各有其並列題名,則依3.1.1.2 款著錄後,再以等號依次引
 出各並列題名。
 例:1.近代工程技術討論會專集. 化工組=Modern engi-
 neering and technology seminar. Industrial
 chemistry session
 2.淡江學報. 理工學門=Tamkang journal. Science
 & engineering
3.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例:1.思與言:人文社會科學雜誌
 2.食貨:中國歷史社會科學雜誌
3.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1.科學月刊/科學月刊編輯委員會編
 2.生物科學/中國生物學會編輯委員會編
 3.台灣交通統計月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編
3.1.5.1 若著者之全名或簡稱已見於正題名或副題名中,則省略其著者
 敘述。若其名稱另載於主要著錄來源,則不得省略。
 例:1.師大學報
 (說明)正題名含著者簡稱。
 2.財政部公報/財政部秘書處編
 (說明)正題名含著者全名,但另載於主要著錄來源,
 仍需著錄。
3.1.5.2 連續性出版品之個人編者,無需著錄於著者敘述中。若有其重
 要性,則置之於附註中。
 例:1.人間世
 註云:林語堂主編
 2.清議報
 註云:梁啟超主編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版本項】

3.2 版本項
 目 次
3.2.0 序則
3.2.1 版本敘述
3.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3.2.0 序則
3.2.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與1.2.0.1款。
3.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連續性出版品常見之版本敘述如下:
 區域性
 例:1.時報週刊.--海外版
 2.皇冠.--東南亞版
 3.中國教會新報.--台灣版
 4.中華民國工商年鑑.--台北市版
 特殊對象
 例:醫師版
特殊體例或類型之版本敘述
 例:心光點字=Heart light.--點字版
語文
 例:1.問題與研究.--中文版
 2.讀者文摘.--日文版
 3.時兆.--中文版
其他
 例:1.史地學報.--重印本
 2.中華民國學術機構錄.--第二版
3.2.1.1 卷數、編次或年度等,應置於卷期項。若有定期修訂之敘述,
 著錄於附註項。
 例:軍用簡要天文年曆
 註云:每年修訂一次
3.2.1.2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3.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卷期編次項】

3.3 卷期編次項
 目 次
3.3.0 序則
3.3.1 以數字、文字編次
3.3.2 按年份編次
3.3.3 首期不載卷期編次
3.3.4 兩種以上編次系統
3.3.5 已全部出版或已停刊之連續性出版品
3.3.6 前後所採編次系統不同
3.3.0 序則
3.3.0.1 標點符號
 參見1.0.3款。
以分項符號(.-- )與前項相隔。
編次或首期出版年月之後,應採用連字符號( - )。
卷期後記載之年份編次,置於圓括弧內(( ))。
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編次系統,則以等號(=)引出之。
若編次改變,則於新採用之編次系統前,冠以分號(;)。
3.3.1 以數字、文字編次
3.3.1.1 以數字或文字編次之連續性出版品,依首期所載著錄,數字一
 律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之。編次後加連字符號,再預留空格,供
 記載末期編次之用。(參見3.3.5款)
 例:1.新潮.--第1 卷第1 號-
 2.再生.--臺字第1 卷8 月號-
 3.國粹學報.--第1 年第1 號-
 4.中央研究院歷言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 本第1 分-
 5.民間知識.--革新1 期-
3.3.1.2 連續性出版品以影印或其他方式重印者,其卷期依原版著錄。
3.3.1.3 卷期編次採用兩種以上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例:1.中華民國台灣人口統計季刊.--6 卷4 期-
 (說明)另題 Vol.6, no.4.
 2.天文通訊.--28卷6 期-
 (說明)另題XXVIII no.6.
3.3.1.4 若連續性出版品之正題名變更,而編次延續,應著錄新正題名
 首期編次。
 例:1.石油鑽採工程.--第4 期-
 (說明)1-3 期原名「鑽採技術報導」。
 2.民族社會學報.--第12期-
 (說明)1-11期原名「邊政學報」。
 3.政論週刊.--78期-
 (說明)1-40期原名「三民主義半月刊」,41-77 期改
  名「主義與國策」,78期起改今名。
3.3.2 按年份編次
3.3.2.1 連續性出版品若按年份編次,依首期所載著錄之。
 例:中華民國年鑑.--民40年-
3.3.2.2 年份編次有兩種以上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文字著錄之。
3.3.2.3 連續性出版品之首期,若同時具有卷期(數字或文字)及年份
 編次,則將卷期置於年份之前。
 例:1.新時代.--第1 期(民50年1 月)-
 2.香港圖書館協會學報.--第1 期(Dec.1969)-
 3.書目季刊.--第1 期(民55年秋季)-
3.3.3 首期不載卷期編次
 若連續性出版品之首期未載任何卷期編次,則依正題名所使
 用文字著錄〔第1 期〕或〔No. 1 〕等。若首期記作「創刊號
 」,則視為第1 期。嗣後各期可按所採用之編次著錄。
 例:書目季刊.--第1 期(民55年秋季)-
 (說明)原題秋季創刊號。
3.3.4 兩種以上編次系統
 連續性出版品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編次系統,則依載於主要
 著錄來源之先後記之,間以等號。
 例:1.大學雜誌.--27卷4 期- =145期-
 2.新聞天地.--37年27號- =1742-
3.3.5 已全部出版或已停刊之連續性出版品,著錄時應將其起訖編次
 均予記載。
 例:人文月刊/人文月刊社編.--第1 卷第1 期(民19 年2 月
 )-第8 卷第10期(民26年12月)
3.3.6 前後所採編次系統不同
 連續性出版品正題名未變,惟中途改採另一編次系統,則先
 記載舊系統之起訖編次,並以分號引出新系統之首期編次。若
 正題名亦已變更,則另行著錄。
 例:1.今日地政.-- 1 卷1 期(民51年8 月)-4 卷12期(民
 53年5 月);47期(53年6 月)-
 2.今日佛教.-- 1 卷1 期(民46年4 月)-2 卷12期(民
 48年4 月);25期(民48年5 月)-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出版項】

3.4 出版項
 目 次
3.4.0 序則
3.4.1 通則
3.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3.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3.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3.4.5 出版年
3.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3.4.0 序則
3.4.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與1.4.0.1款。
3.4.1 通則
 依1.4.1款著錄。
3.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3.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1.台北市:大陸雜誌社
 2.新加坡:南洋大學
 3.台北市:邱紫雲
3.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例:1.台北市:中山學術文化基金董事會出版:台灣商務經銷
 2.台中市:私立東海大學出版:中央書局經銷
3.4.5 出版年
3.4.5.1 首期之出版年,依1.4.5 款著錄,其後加一連字符號,並預留
 空格,以供記載末期出版年月之用。
 例:台北市:財政部,民52-
3.4.5.2 出版年與出版品所載年份編次無論是否吻合,均需著錄。
 例:1.中華民國台灣省統計提要(自民國35年至56年台北市改
  院轄市止)/台灣省政府主計處編 .--〔南投縣中興
 新村〕: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民60
 2.中華民國台閩地區人口統計,民國69年/內政部編.--台
 北市:內政部,民70
3.4.5.3 已全部出版或已停刊之連續性出版品,應著錄其起訖出版年,
 並間以一連字符號。
3.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稽核項】

3.5 稽核項
 目 款
3.5.0 序則
3.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3.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3.5.3 高廣、尺寸
3.5.4 附件
3.5.0 序則
3.5.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及1.5.0.1款。
3.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3.5.1.1 發行中之連續性出版品,依1.5.11款著錄。
3.5.1.2 已全部出版或停刊者,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其數量。
 例:1.17張海報
  2.16捲
  3.100冊
3.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依各類型資料所屬各章之相關條款著錄之。(例如印刷類連
 續性出版品依2.5.2款著錄)
 例:1. 冊:彩圖
 2. 捲:有聲,彩圖
3.5.3 高廣、尺寸
 依各類型資料所屬各章之相關條款著錄之。(例如印刷類連
 續性出版品依2.5.3款著錄)
 例:1. 冊:彩圖;25公分
 2. 縮影捲片:圖;35公分
 3. 影片:有聲,彩色;8 厘米
3.5.4 附件
3.5.4.1 定期發行之附件,依1.5.4 款著錄。若著錄於稽核項末,且刊
 期不同於原出版品時,則記其刊期於附註項。
 例:E一3知性英語視聽月刊錄音帶
視為另一作品著錄。
著錄於附註項。
 註云:每期附錄音帶一捲
著錄於稽核項末。
 冊:彩圖; 公分+錄音帶
3.5.4.2 不定期發行,或僅發行一次之附件,得著錄於附註項,或不予
 著錄。
 例:消費人
 註云:民70年7 月有消費人聯誼會附冊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集叢項】

3.6 集叢項
 目 次
3.6.0 序則
3.6.1 集叢述敘
3.6.0 序則
3.6.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與1.6.0.1款。
3.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例:1.(科學文選)
 2.(科學技術資料選粹. 新到期刊目次選輯)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

3.7 附註項
 目 次
3.7.0 序則
3.7.1 附註
3.7.0 序則
3.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3.7.1 附註
 凡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按下列次序排列之。提及相關出版品
 時,應使用編目時採用之正題名。若正題名不足以辨識,則於
 正題名之後加著者敘述。
 (01){ 刊期:EditingRuleChapter_3_7_1}
 (02){ 語文:EditingRuleChapter_3_7_2}
 (03){ 正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3_7_3}
 (04){ 其他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3_7_4}
 (05){ 並列題名及副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3_7_5}
 (06){ 著者敘述:EditingRuleChapter_3_7_6}
 (07){ 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08){ 卷期、編次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_8}
 (09){ 出版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_9}
 (10){ 稽核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_10}
 (11){ 附件:EditingRuleChapter_3_7_11}
 (12){ 集叢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_12}
 (13){ 適用對象:EditingRuleChapter_3_7_13}
 (14){ 其他資料類型:EditingRuleChapter_3_7_14}
 (15){ 索引:EditingRuleChapter_3_7_15}
 (16){ 內容:EditingRuleChapter_3_7_16}
 (17){ 號碼:EditingRuleChapter_3_7_17}
 (18){ 實際館藏記載:EditingRuleChapter_3_7_18}
 (19){ 合刊:EditingRuleChapter_3_7_19}
 (20){ 著錄依據:EditingRuleChapter_3_7_20}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3.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3.8.0 序則
3.8.1 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3.8.2 識別題名
3.8.3 獲得方式
3.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3.8.0 序則
3.8.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及1.8.0.1款。
3.8.1 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依1.8.1款著錄
 例:科學發展
 ISSN 0250-1651
3.8.2 識別題名
 依照國際叢刊資料系統規則而定之識別題名,若載於連續性
 出版品中,或不難查得者,應記之。雖識別題名與題名相同,示當記載。
3.8.3 獲得方式
 必要時,得依1.8.3款著錄。
3.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必要時,得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追尋項】

3.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補篇】

3.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EditingRuleChapter_3}

 

第四章 善本圖書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通則】

4.0 通則
4.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善本圖書之著錄。善本圖書之範圍包括:
明弘治(公元1505年)以前之刊本、活字本。
明嘉靖(公元1522年)以後至近代,刊本及活字本之精者或
 罕見者。
稿本。
名家批校本。
過錄名家批校本之精者。
舊鈔本。
近代鈔本之精者。
高麗日本之漢籍古刊本、鈔本之精者。
4.0.2 著錄來源
見2.0.2 款。善本書之形制,不同於現代之圖書,故其本書
所載各項資料均得視為主要著錄來源。附註項之內容,可取自
任何來源。
4.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4.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4.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4.0.6 兩個以上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書名及著作敘述項】

4.1 書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4.1.0 序則
4.1.1 書名
4.1.2 資料類型標示
4.1.4 副書名
4.1.5 著者敘述
4.1.6 無共同書名之作品
4.1.0 序則
4.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4.1.1 書名
 依1.1.1及2.1.1款著錄。
 例:1.尚書 二卷
 2.晏子春秋 八卷
 3.重修全遼志 六卷
 4.漢唐三傳 十三卷
 註云:內容:1,高士傳 三卷--2,列女傳 八卷--3,列
 仙傳 二卷
 5.古今醫史 七卷,續增二卷,附錄一卷
4.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4.1.4 副書名
 依1.1.4款著錄。
4.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4.1.6 無共同書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版本項】

4.2 版本項
 目 次
4.2.0 序則
4.2.1 版本敘述
4.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4.2.0 序則
4.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4.2.1 版本敘述
 版本之著錄,首朝代、元號、紀年,次處所,最後為版本之
 類別。本書未載之項目,闕之(考證所得者,記於附註項)。
 僅記國朝或元號者,可依元號紀年記朝代名稱於前。其以干支
 或其代字紀年者,應查明年代記註於後。
4.2.1.1 本書若無版本之記載,宜考證之,并將所得記於附註項,必要
 時應註明考證之依據。
4.2.1.2 常見之版本類別,其名稱及著錄方式如下:
 (1)刊本
  例:明嘉靖13年江西布政司刊本
 (2)覆刊本 應將所據之祖本,記於版本項或附註項。如僅知為
  覆刊宋本或元本,而不能詳其祖本刻於何年何處者
  ,可依其半葉行數著錄之。
  例:1.明嘉靖己酉(28年)吳郡袁褧刊宋廣都裴氏本
  2.明正德6 年覆刊宋十行本
 (3)影刊手稿本 刊刻之時代及處所,應儘可能著錄之。
  例:1.明萬曆丙午(34年)巴郡楊芳影刊著者手稿本
  2.清康熙42年影刊著者手稿本
 (4)修補本 原刊及修補之年代與處所,均應著錄。若原刻之時
  代已不可考,則稱為「修補舊刊本」。
  例:1.元至正4 年集慶路刊明正德15年南監修補本
  2.明正德9 年長沙郡守陸相修補舊刊本
 (5)增刊…本 原刊及增刊者之年代與處所,應予著錄。
  例:明永樂15年上虞葉氏刊正統5 年增刊序跋本
 (6)鈔補本、配補…鈔本 原刊者及鈔補者之年代處所,均應著
  錄。
  例:1.元鳳林書院刊清江陰繆氏藝風堂影元鈔補本
  2.宋嘉泰間壽州呂氏刊本配補舊鈔本
 (7)配補…本 原本及配本之刊刻年代處所,應予著錄。
  例:南宋末年建安萬卷堂刊本配補元廬陵書堂刊本
 (8)某人寫刊本 年代及寫者,應予著錄。
  例:元至正26年金華宋璲寫刊本
 (9)集貲刊本
  例:明萬曆27年晉安開元寺集貲刊本
 (10)某某叢書本、某某合刻本
  例:1.明末虞山毛氏汲古閣刊津逮祕書本
  2.明萬曆13年新安吳氏刊山水經合刻本
 (11)某某印本 原刊者及印行者之年代處所,應予著錄。
  例:明末虞山毛氏汲古閣刊清初蘇州掃葉山房印本
 (12)某色印本 特殊墨色印行者,應行著錄。
  例:明嘉靖27年內江蕭氏刊藍色印本
 (13)套印本 朱墨二色者稱「朱墨套印本」,三色以上者稱「
  某…幾色套印本」,以彩色印者稱「彩色印本」。
  例:1.元至正初年資福寺刊朱墨套印本
  2.明天啟元年烏程閔氏刊朱墨藍三色套印本
  3.明崇禎4 年刊彩色印本
 (14)公牘紙印本
  例:宋乾道淳熙間刊公牘紙印本
 (15)活字本 有「膠泥活字本」、「銅活字本」、「木活字本
  」,不能辨識為何種活字者可稱「活字本」,唯
  武英殿以活字排印各書稱「聚珍本」。
 (16)稿本 有「手稿本」、「手定底稿本」、「清稿本」。
  例:1.清乾隆至嘉慶間著者手稿本
  2.清乾隆間著者手定底稿本
  3.清乾隆間歸安沈氏清稿本
 (17)鈔本 出於名家手筆者,稱「某人手鈔(寫)本」,藏書
  家倩鈔手傳鈔者,應著錄藏書家之里籍姓氏及某齋
  室名稱,稱「某處某氏鈔本」。鈔本之紙張有格欄
  者,亦應著錄,如「朱絲欄鈔本」,「烏絲欄鈔本
  」、「藍格鈔本」等。
  例:1.清初虞山王乃昭手寫本
  2.明嘉靖間錫山泰氏雁里草堂鈔本
 (18)卷子本 傳寫年代及傳寫人,應序著錄。如僅知鈔於何代
  ,則記其時代,如「六朝人寫卷子本」或「唐人
  寫卷子本」。
 (19)影鈔本 所據之祖本,應著錄之。如僅如原本之為宋為元
  ,而不能詳其為何年何處刊行者,則稱「影鈔宋
  幾行本」或「影鈔元幾行本」。如傳鈔舊本,而
  非影寫,亦應儘可能著錄其祖本。
  例:1.明末虞山毛氏汲古閣影鈔宋紹興王戍(12年)寧化縣
  學刊本
  2.清吳縣士禮居傳鈔道藏本
 (20)拓本 如「墨拓本」、「朱拓本」、「藍拓本」等,椎榻
  之時代及搨者,應予著錄。
 (21)鈐印本 鈐拓之時代及處所,應序著錄。
4.2.1.3 版本之時代及處所,可按下列方式著錄。
已知朝代元號,而刊板之年未詳,可於元號下著一「間」字
 ,如「某代某某(元號)間某處某氏刊本」。如刊處亦未詳
 ,則記「某代某某(元號)間刊本」。活字本及鈔本依例著
 錄。
朝代可定而元號年月未詳,則記「某代某處某氏刊本」。如
 刊處未詳,而能斷其為某代初葉、中葉或末葉所刊者,則記
 「某刊初(或中、末)葉刊本」,或就其書口形狀及半葉行
 數,記為「某代刊黑口(或白口、花口)幾行本」。活字本
 及鈔本亦依例著錄。
朝代可定,元號年月及刊處均未詳,但有刻板時編校人之題
 署者,可以編者或校者之姓名著錄。
 例:1.明晉江史朝富編刊本
 2.明新安劉懋賢等校刊本
 朝代可定,元號年月及刊處均未詳,且無編校人之題署,但
  能審知為官刻或坊刻者,則記「某代官刊本」或「某代均刻
  本」。
 私家之齊室名,書坊之坊名,以及寺觀名等,如原書中有題
  署者,應予著錄。
 例:1.明嘉靖間吳郡沈氏野竹齋刊本
 2.元至正癸末(3 年)廬陵泰宇書堂刊本
 3.元至正2 年大明禪寺刊本
 官刻之書,應著錄其官署名稱、所在地及刊刻朝代年月。如
  為內府所刻而未詳其刻於何署者,可記為「某代內府刊本」。
 刻書人之地望,與刻書之處所非一地者(如書帕本等),應
  著錄其刻處。原題有用古地名者,應照錄之。其刻處可由刻
  者之官銜表現者,必要時得著錄其官銜。
 例:1.明萬曆癸未(11年)詹事講宣城刊本
 2.明正德戊寅(13年)南城知縣孫甫刊本
 鈔本之年月及鈔者俱不能詳,但能審知其鈔於何代者,可依
  其時代,記如「明鈔本」或「清初鈔本」等。如時代亦不能
  確定,但能審知為非近代傳鈔者,則記為「舊鈔本」。
 鈔本之年代及鈔者俱不能詳,但能審知為近時傳鈔者,則記
  為「鈔本」。
4.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資料特殊細節項】

4.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圖書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出版項】

4.4 出版項
 依1.4及2.4款著錄。如出版項各項資料已著錄於版本項,則
 本項省略不記。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稽核項】

4.5 稽核項
 目 次
4.5.0 序則
4.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4.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4.5.3 高廣
4.5.4 附件
4.5.0 序則
4.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4.5.1 面(葉)數、冊數或其他單位
 依1.5.1及2.5.1款著錄。
4.5.2 插圖及其他稽核細節
 依2.5.2款著錄。
4.5.3 高廣
 依2.5.3款,并酌依下列規則著錄。
刊本之版匡,以公分度量其高闊,記於高廣之後,置圓括弧
 內,前加一「匡」字,如(匡長×寬)。闊處之量度,為半
 葉之右邊欄至中縫。
稿本與鈔本之有邊欄者,依前條規則量度版匡之方法著錄之
 。無邊欄者,於高則量其全幅,闊則量其半葉(自書背至書
 口),冠「全福」二字記於圓括弧內。
卷子本之高量其全福,闊量其全卷之長,記如(全幅長×寬
 )。
梵夾本之高量其版匡,闊量其摺疊後之闊度,記如(匡長×
 寬)。
版式、書品之特異者記於附註項。
4.5.4 附件
 依1.5.4及2.5.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集叢項】

4.6 集叢項
 依1.6及2.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附註項】

4.7 附註項
 目 次
4.7.0 序則
4.7.1 附註
4.7.0 序則
4.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4.7.1 附註
 除依1.7.1款著錄外,應優先加記下列各附註。
批校題跋
手批之書,註「某人手批」。手校之書,註「某人手校」
 。既批且校之書,註「某人批校」。如能詳其批校年代者
 ,應記載於批校人姓名之前。
傳鈔批語校語於書中者,註「過錄某人批語」、「過錄其
 人校語」,「過錄某人批校」。能詳其過錄人及過錄之年
 代者,註「某代某年某人過錄其人批語或校語」。
名家評點之書,註「某人朱筆(或墨筆、藍筆等)詳點。
 。能詳其評點年代者,應予以記載。
墨蹟題識之在卷前者,註「某人手書題記」。在卷後音,
 註「某人手跋」。能詳其題跋年代者,應予以記載。
題跋之為傳鈔者,註「過錄某人題記」,「過錄某人跋語
 」。能詳其過錄人及過錄之年代者,應予以記載。
批校評點題跋不詳出於何人者,註「有批語」,「有校語
 」,「有批校」,「有朱筆(或墨筆等)評點」,「有題
 語」,「有跋語」等。
殘缺卷葉
 卷葉之殘缺,應加記附註。
印記
 鈐有收藏家之印記者,應擇要記載。記載之順序,應依印
 記之時代先後。記載之內容,除錄其全文外,應依印鑑形狀
 記明「方形」、「圓形」、「長方形」、「橢圓形」,或「
 聯珠印」等。并據其刻鑄之陰陽,記明「白文」或「朱文」。
板式行款
行格之記載,應就書之正文,數其半葉若干行,每行若干
 字;小字或單行或雙行,行若干字。行之上端,如有空白
 不頂格者,應以頂格之字數為準。
各行字數,多寡不齊同者,註「行若干字至若干字不等」。
四周邊欄,或為單欄,或為雙欄,或上下單欄,而左右雙
 欄等,應詳予記載。其四周雙欄或單欄者,但註「雙欄」
 或「單欄」;其上下單欄,而左右雙欄者,但註「左右雙
 欄」。
書口或為白口,或為黑口(又分大黑口、小黑口),或為
 花口,應予記載。
魚尾或為單魚尾,或為雙魚尾,亦有至三四者,應予記載。
書口所題之書名、卷數、葉數等,或在上魚尾之上下,或
 在下魚尾之上下,如與著錄主文不同者,應予記載。
書口記有字數及刻工姓名者,應予記載,并詳其位置。
書口記有刊刻年月及刊刻人之齋室名者,應予記載,并詳
 其位置。
正文開卷第一行之書名標題情形,書名後至正文前之題署
 情形,應予記載。
序文或目錄之末,或各卷末之空白處,往往有刊刻者之牌
 記,或校刊人督刊人等之題記,以及刊印工價等,應舉其
 處所,述其形狀,錄其記語。
 11字體特異之書,或篆隸,或行草等,應予記載。但金文款
 識及說文等類之書不必記載。
 12有插圖之書,必要時應記其位置。
 13有墨訂墨圍之書,應說明其作用。
 14有耳題及欄外題之書,應予記載。
紙墨裝訂
紙質非習見者,應予記載。
用公牘等廢紙印行者,或傳鈔之書,應予記載。并說明公
 牘等紙之要點。惟版本項若已著錄,則可以省略。
墨色之非習見者,如朱色、藍色等,應予記載。惟版本項
 已著錄者,可以省略。
套印之書,或鈔本之界格,若版本項未著錄,應予記載。
以金水或銀水鈔寫之書,應予記載。
裝釘形式,如卷子、葉子、蝴蝶裝、經摺裝、包背裝等,
 均應予記載。襯裝之書亦應予以記載。
考證校勘
 對各書之內容、著者、刻鈔遞演之源流,遞藏經過,以及
 校勘等,如經考證而有所得,且有助於顯示本書之價值者,
 均可酌予記載。

{【中國編目規則︱善本圖書】:EditingRuleChapter_4}

 

第五章 地圖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通則】

5.0 通則
5.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類型地圖資料,諸如平面與立體地圖、計
 劃圖(包括假想圖)、航空與航海用圖、天體圖、地圖集、地
 球儀、街道圖、區域圖、為製圖而攝之空中照片、鳥瞰圖等。
5.0.2 著錄來源
 地圖集之著錄來源見2.0.2款。
 地圖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為地圖本身或盛裝之紙夾、封套、
 封袋、盒、箱及球體支架等;若缺少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則可
 自其所附隨之印刷資料中得之,如說明書、教學手冊等。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附隨印刷資料。
製圖細節項:同上。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附隨印刷資料。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5.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5.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第一著錄層次僅著錄製圖細節項中之比例尺,第二、三著錄
 層次應包括製圖細節項中之所有資料。
5.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項。
5.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5.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5.1.0 序則
5.1.1 正題名
5.1.2 資料類型標示
5.1.3 並列題名
5.1.4 副題名
5.1.5 著者敘述
5.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5.1.0 序則
5.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5.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世界地圖集
   2.世界全圖
   3.清代一統地圖
   4.中華民國地圖集
   5.中華民國臺灣區地圖集
   6.中國郵政輿圖
   7.京滬杭甬明細全圖
   8.雲南省明細全圖
   9.察哈爾旗縣新圖
5.1.1.1 若正題名含比例尺說明,照錄之。
 例:三千萬分之一世界全圖
5.1.1.2 若主要著錄來源載有兩個以上題名,依1.1.1.6款著錄。
5.1.1.3 若缺題名,則依1.1.1.5 款著錄。唯所擬題名應包括所涵蓋地
 區名稱。
 例:1.〔江蘇省地形圖〕
 註云:題名佚去,據上海自然科學研究所圖書雜誌分類
 目錄補
   2.〔世界全圖〕〔地球儀〕
 註云:此地球儀不著題名,由本館自擬
5.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5.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台灣地質圖=Geologic map of Taiwan
5.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5.1.4.1 地圖之涵蓋地區若未於正題名或副題名中顯示,需酌加字句標
 示其地區,視為副題名。
 例:熱帶植物分佈圖:〔台灣〕
5.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1.世界地圖集/張其昀主編
   2.西洋歷史地圖/R.R.Palmer主編; Knight Biggerstaff
 等編輯;王曾才編譯
   3.歷代與地沿革圖/(清)楊守敬編繪
   4.中國歷史疆城古今對照圖說/樊開印編著
   5.最新中國區域地圖/李麗華,黃新南編繪
   6.中華民國台灣區地圖集/內政部地政司,聯勤總部測量
 署編繪
5.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版本項】

5.2 版本項
 目 次
5.2.0 序則
5.2.1 版本敘述
5.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5.2.0 序則
5.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5.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例:1.第四版
   2.增訂版
   3.戰後訂正第五版
5.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5.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例:中國分省新圖/丁文江,翁文灝,曾世英編纂 .--戰後修正
 第五版/曾世英,方俊增訂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製圖細節項】

5.3 製圖細節項
 目 次
5.3.0 序則
5.3.1 比例尺
5.3.2 投影法
5.3.3 經緯度及晝夜平分點
5.3.0 序則
5.3.0.1 標點符號
 見1.0.3款。
以分項符號與版本項相隔。
比例尺之後以一分號引出投影法。
經緯度及晝夜平分點著錄於同一圓括弧內,二者間以一分號
 相隔。
5.3.1 比例尺
5.3.1.1 比例尺以比例尺(1:  )表示之。如作品之比例尺以文字敘
 述,改以數字代之,並加方括弧。作品及其盛裝之匣、盒、袋
 等或附隨印刷資料若均未載比例尺,可將其圖面大小與另一已
 知比例尺之地圖相較,估計列出,並於前加「約」字。若以上
 來源均缺,則著錄比例尺不詳。
 例:1.臺灣地質圖
   .--比例尺1:250,000
   2.中華民國全圖
   .--比例尺〔1:250,000〕
   3..--比例尺約1:63,360
   4..--比例尺不詳
5.3.1.2 除比例尺以外,其餘任何與比例尺有關或用以解釋比例尺之資
 料均得酌予著錄,並以一圓點及一空格間之。若上述資料不實
 ,照錄之,並於附註項說明。
 例:1.比例尺1:250,000. 1 英吋表示3.95 哩. 1公分表示2.5
   公里
   2.註云:比例尺約1:90,000,非1 吋表示1 哩
5.3.1.3 同一作品中若用多種不同比例尺,則錄其最大比例尺與最小比
 例尺,大者在前,小者在後,並間以連字符號。若最大比例尺
 與最小比例尺無法確定,則記「比例尺不等」。
 例:比例尺1:15,000-1:25,000
5.3.1.4 多部份組成之作品若含兩種不同比例尺,則併錄之。著錄時大
 者在前。
 例:比例尺1:100,000及1:200,000
5.3.1.5 多部份組成之作品若含三種以上不同比例尺,則記「各部份比
 例尺不同」。
5.3.1.6 天體圖、計劃圖、鳥瞰圖及非線形比例尺之地圖,若載比例尺
 資料,則照錄之。若非根據比例尺繪製,則以「非據比例尺繪
 製」等字樣記之。
 例:比例尺2 公分表示1 呎
5.3.1.7 地形模型或其他立體地圖,如其垂直比例尺能確定,則應錄於
 水平比例尺之後。
 例:反攻復國基地臺灣省
 --比例尺1:250,000. 垂直比例尺1:1,000,000
5.3.2 投影法
5.3.2.1 作品本身、盛裝之匣、盒、袋等或其附隨印刷資料如載有投影
 法,需錄之。
 例:圓錐等距投影法
5.3.2.2 作品本身、盛裝之匣、盒、袋等或其附隨印刷資料如載有投影
 法外,若有其他補充說明資料,宜錄之。
 例:方法等距投影法,尼科西亞為中心,北緯35°10′,東經
 33°22′
5.3.3 經緯度及晝夜平分點
 經緯度著錄順序如下:東經、西經、南緯、北緯。經緯度依
 六十進位法,以度(°)分(′)秒(〞)表示。經度與緯度
 間以斜撇;東經與西經或南緯與北緯以連字符號相連。
 例:1.(東經79°-東經86°/北緯20°-北緯12°)
   2.(東經15°00'00" - 東經17°30'45"/北緯1°30'12"
   - 南緯2°30'35")
5.3.3.1 天體圖上賦予圖中心位置之赤緯(度)或圖南北限之緯度(北
 半球為正,以加號表示之;南半球為負,以減號表示之)。赤
 緯度之前冠以「區」字。天體圖上並賦予圖中心位置之赤經(
 度)或圖之東西限,以「時」為刻度記之,必要時記「分」。
 例:1.(區+30°,2 時18分)
   2.(區+30°,2 時-2 時30分)
5.3.3.2 著錄觀測日期於晝夜平分點之後。
 例:(晝夜平分點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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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出版項】

5.4 出版項
 目 次
5.4.0 序則
5.4.1 通則
5.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5.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5.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5.4.5 出版年、經銷年
5.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5.4.0 序則
5.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5.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5.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5.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1.台北市: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2.台北市:內政部
   3.台北市:黎明
   4.台北市:大輿
   5.上海市:申報館
   6.武昌市:亞新地學社
5.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例:台北市:內政部發行:幼獅經銷
5.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市:徐氏基金會,民68
   2.瀘縣:文陞石印局,民24
   3.重慶市:肇明石印公司,民12
5.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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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稽核項】

5.5 稽核項
 目 次
5.5.0 序則
5.5.1 幅數、冊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5.5.2 其他稽核細節
5.5.3 高廣深
5.5.4 附件
5.5.0 序則
5.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5.5.1 幅數、冊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5.5.1.1 地圖作品之幅數、冊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其
 自以下所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如地圖作品為手稿形式
 ,則於所選名詞前加「手稿」二字:
 空照圖 地圖
 航空遙測影像 縱剖面地圖
 示意圖 橫剖面地圖
 地圖集 照片鑲嵌圖
 鳥瞰圖或俯視圖 照片圖
 街道圖 計劃圖
 天體圖 地形模型
 天球儀 遙測影像
 圖表 衛星遙測影像
 水文圖 地面遙測影像
 假想圖 地形描繪圖
 地球儀 地形藍曬圖
 例:1.1 座天球儀
   2.1 張照片圖
   3.1 冊地圖集
   4.1 幅手稿地圖
 如數量過多而無從確定時,錄大約數字。
 例:約800 幅地圖
 如上列名詞均不適用,則自選一適當名詞標示之。
 例:7 幅掛圖表
5.5.1.2 由若干部份拼組而成之地圖,稽核項記其幅數,組成情形於附
 註項中說明之。
 例:1 幅地圖
 註云:由四張組成
5.5.1.3 地圖集之面(葉)、冊數依2.5.1款著錄。
5.5.2 其他稽核細節
5.5.2.1 其他稽核細節依序為:地圖集之地圖數量色彩質料框
 裱或支架等。
5.5.2.2 地圖集得記其地圖數量。
 例:1 冊地圖集(330面):100幅彩色地圖
5.5.2.3 地圖如為彩色或部份彩色均應冠以「彩色」或「部份彩色」等
 字樣著錄之。
 例:1 幅地圖:彩色
5.5.2.4 地圖作品若非以紙製成,則應著錄其所用質料。
 例:1 幅地圖:彩色,水製
5.5.2.5 地圖資料如經框裱或架支,宜說明之。
 例:1.1 幅地圖:彩色、布裝
 註云:原為四張合裝裱框為一幅
   2.1 座地球儀:彩色,木製,置於銅架
   3.1 座天球儀:塑膠製,金屬支架
5.5.3 高廣深
 平面地圖之高廣,應以其長闊為準,按公分量度而記載之,
 其零數作一公分計。如為手稿地圖作品,其零數亦需記之,並
 以小數點以下一位數為限。
 例:1.1 幅地圖:彩色;20×35公分
   2.1 幅地形描繪圖;45×24公分
   3.1 幅手稿地圖;120.5×153.4公分
如為圓形或其他形狀之地圖,需指出其形狀;圓形地圖則記
 其直徑,不規則形狀地圖則記其最大高廣。
 例:1.1 幅地圖:彩色;直徑45公分
   2.1 幅計劃圖;78×80公分
 (說明)形狀不規則。
如地圖之高廣難以決定,則以其紙張之長闊為準記之。
 例:1 幅地圖:彩色;印於45×33公分紙上
一幅地圖印於一紙之正反兩面,而其比例尺相同,其高廣即
 以總長闊記之,紙張之長闊記於其後。
 例:1.1 幅地圖;45×80公分印於50×44公分紙上
 (說明)正反兩面印製之整體地圖 , 合計其高廣總
 長。
   2.1 幅地圖;印於45×30公分紙上
 (說明)正反兩面印製,其高廣總長不便合計。
地圖集藏中所含地圖之高廣如為兩種尺寸,則兩種均錄;如
 其高廣在兩種以上,則錄其最大尺寸,並加「或較小尺寸」
 等字樣。
 例:1.60幅地圖;44×55公分及48×75公分
 2.60幅地圖;60×90公分或較小尺寸
如為摺圖,則地圖與其摺後之高廣均錄之。
 例:1 幅地圖;80×57公分摺為21×10公分
地圖如經裝裱,則地圖與其裝裱後之尺寸均錄之。
 例:1 幅地圖;9×20公分裱於10×22公分布上
地圖之高廣如不及其所用紙張高廣一半,或紙張上除地圖外
 ,另有其他重要說明資料,則地圖及紙張之高廣均錄之。
 例:1 幅地圖;20×31公分印於42×50公分紙上
5.5.3.1 地圖集之高廣
 依2.5.3款著錄。
 例:1 冊地圖集(〔12〕),100,33面):100幅彩色地圖;29
 公分
5.5.3.2 地形模型之高廣
 依5.5.3款著錄,如有深度亦需記之。
 例:1 座地形模型:彩色 , 塑膠製;45×35×2公分
5.5.3.3 地球儀記其直徑。
 例:1 座地球儀:彩色 , 木製 , 金屬支架;直徑20公分
5.5.3.4 盛裝地圖之匣、盒、袋等可予標明,並記載其數量及高廣於地
 圖高廣之後。
 例:1.1 座地球儀:彩色, 塑膠製, 金屬支架;直徑12公分,
 在40×12×12公分盒內
 2.1 幅地圖:彩色;200×350公分摺成20×15公分於25×
 20公分塑膠盒內
5.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例:10幅空照圖:20×25公分+1 附冊([5]),270面;2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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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集叢項】

5.6 集叢項
 目 次
5.6.0 序則
5.6.1 集叢敘述
5.6.0 序則
5.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5.6.1 集叢敘述
 依1.6.1各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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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附註項】

5.7 附註項
 目 次
5.7.0 序則
5.7.1 附註
5.7.0 序則
5.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5.7.1 附註
 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及範圍
 例:德國
 註云:本圖範圍包括西歐全部與部份東歐
 (2)使用語文
 例:1.註云:中英對照
   2.註云:圖例及說明用英文
 (3)正題名來源
 例:1.註云:封面題名
   2.註云:題名據盛裝匣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註云:原名:歷代與地沿革險要圖
 (5)殘存
 例:註云:原圖缺右上角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例:註云:封面題名:Atlas of the historic administra-
   tive Pau division of Taiwan
 (7)著者敘述
 例:台灣堡圖集/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註云:版權頁另題張炳楠、李汝和監修;洪敏麟、陳漢
 光、廖漢臣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纂組編校
 (8)版本項
 例:1.註云:初版於民國22年發行
   2.註云:本圖初印於清乾隆25年,民國14年發現於北平
   故宮,採梯形投影,亦稱十三排地圖
   3.註云:據日人箭內互編撰東洋讀史地圖第四度修訂本
   影印及改正
 (9)製圖細節項
 例:1.註云:原圖比例尺:1:2,500
   2.註云:軍事製圖用格子繪成
 (10)出版項
 例:1.註云:舊版發行者:
   2.註云:據民國30年統計資料
   3.註云:原圖出版於1780至1813年間
 (11)稽核項
 例:1.註云:形狀不規則
   2.註云:人工著色
   3.註云:兩面印製
   4.註云:影印本
   5.註云:曬影本
   6.註云:負片影本
 (12)附件
 例:1.註云:附幻燈捲片
   2.註云:各圖附地質圖
 (13)集叢項
 例:1.註云:原屬集叢:
   2.註云:部份編入集叢:
 (14)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地圖作品。
 (15)適用對象
 例:註云:中小學適用
 (16)內容
 例:1.註云:含索引
   2.註云:含字彙表
   3.註云:內容:1,西元前3000年的世界--2,西元前1500
  年的世界--3,西元前500年的世界--4,公元1年
  的世界
 (17)號碼
 例:註云:出版者號碼:
 (18)實際館藏記載
 例:1.註云:館藏地圖之有紅色註記者表示土地所有者
   2.註云:館藏本圖不全:缺右下角
   3.註云:館藏本圖缺第10-14張
 (19)合刊、合訂
 例:1.註云:反面印有:台灣省地圖
   2.註云:與…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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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5.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5.8.0 序則
5.8.1 標準號碼
5.8.2 識別題名
5.8.3 獲得方式
5.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5.8.0 序則
5.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5.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5.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5.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例:新台幣800元(全套).--新台幣100元(單張)
5.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追尋項】

5.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補篇】

5.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5.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5.12 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依1.1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地圖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5}

 

第六章 樂譜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通則】

6.0 通則
6.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樂譜之著錄。樂譜之錄音見第七章,樂譜之
 縮影複製見第十二章。
6.0.2 著錄來源
 樂譜之主要著錄來源為書名頁,若無書名頁,則依序參考卷
 端、封面、版權頁、文正前置資料或其他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卷端、封面、版權頁、其他正文前
 置資料。
出版項:主要著錄來源、卷端、封面、版權頁、其他正文前
 置資料、樂譜首頁。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卷端、封面、版權頁、其他正文前
 置資料。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6.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6.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6.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6.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6.1 題名及著錄敘述項
 目 次
6.1.0 序則
6.1.1 正題名
6.1.2 資料類型標示
6.1.3 並列題名
6.1.4 副題名
6.1.5 著者敘述
6.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6.1.0 序則
6.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6.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中國藝術歌(百曲集)
   2.精選鋼琴暢銷曲集
   3.微爾尼三十練習曲
   4.林聲翕作品專集
   5.改訂世界名歌110曲集
6.1.1.1 題名若為一般性名詞(如三重奏、交響樂、弦樂四重奏等)組
 成,其表演媒體、調子或作品編號得視為正題名之一部份(見
 例1、2),否則作為副題名(見例3)。
 例:1.第三交響曲,A大調,作品第56號
   2.第一弦樂五重奏,A大調,作品第18號
   3.復活節壁畫〔樂譜〕:女高音,長笛,法國號,豎琴及
   鋼琴
6.1.1.2 編目員如需自行栽定正題名(見1.1.1.5 款),參照劃一題名
 之樂譜部份所示依序著錄之。
 例:〔三重奏,鋼琴,弦樂,作品第66號,C小調〕
6.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鋼琴電影名曲集〔樂譜〕
6.1.2.1 若作品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之資料類型,而其中無任何一種資
 料類型為作品之主要部份,則標示為「多媒體組件」。
6.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詳解巴哈二聲部三聲部創意曲全集= Bach two-and
 three-part inventions for the piano
6.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例:民謠吉他:入門篇
6.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1.中國民歌組曲集/黃友棣編曲;何志浩配詞
   2.晚霞=Wanshia /馬思聰作曲
   3.六弦琴韻/胡品清編著
6.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版本項】

6.2 版本項
 目 次
6.2.0 序則
6.2.1 版本敘述
6.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6.2.0 序則
6.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6.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例:1.第二版
   2.增訂新版
6.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6.2.2 關係版本之著錄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資料特殊細節項】

6.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樂譜之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出版項】

6.4 出版項
 目 次
6.4.0 序則
6.4.1 通則
6.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6.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6.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6.4.5 出版年、經銷年
6.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6.4.0 序則
6.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6.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6.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6.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台北市:天同
6.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例:台北市:臺隆發行:大陸書店經銷
6.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市:遠景,民70
   2.台北市:全音樂譜,民68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稽核項】

6.5 稽核項
 目 次
6.5.0 序則
6.5.1 套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6.5.2 插圖
6.5.3 高廣
6.5.4 附件
6.5.0 序則
6.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6.5.1 套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6.5.1.1 樂譜作品總譜成分譜之套數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並自以下
 所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若下列名詞均不適當,則自行
 決定之)。樂譜作品如為手稿,則於所選名詞前冠以「手稿」
 二字:
 總譜 聲樂總譜
 濃縮總譜 鋼琴總譜
 縮印總譜 合唱總譜
 鋼琴(小提琴等)指揮者分譜 分譜
 例:1.1 套總譜
   2.1 套聲樂總譜
   3.4 套分譜
   4.1 套手稿總譜
   5.1 套總譜及分譜
 (說明)分譜印在總譜第五頁。
6.5.1.2 樂譜作品如由數種不同總譜,或一套總譜及數套分譜,或數種
 不同總譜及分譜等組成,則依6.5.1.1 款所列名詞依序著錄,
 並間以加號。
 例:1 套總譜+1 套鋼琴指揮者分譜+16套分譜
6.5.1.3 依2.5.1 款所示著錄面(葉)數或冊數於樂譜作品套數之後,
 置於圓括弧內。
 例:1.1 套總譜(〔6〕),27面)
   2.1 套總譜( 2 冊)
   3.1 套總譜( 9,278面)+24套分譜
   4.1 套總譜( 23面)+1 套鋼琴指揮者分譜
6.5.2 插圖
 依2.5.2款著錄。
 例:1 套總譜(23面):圖+16套分譜
6.5.3 高廣
 依2.5.3 款著錄。如作品所含總譜及分譜各有不同高廣,則
 分別記高廣於總譜及分譜之後; 若高廣相同, 則不必分別記
 載。
 例:1.1 套縮印總譜(34面);18公分
   2.1 套總譜(〔6〕,63面);20公分+16套分譜;32公分
   3.1 套總譜(20面)+1 套分譜;28公分
6.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例:1 套總譜(〔7〕,32面);28公分+1 捲盤式帶(60分:
 7 吋/秒,單聲道;7 吋, 吋帶)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集叢項】

6.6 集叢項
 目 次
6.6.0 序則
6.6.1 集叢敘述
6.6.0 序則
6.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6.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例:1.(中國名曲與民謠;11 )
   2.(現代國樂叢書;9 )
   3.(震旦音樂叢書)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附註項】

6.7 附註項
 目 次
6.7.0 序則
6.7.1 附註
6.7.0 序則
6.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6.7.1 附註
 附註分為數則者,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作曲形式及表演媒體
  作曲形式如未於各項中述及,宜於附註項中以簡潔字句說
 明之。
 例:1.註云:讚美詩
   2.詩云:二幕歌劇
 表演媒體包括聲部與樂器,著錄時聲部在前(如男聲、女
 聲、混聲、合聲、童聲等),樂器在後。管弦樂隊及其他一
 般樂隊不著錄樂器部份。聲部可酌予著錄高、低、中音等細
 節事項。
 例:1.註云:男聲,鋼琴用譜
   2.註云:女聲,電子琴用譜
   3.註云:男高音,小提琴用譜
 (2)使用語文(樂譜中之文字部份)
 例:1.註云:日文及英文
   2.註云:日文,中譯文在53面
   3.註云:原版有日譯文
 (3)正題名來源
 例:註云:正題名取自出版商目錄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1.註云:原名:晚霞
   2.註云:書背題名:Chinese traditional music
 (5)殘存
 例:註云:本譜缺第9、10 兩面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7)副題名過長
 (8)著者敘述
 例:註云:據蒲松齡聊齋誌異編曲
 (9)版本項
 例:1.註云:據民國28年版影印
   2.註云:據民國30年上海開明書店出版全譜縮印
   2.註云:據民國26年上海正中書局原版摹印
 (10)音樂符號
  所用音樂符號若非一般常用者,宜說明之。
  例:1.註云:箏之墓本指法符號
    2.註云:簡譜
    3.註云:圖示譜
    4.註云:工尺譜
 (11)出版項
  例:註云:經銷者:香港:集成
 (12)表演時間及稽核項
  例:1.註云:表演時間:18分
    2.註云:表演時間:約1 時10分
    3.註云:每份附有作曲者簽名
 (13)附件
  例:註云:封面內套各附首演照片三張
 (14)集叢項
  例:註云:原集叢名:
 (15)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樂譜作品。
  例:註云: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民63
 (16)適用對象
  例:註云:大專音樂科系學生適用
 (17)內容
  例:1.註云:內容:1,中國名曲民謠--2,世界名曲民謠--3,
  中國懷念老歌--4,國語風靡歌曲--5,西洋鄉村
  歌曲--6,電影風靡歌曲
    2.註云:部份內容:黃自歌曲「旗正飄飄」
 (18)號碼標幟及出版者號碼
   作品如載有號碼標幟,照錄之。若無號碼標幟時,則錄其
  出版者號碼。作品如包括數冊,且各冊編號連貫,可錄其起
  訖號碼;各冊編號如不連貫,且總數不超過三冊,則錄各冊
  號碼;三冊以上則錄首末號碼,並以一斜撇間隔之。
  例:1.註云:號碼標幟:S. & B. 4081
    2.註云:出版者號碼:6139
    3.註云:號碼標幟:B. & H. 8798-8806
    4.註云:號碼標幟: B.M.Co. 10162, 10261, 10311
    5.註云:出版者號碼:6201/9935
 (19)實際館藏記載
  例:1.註云:館藏4 套分譜
    2.註云:館藏本有作曲者簽名
    3.註云:館藏總譜3 份,分譜2 份
 (20)合刊、合訂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6.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6.8.0 序則
6.8.1 標準號碼
6.8.2 識別題名
6.8.3 獲得方式
6.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6.8.0 序則
6.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6.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6.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6.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6.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追尋項】

6.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補篇】

6.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6.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6.12 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依1.1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樂譜】:EditingRuleChapter_6}

 

第七章 錄音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通則】

7.0 通則
7.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媒體之錄音資料,如唱片、錄音帶(盤
 式、匣式、卡式)、鋼琴及其他音樂捲帶之著錄。錄製於線狀
 或實驗性媒體上之錄音資料,可於稽核項或附註項中說明,本
 章不另定規則。
7.0.2 著錄來源
7.0.2.1 各種錄音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分列於下:
 種類 主要著錄來源
 唱片 標籤
 盤式錄音帶 帶盤及標籤
 卡式錄音帶 帶卡及標籤
 匣式錄音帶 帶匣及標籤
 捲帶 標籤
主要著錄來源有兩個以上,如唱片正反面之標籤,視為一體
 (參見1.0.6.1款)。
作品附隨之文字資料或盛裝物所載共同題名,當各部份及其
 標籤均付闕如時,可視為主要著錄來源,並於附註項中說明
 之。
如前述各主要著錄來源中均無著錄所需資料,則自下列來源
 依次取得之:
 附隨文字資料
 盛裝物(套、盒等)
 其他來源
若著錄來源同時具有文字資料與聲音資料,如唱片之標籤及
 片頭,以文字資料為主。
7.0.2.2 錄音資料各項之著錄來源規定如下: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附隨文字資料、盛裝物。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附隨文字資料、盛裝物。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7.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7.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7.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7.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7.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7.1.0 序則
7.1.1 正題名
7.1.2 資料類型標示
7.1.3 並列題名
7.1.4 副題名
7.1.5 著者敘述
7.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7.1.0 序則
7.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7.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音樂作品題名之著錄見6.1.1.1款。
 例:1.相聲集錦
   2.西遊記
   3.兒童歌唱英語
   4.伙伴們!來學法文
   5.KK音標入門
   6.英漢有聲大字典
   7.日本語初級
7.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1.泰良玉〔錄音資料〕
   2.自強之歌〔錄音資料〕
   3.越劇精華〔錄音資料〕
7.1.2.1 若作品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之資料類型,而其中無任何一種資
 料類型為作品之主要部份,則標示為「多媒體組件」。
7.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古典音樂百科全書=An encyclopedia of classical
 music
7.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例:莫札特:小提琴協奏曲全集
7.1.5 著者敘述
7.1.5.1 錄音資料文詞之撰寫者、音樂之作曲(詞)者及各種專題資料
 (如民歌、童謠、口述歷史等)之採集者,其著者敘述均依1.
 1.5 款著錄。主要著錄來源中若載有表演、執行或解說等職責
 以外之其他參與者(常見於流行音樂、搖滾音樂及爵士音樂)
 時,應著錄於著者敘述中;如所載僅限於表演、執行或解說(
 常見於嚴肅音樂、古典音樂或演講錄音),則於附註項中說明
 之(見7.7.1.(8)款)。
 例:1.國中英語有聲輔導月刊/馬心志主編主講
   2.一隻花瓶/姜龍昭編劇
 註云:中國廣播公司廣播劇團演播
7.1.5.2 如團體名稱及其成員均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且編目人員認為重
 要時,得將成員記於附註項。
 例:F大調四重奏/Ravel
 註云:布達佩斯四重奏(小提琴:J. Roisman and A.
 Schneider; 中音小提琴:B. Kroyt; 低音提琴:
 M. Schneider )
7.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版本項】

7.2 版本項
 目 次
7.2.0 序則
7.2.1 版本敘述
7.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7.2.0 序則
7.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7.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7.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7.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資料特殊細節項】

7.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錄音資料之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7.4 出版項】

7.4 出版項
 目 次
7.4.0 序則
7.4.1 通則
7.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7.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7.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7.4.5 出版年、經銷年
7.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7.4.0 序則
7.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7.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及經銷地、經銷者,或
 出版事項錯誤不實,均依1.4.1款著錄。
7.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7.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台北市:美加
 台北縣土城鄉:海山
7.4.3.1 錄音資料如載有出版公司及其分支單位之名稱或此公司所用之
 廠牌名稱時,則視分支單位名稱或廠牌名稱為出版者著錄之。
 例:唱片標籤載:
 Decca Record Company / Ace of Diamonds
 著錄為:
 倫敦:Ace of Diamonds
7.4.3.2 如廠牌名稱顯為集叢名稱,而非出版分支單位名稱時,則著錄
 於集叢項。
 例:唱片標籤載:
 Disney Storyteller. Walt Disney Productions
 著錄為:
 倫敦:Walt Disney Productions… .--(Disney
 Storyteller
7.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例:1.台北市:春風承製:鴻儒堂發行
   2.台北市:華一發行
7.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市:中國廣播公司,民71
   2.台北市:麗歌,民68
7.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稽核項】

7.5 稽核項
 目 次
7.5.0 序則
7.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7.5.2 其他稽核細節
7.5.3 高廣深
7.5.4 附件
7.5.0 序則
7.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7.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7.5.1.1 錄音資料之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並
 自以下所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
 匣式錄音帶
 卡式錄音帶
 盤式錄音帶
 唱片
 捲帶
 例:1.1 捲匣式錄音帶
   2.2 張唱片
   3.1 捲捲帶
如資料類型標示已載明為錄音資料, 則可省略「錄音」 字
 樣。
 例:1.1 捲卡式帶
   2.2 捲盤式帶
捲帶資料可視需要註明演奏樂器名稱。
 例:1.1 捲鋼琴捲帶
   2.2 捲風琴捲帶
7.5.1.2 錄音資料之放音時間應記於資料特殊類型標示之後,放音時間
 如超過五分鐘,其零數作一分計;不足五分鐘,則記其實際分
 、秒數。
 例:1.1 捲卡式帶(120分)
   2.1 張唱片(3 分15秒)
 如作品、盛裝物或其附件均未載有放音時間,可記大約時間。
 例:1 捲盤式帶(約60公分)
7.5.1.3 作品含若干部份而無共同題名,依1.1.6 款著錄時,將其他部
 份之題名及放音時間記於附註項。
7.5.2 其他稽核細節
7.5.2.1 其他稽核細節依序為:
放音速率
槽紋(唱片)
音軌(匣式、卡式及盤式錄音帶)
聲道
7.5.2.2 放音速率
唱片之放音速率記其每分鐘轉速
 例:1 張唱片(45分):33 轉/分
錄音帶之放音速率記其每秒鐘前進吋數
 例:1 捲卡式帶(60分):3 吋/秒
7.5.2.3 槽紋
 唱片之槽紋若非標準形式,應說明之。
 例:1 張唱片(7 分):78轉/分,微紋
7.5.2.4 音軌
 匣式、卡式及盤式錄音帶之音軌數目如與標準音軌數目不同
 ,應著錄之(匣式標準數目為八音軌,卡式為四音軌)。
7.5.2.5 聲道
 聲道數目可自以下幾種擇一適當者錄之:
 單聲道 四聲道
 雙聲道 八聲道
 例:1 張唱片(20分):33 轉/分,雙聲道
7.5.3 高廣深
 錄音資料之高廣深依下列規則著錄。
7.5.3.1 唱片之直徑以吋記之。
 例:1 張唱片(20分):33 轉/分,雙聲道;12吋
7.5.3.2 匣式錄音帶若為標準尺寸(5 ×7 吋, 吋帶),則無需著
 錄;否則應記其實際尺寸(不足一吋之零數以分數表示之)。
7.5.3.3 卡式錄音帶若為標準尺寸(3 ×2 吋, 吋帶),則無需著
 錄;否則應記其實際尺寸(不足一吋之零數以分數表示之)。
 例:1 捲卡式帶(85分):3 吋/秒,單聲道;7 ×3 吋,
 吋帶
7.5.3.4 盤式錄音帶盤直徑以吋記之。其帶寬若為標準尺寸( 吋),
 則無需著錄;否則應記其實際尺寸(不足一吋之零數以分數表
 示之)。
 例:1 捲盤式帶(60分):7 吋/秒,單聲道;7吋, 吋帶
7.5.3.5 捲帶無需著錄高廣深。
7.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集叢項】

7.6 集叢項
 目次
7.6.0 序則
7.6.1 集叢敘述
7.6.0 序則
7.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7.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例:1.(中國民俗音樂專集;1 )
   2.(中國鄉土演奏曲;2 )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附註項】

7.7 附註項
 目 次
7.7.0 序則
7.7.1 附註
7.7.0 序則
7.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7.7.1 附註
 附註分為數則者,需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體栽及演出媒體
 例:1.註云:兒童劇
   2.註云:二幕歌劇
   3.註云:錄自天然鳥鳴聲
   4.註云:電子音樂
 (2)使用語文
 例:1.註云:用日語歌唱
   2.註云:用閩南語歌唱,國語介紹
 (3)正題名來源
 例:1.註云:題名取自盛裝物
   2.註云:題名取自附加文字說明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1.註云:盛裝物題名:
 (5)殘存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例:註云:並列題名:
 (7)副題名過長
 (8)著者敘述
 例:1.註云:據黃自作品改編
   2.註云:樂曲整理:陳端安;指揮:蔣如棠;策劃:李
   伯章;鼓:蔣如棠;高胡:陳端安;南胡:鄭
   道恕,宋祥禧;中胡:劉義農;低胡:曾世偉
   ;笛:劉治;笙:黃茂志;琵琶:劉興榮;三
   弦:吳哲雄;阮:柯銘峰
 (9)版本項
 (10)出版項
 例:註云:香港經銷者:
 (11)稽核項
 捲帶:
 例:註云:65鍵鋼琴用捲帶
 錄音帶:
 例:1.註云:雙面錄製
   2.註云:單音錄製
 作品各部份之放音時間:
 例:註云:放音時間:17分;23分;9 分
 (12)附件
 例:註云:盛裝物內附節目表
 (13)集叢項
 例:註云:原集叢名:
 (14)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錄音資料。
 (15)適用對象
 例:註云:國民中學適用
 (16)其他資料類型
 例:註云:亦發行卡式帶
 (17)摘要
 例:註云:摘要:越劇為我國傳統戲曲中最年輕之劇種,以
 嵊縣語調為基礎。本唱片集特別介紹小生中范派
 、徐派、尹派與旦角中盛派、王派、呂派之唱法
 與唱腔。由高瑾演唱,一人飾多角,表現各派唱
 法
 (18)內容
 例:1.華視英語會話專集
   註云:內容:英語日常生活會話--英語交談的技術--
   會話俚語精華--置身其中英話會話--實用書信
   及短文朗誦
   2.越劇精華
   註云:內容:第1 集1,山伯回憶--2,黛玉葬花--3,盤
   妻--4,佘賽花-第2 集1,北帝王--2,白蛇傳
 (19)出版號碼
 如作品載有出版號碼,應照錄之。作品如包括數件,且各
 件編號連貫,可錄其起訖號碼;各件編號如不連貫,且總數
 不超過三件,則錄各件號碼;三件以上則錄首末號碼,並以
 一斜撇間隔之。
 例:1.註云:A. & M. SP 2507-2510
   2.註云:A. & M. SP 4571, 4243, 3111
   3.註云:A. & M. SP 2872/3979
 (20)實際館藏記載
 (21)合錄
 例:註云:與貝多芬之月光奏鳴曲合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7.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7.8.0 序則
7.8.1 標準號碼
7.8.2 識別題名
7.8.3 獲得方式
7.8.4 區別字樣
7.8.0 序則
7.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7.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7.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7.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7.8.4 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追尋項】

7.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補篇】

7.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7.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特製錄音資料】

7.12 特製錄音資料
 特製錄音資料係指非商業性,且大都為即時錄製而數量極為
 有限之錄音資料,如學術性演講錄音。
7.12.1 特製錄音資料各項之著錄應儘可能遵循7.1 至7.11各款規則。
7.12.2 特製錄音資料如不具題名,則依1.1.1.5款著錄之。
7.12.3 特製錄音資料不記出版項。其錄製日期應記於附註項。
7.12.4 特製錄音資料之有關參與人員、事件細節及7.7.1 款所載之其
 他附註均應記於附註項。

{【中國編目規則︱錄音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7}

 

第八章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通則】

8.0 通則
8.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著錄,包括攝製完
 成之影片與電視節目、集錦、摘輯(如廣告片、新片預告)、
 新聞報導、紀錄影片、庫存短片及未經剪輯之影視資料等。其
 他靜態視覺型資料見第九章。
8.0.2 著錄來源
8.0.2.1 各種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為影片帶本身(如片頭
 題名)及其不可分離之盛裝物上之標示(如錄影帶之卡盒)。
 若缺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 則可依次自下列來源中取得著錄資
 料:
 附隨文字資料(如腳本、拍攝記錄表、宣傳資料等)
 盛裝物(非為該件資料之不可分離組件)
 其他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及附件。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及附件。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8.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8.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8.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8.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8}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8.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8.1.0 序則
8.1.1 正題名
8.1.2 資料類型標示
8.1.3 並列題名
8.1.4 副題名
8.1.5 著者敘述
8.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8.1.0 序則
8.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8.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如何利用圖書館
   2.梁山伯與祝英台
   3.緹縈
   4.故宮寶藏
   5.DDT的故事
   6.Glagson 牌曳引機
   7.甘蔗新品種F175
   8.如何才能在高速公路上安全駕駛?
   9.保肝,防炎
8.1.1.1 作品若缺題名,除依1.1.1.5 款著錄外,並須遵循下列規則:
廣告影片:編目員若自定廣告題名時,題名中應含產品名稱
 、服務事項或其他有關之廣告,並加註「廣告」字樣。
 例:1.〔摩卡咖啡廣告〕
   2.〔道路交通安全廣告〕
未經剪輯影視資料及新聞影片:編目員若自定未經剪輯影視
 資料及新聞影片題名時,題名中應含事件發生地點、日期、
 拍攝日期(如非現場拍攝)、當事人及主題等資料。
 例:〔民國66年7 月7 日范園焱義士駕機投奔自由降落台南
 機場〕
8.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1.兒童天地〔錄影資料〕
   2.大哉中華〔電影片〕
8.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植物對人類的用途〔電影片〕=How plants help us
8.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例:1.殘而不廢自力更生:台南縣傷殘技藝訓練
   2.金色山坡:台灣山坡地的開發
8.1.5 著者敘述
8.1.5.1 主要著錄來源中所載之個人或團體,如製作、導演、動畫繪製
 、剪輯等,對此作品之製作有重要貢獻者,均可著錄之。其他
 著者敘述記於附註項。
 例:玉劍留香〔電影片〕/荊國忠製片;王重光導演
8.1.5.2 作品中若同時載有監製者及實際執行製作者時,需並錄之。
 例:保肝,防炎〔電影片〕/行政院衛生署監製;何立武策劃
 ;朱明燦導演
8.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例:土地改革十年有成
 註云:本新聞片另含:全省公民投票選舉第三屆省議員--
 克服旱災--六百僧尼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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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版本項】

8.2 版本項
 目 次
8.2.0 序則
8.2.1 版本敘述
8.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8.2.0 序則
8.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8.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例:第三版
8.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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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資料特殊細節項】

8.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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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出版項】

8.4 出版項
 目 次
8.4.0 序則
8.4.1 通則
8.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8.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8.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8.4.5 出版年、經銷年
8.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8.4.0 序則
8.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8.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例:台北市:台灣教育影視傳播公司
 (說明)本錄影資料另題台灣幼兒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此
 處以首列者著錄之。
8.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例:1.台北市:光啟社
   2.台北市:國立教育資料館
   3.台北市:中視文化服務中心
8.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8.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8.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中縣霧峰鄉:台製,民52
   2.台北市:中影,民58
8.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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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稽核項】

8.5 稽核項
 目 次
8.5.0 序則
8.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8.5.2 其他稽核細節
8.5.3 高廣深
8.5.4 附件
8.5.0 序則
8.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8.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8.5.1.1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
 數量,並自下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
 匣式電影片 匣式錄影帶
 卡式電影片 卡式錄影帶
 迴環式電影片 盤式錄影帶
 盤式電影片 影碟
 例:1.1 捲卡式片
   2.3 捲盤式電影片
   3.2 張影碟
如資料類型標示已載有此作品為電影片或錄影資料,則可省
 略「電影」或「錄影」字樣。
 例:1.1 捲卡式片
   2.3 捲盤式片
   3.2 捲匣式帶
   4.2 捲迴環式片
如館藏中同一作品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型式之電影片或錄影資
 料,可以「電影片」或「錄影資料」字樣著錄,並於附註項
 中說明之。
 例:4 捲錄影資料
 註云:本館藏有卡式帶及盤式帶
錄影資料之使用如需特殊規格之設備(如廠牌名稱、機型等
 ),可於本項或附註項中說明其廠牌及規格。
 例:1.1 捲盤式帶( Ampex 7003 )
   2.1 捲卡式帶( Beta )
8.5.1.2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放映時間應記於其資料特殊類型標示之後
 ,放映時間如超過五分鐘,其零數作一分計;不足五分鐘,則
 記其實際分、秒數。
 例:1.14捲盤式片(157分)
   2.1 捲迴環式片(4 分30秒)
  如作品、盛裝物或附件均未載放映時間,可記大約時間。
 例:1 捲盤式帶( Quadruplex )(約75分)
 作品如含若干部份,且各部份之放映時間相等或相近,則以
  下述方式著錄之:
   3 捲盤式片(每捲20分)
   2 盤捲式片(每捲約20分)
 否則,記各部份之時間總和;
   3 捲盤式片(80分)
   2 捲盤式片(約50分)
8.5.2 其他稽核細節
8.5.2.1 其他稽核細節依序為:
投映率及放映特質(電影片)
聲音
色彩
放映速度(電影片)
放影速度(影碟)
8.5.2.2 放映率及放映特質
 電影片之投映率及放映特質著錄時宜力求簡明,如寬銀幕、
 新藝拉瑪體、立體、多銀幕放映式等。
 例:14捲盤式片(157分):新藝拉瑪體
8.5.2.3 聲音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音軌之有無以「有聲」或「無聲」等字樣
 著錄之。
 例:1 捲盤式帶( Ampex 7003 )(15分):有聲
8.5.2.4 色彩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色彩以「彩色」或「黑白」等字樣著錄
 之。作品若兼有彩色及黑白畫面,亦需予以簡略說明。
 例:1.1 捲盤式片(10分):有聲,彩色
   2.1 捲盤式片(30分):有聲,彩色(部份黑白)
   3.1 捲卡式帶(24分):有聲,黑白(彩色片頭)
8.5.2.5 放映速度
 必要時,電影片之放映速度以幅/秒記之。
 例:1 捲盤式片(1 分17秒):無聲,彩色,25幅/秒
8.5.2.6 放影速度
 影碟之放影速度以轉/分記之。
 例:1 張影碟(4 分):有聲,彩色,1500轉/分。
8.5.3 高廣深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之高廣依下列規則著錄。
8.5.3.1 電影片之片幅寬度以「糎」記之。如為八糎影片,需註明為單
 八糎、標準八糎或超八糎。
 例:1.1 捲盤式片(12分):有聲,黑白;16糎
   2.1 捲卡式片(21分):有聲,彩色;標準8 糎
8.5.3.2 錄影帶之帶寬以吋記之。
 例:1 捲盤式帶(30分):有聲,黑白; 吋
8.5.3.3 影碟之直徑以吋記之。
 例:1 張影碟(5 分):有聲,黑白;1500轉/分;8 吋
8.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例:1 捲匣式片(21分):有聲,彩色;標準8 糎+教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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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集叢項】

8.6 集叢項
 目 次
8.6.0 序則
8.6.1 集叢敘述
8.6.0 序則
8.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8.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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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附註項】

8.7 附註項
 目 次
8.7.0 序則
8.7.1 附註
8.7.0 序則
8.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8.7.1 附註
 附註分為數則者,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或體栽
 例:1.註云:紀錄影片
   2.註云:電視連續劇
 (2)使用語文
 例:1.註云:英語,加配國語發音
   2.註云:日語發音
   3.註云:英語對話,中文字幕
 (3)正題名來源
 例:註云:劇本題名: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1.註云:盛裝物題名:
   2.註云:片頭題名:
   3.註云:第4、6-8件盛裝物題名略有不同
 (5)殘存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7)副題名過長
 (8)著者敘述
 凡於著者敘述項中未述及之其他有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如
 主要演員、旁白者、主持人、編劇、撰稿、音效、攝影、剪
 輯等(副手或助手除外),均可於本項說明之。
 例:註云:配音:駱明道;攝影:申劍一;主唱:沈淑惠、
 王瑞榆
 (9)版本項
 例:1.註云:審查版,民國56年審訖
   2.註云:據民國48年同名影片重拍
   3.註云:據瓊瑤小說攝製
   4.註云:彩色版,據民國60年黑白版改製
 (10)出版項
 例:1.註云:香港發行者:邵氏公司
   2.註云:1947年製件,1953年發行
   3.註云:首版於美國發行
 (11)稽核項
聲音:如磁性發聲、光學發聲、同步錄音等。
影片或錄影帶長度:影片或錄影帶長度以呎記之。
色彩:電影片或錄影資料之色彩處理方式或系統(如伊士
 曼彩色、天然彩色、SECAM 色彩記錄系統等)或其
 他與色彩有關之細節事項。
軟片形式:如正片、負片、反轉片、反轉中間負片、中間
 負片、中間正片、分色、複製片、細微粒複製
 正片或負片等。
軟片性質:如硝酸鹽膠片、醋酸鹽膠片或多元脂膠片等。
錄影系統:稽核項中若未述及,可於此註明之。二吋錄影
 帶需記其行數、區數及調幅頻率(如高波段、
 低波段)。
 例:1.註云:Teldec disc
   2.註云:標準:405行、50欄、高波段
  轉錄次數:錄影帶之轉錄次數以「代」記之,如為母帶,
   亦需註明。
 例:1.註云:第二代
   2.註云:母帶
放映性質:8.5.2.2 款中未載而與放映有關之其他細節事
 項,宜在此註明之。
 例:註云:多機放映
其他與電影片或錄影資料之使用或儲存有關之稽核細節,
 可酌予註明之。
 (12)附件
 例:1.註云:附指導手冊
   2.註云:盒上附演職員表
   3.註云:附分鏡表
 (13)集叢項
 例:註云:原集叢名:
 (14)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影片或錄影資料。
 (15)適用對象
 例:註云:中學適用
 (16)其他資料類型
 例:註云:亦發行卡式帶( Sony U-Matic )或盤式帶(
 Sony CV 吋)
 (17)摘要
 例:註云:簡述我國故宮博物院收藏之歷代文物
 (18)內容
 例:1.註云:1,內容:自由的代價(24分)--2,不可能的戰
 爭(25分)
 2.註云:亦包括70年國慶閱兵新聞影片
 (19)未經剪輯之影視資料及新聞影片
 未經剪輯之影視資料及新聞影片宜註明其用鏡、內容及長
 度。
 例:註云:長鏡頭拍攝之飛機正面降落(30呎);長鏡頭俯
 角拍攝之飛機滑行進場(40呎);近鏡頭拍攝之
 飛機駕駛員操作情形(25呎)
 (20)號碼
8.8.1款所示者以外之其他重要號碼。
 (21)實際館藏記載
 (22)其他部份之題名記載
 例:1.註云:本影片另含:臺灣光復二十年
   2.註云:本錄影資料另含:貴妃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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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8.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8.8.0 序則
8.8.1 標準號碼
8.8.2 識別題名
8.8.3 獲得方式
8.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8.8.0 序則
8.8.0.1 標準號碼
 見1.8.0.1款。
8.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8.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8.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例:1.註云:可租售(售價新台幣1000元)
   2.註云:大專院校免費
8.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8}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追尋項】

8.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8}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補篇】

8.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8}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8.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電影片及錄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8}

 

第九章 靜畫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通則】

9.0 通則
9.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靜畫資料之著錄,包括不透明類型(如
 平面藝術品原件、複製藝術品、圖表、照片及工程圖等)、靜
 態放映類型(如幻燈捲片、幻燈單片、透明圖片及放射線照片
 等)及上述各種靜畫資料之集藏。錄於軟片上並可藉快速連續
 放映方式而產生動作幻覺之視覺類型資料(亦稱動態放映類型
 資料)見第八章;縮影資料見第十二章;地圖資料見第五章;
 顯微鏡單片見第十章。
9.0.2 著錄來源
9.0.2.1 各種靜畫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為作品本身(包括永久附著於作
 品上之標籤)及其盛裝物(為該件資料之不可分離部份)。作
 品如由多張組成(如成套幻燈單片),且各張本身及其標籤均
 未載有共同題名時,可以載有共同題名之盛裝物(非該件資料
 之不可分離部份)為作品主要著錄來源。作品若缺以上主要著
 錄來源,則可依次自下列來源中取得:
 盛裝物(非該件資料之不可分離部份,如盒、畫框等)
 文字附件(如手冊)
 其他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盛裝物及附件。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盛裝物及附件。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9.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9.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9.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9.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9.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9.1.0 序則
9.1.1 正題名
9.1.2 資料類型標示
9.1.3 並列題名
9.1.4 副題名
9.1.5 著者敘述
9.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9.1.0 序則
9.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9.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中國地理教學幻燈片
   2.世界民族教學幻燈片
   3.國立中央圖書館善本圖書幻燈片
   4.國立中央圖書館善本圖書明信片:珍藏精品
9.1.1.1 單件靜畫作品若缺題名,依1.1.1.5款著錄。
9.1.1.2 靜畫資料之集藏若缺題名,編目員得依其內容性質自行擬定適
 當題名。
9.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1.地球科學〔透明圖片〕
   2.釋迦佛陀〔藝術品原件〕
   3.金石昆蟲草木狀〔明信片〕
9.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幼兒識字卡〔提示卡〕=Children's picture cards
9.1.4 正題名
 依1.1.4款著錄。
 例:中華民國的新境界〔幻燈單片〕:介紹台灣省十項經濟建設
9.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1.秋江待渡〔藝術品原件〕/(明)仇英繪
   2.穿腦英語會話記憶卡〔提示卡〕=Brain insertion
    English conversation memory cards/馮奮著
9.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版本項】

9.2 版本項
 目 次
9.2.0 序則
9.2.1 版本敘述
9.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9.2.0 序則
9.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9.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9.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9.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資料特殊細節項】

9.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靜畫資料之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出版項】

9.4 出版項
 目 次
9.4.0 序則
9.4.1 通則
9.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9.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9.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9.4.5 出版年、經銷年
9.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9.4.0 序則
9.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9.4.0.2 藝術品原件、未出版之照片及其他未出版之靜畫資料,本項僅
 著錄日期(見9.4.5.1款)。
9.4.0.3 靜畫資料之集藏,本項僅著錄作品起訖日期(見9.4.5.2款)。
9.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9.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例:1.台北市:中華藝術館
   2.台北市:國立歷史博物館
   3.香港:新雅
9.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9.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3款著錄。
9.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市:國立故宮博物院,民65
   2.台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視聽教育館,民69
9.4.5.1 藝術品原件、未出版之照片或其他未出版之靜畫資料著錄其繪
 製日期。
 例:孔子像 .--〔清宣統元年〕
 註云:原件未載繪製日期
9.4.5.2 靜畫資料之集藏著錄所收作品之繪製起訖日期。
 例:〔台灣蝴蝶水彩畫〕.-- 〔民60-65〕
9.4.6 印製地、印製者、印製年
 依1.4.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稽核項】

9.5 稽核項
 目 次
9.5.0 序則
9.5.1 張數、捲數、份數、幅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
 型標示)
9.5.2 其他稽核細節
9.5.3 高廣
9.5.4 附件
9.5.0 序則
9.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9.5.1 張數、捲數、份數、幅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靜畫資料之張數、捲數、份數、幅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
 字記其數量,並自以下所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若下列
 名詞均不適當,則自行決定之):
 藝術品原件 明信片
 拓印藝術品 提示卡
 複製藝術品 海報
 圖表 放射線照片
 幻燈捲片 立體單片
 幻燈單片 工程圖
 照片 透明圖片
 圖片 掛圖
 例:1.1 幅掛圖 4.2 張藝術品原件
   2.12張透明圖片 5.24張幻燈單片
   3.6 張提示卡 6.2 捲幻燈捲片
   幻燈捲片及立體單片宜註明匣式或盤式。
 例:1 捲匣式幻燈捲片
立體單片宜註明其商標或其他技術規格。
 例:1 張盤式立體單片( Viewmaster )
靜畫資料之張數或其他單位如一時難以計數,可錄其大約數
 字。
 例:約1000張照片
9.5.1.1 幻燈捲片之幅數及立體單片之對幅數均著錄於資料特殊類型標
 示之後。
 例:1.1 捲幻燈捲片(36幅)
   2.1 張盤式立體單片( Viewmaster )( 7對幅 )
 幅數如未載明編號或一時難以計數,可錄其大約數字。
 例:1 捲幻燈捲片(約100幅)
 如片頭題名資料部份與本片分別計較,則各記其總幅數。
 例:1 捲幻燈捲片(41幅,題名4 幅)
9.5.1.2 多層式透明圖片應著錄其層數。
 例:1 份透明圖片(5 層)
9.5.1.3 多捲(份)組成之幻燈捲片、立體單片或透明圖片,各捲(份
 )所含之幅數、對幅數或層數如相等或相近,則記各捲(份)
 實際數量或約數;若各捲(份)所含之幅數、對幅數或層數係
 採連續編號,可記其總數或省略不記。
 例:1.4 捲幻燈捲片(每捲36幅)
   2.2 捲幻燈捲片(每捲約50幅)
   3.2 份透明圖片(每份約10層)
   4.3 張盤式立體單片( Viewmaster )(19對幅)
9.5.2 其他稽核細節
9.5.2.1 藝術品原件
 著錄其作畫媒體(如臘筆、水彩、油、炭等)及材料(如帆
 布、絹、水板等)。
 例:1.1 張藝術品原件:帆布油畫
   2.1 張藝術品原件:水彩畫
9.5.2.2 拓印藝術品
 以一般性名詞(如刻版、石版等)或專門性名詞(如銅板蝕
 鏤、石版套色等)說明拓印方式,並記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
 例:1.2 張拓印藝術品:刻版,淡色
 2.1 張拓印藝術品:石版,套色
9.5.2.3 複製藝術品
 著錄複製方式(如照相版、珂羅版等)及色彩(如彩色、黑
 白等)。
 例:1 張複製藝術品:照相版,彩色
9.5.2.4 幻燈捲片
 著錄聲音及色彩(如黑白、彩色等)。聲音資料為使用時所
 不可或缺者,則以「有聲」著錄;如聲音資料純屬普通配樂,
 且與片中內容無任何連帶關係,則視為附件處理(見9.5.4 款
 )。
 例:1.1 捲幻燈捲片(41幅,題名4 幅):有聲,彩色
   2.2 捲幻燈捲片(65幅):黑白
9.5.2.5 提示卡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1.16張提示卡:彩色
   2.4 張提示卡:黑白
9.5.2.6 照片
 著錄照片性質(如負片)及色彩(彩色或黑白)。
 例:1.1 張照片:彩色
   2.4 張照片:負片,黑白
9.5.2.7 圖片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1.1 張圖片:彩色
   2.3 張圖片:黑白
9.5.2.8 明信片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8 張明信片:彩色
9.5.2.9 海報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7 張海報:黑白
9.5.2.10 放射線照片
 放射線照片不著錄其他稽核細節。
9.5.2.11 幻燈單片
 著錄聲音及色彩(如彩色、黑白等)。聲音資料為使用時所
 不可或缺者,則以「有聲」著錄;如聲音資料純屬普通配樂,
 且與片中內容無任何連帶關係,則視為附件處理(見9.5.4 款
 )。
 例:1.12張幻燈單片:有聲,彩色
   2.16張幻燈單片:黑白
9.5.2.12 立體單片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1 張盤式立體單片( Viewmaster )(7 對幅):彩色
9.5.2.13 工程圖
 如係複製,需著錄其方式。
 例:1 張工程圖:藍圖
9.5.2.14 透明圖片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1.3 份透明圖片(每份5 層):彩色
   2.12張透明圖片:黑白
9.5.2.15 掛圖
 著錄色彩(如彩色、黑白等)。
 例:1 幅掛圖:彩色
9.5.3 高廣
9.5.3.1 靜畫資料除幻燈捲片(見9.5.3.5款)、立體單片(見9.5.3.6
 款)外,其餘錄其長寬,按公分量度記載之,其零數作一公分
 計。藝術作品、幻燈單片、工程圖、透明圖片及掛圖之著錄詳
 見9.5.3.2-9.5.3.4 款。
 例:1.16張提示卡:彩色;28×10公分
   2.24張照片:黑白;13×8公分
   3.1 張圖片:黑白;20×25公分
   4.1 張放射線照片;38×38公分
9.5.3.2 藝術品原件、拓印藝術品、複製藝術品及透明圖片等僅錄實有
 尺寸(不含框裱)。
 例:1.1 幅藝術品原件:帆布油畫;28×36公分
   2.3 份透明圖片(每份5 層):彩色;26×22公分
9.5.3.3 幻燈單片之長寬為5 ×5 公分(2 ×2 吋)者不予著錄,其他
 則記實有尺寸。
 例:1.1 張幻燈單片:彩色
   2.1 張幻燈單片:黑白;7 ×7 公分
9.5.3.4 工程圖及掛圖之長寬錄其展開後尺寸,摺疊後尺寸可視需要酌
 予著錄。
 例:1.1 張掛圖:彩色;244×26公分摺成30×26公分
   2.1 張工程圖:藍圖;87×87公分
9.5.3.5 幻燈捲片之片幅寬度以糎記之。
 例:1 捲幻燈捲片(50幅):彩色;35糎
9.5.3.6 立體單片不著錄高廣。
9.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聲音資料如屬9.5.2.4款及9.5.2.11款所載
 情況,則視為附件處理。
 例:40張幻燈單片:彩色+1 張唱片(30分:33 轉,單聲道
 ;12吋)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集叢項】

9.6 集叢項
 目 次
9.6.0 序則
9.6.1 集叢敘述
9.6.0 序則
9.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9.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附註項】

9.7 附註項
 目 次
9.7.0 序則
9.7.1 附註
9.7.0 序則
9.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9.7.1 附註
 附註分為數則者,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或體栽
 例:註云:中印佛像調查研究
 (2)使用語文
 例:1.註云:英文字幕
   2.註云:錄音帶以日語發音
 (3)正題名來源
 例:註云:正題名取自廠商目錄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註云:盛裝物題名:
 (5)殘存
 例:註云:本套幻燈單片缺第9、12兩張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例:註云:並列題名:
 (7)副題名過長
 例:註云:副題名:
 (8)著者敘述
 例:1.註云:旁白:張國雄
   2.註云:教師手冊:林義明
 靜畫作品之贈送者、來源、入藏日期、原收藏者及其收藏起
 訖日期等資料應予著錄。
 (9)版本項
 例:1.註云:民國69年初版附唱片
   2.註云:據(明)章潢撰圖書編繪製
 (10)與複製藝術品、海報及明信片有關之原件資料
 例:1.註云:原件藏國立故宮博物院
   2.註云:原件尺寸:94×96公分
 (11)出版項
 例:註云:民國63年製作,民國67年發行
 (12)稽核項
 例:1.註云:集錦照片
   2.註云:木、紙、織品等之美術拼貼
   3.註云:說明文字在反面
   4.註云:未裝裱
   5.註云:裝裱尺寸:40×35公分
 (13)附件
 例:註云:附展覽目錄
 (14)集叢項
 例:註云:原集叢名:
 (15)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靜畫資料。
 (16)適用對象
 例:註云:國小低年級適用
 (17)其他資料類型
 例:1.註云:亦發行有聲幻燈單片
    2.註云:亦發行雙幅幻燈捲片
 (18)摘要
 例:註云:摘要:簡述新航路、新大陸發現的經過,以及哥
 倫布、馬達加斯加等探險家的貢獻
 (19)內容
 例:註云:內容:河流(81幅)--地下水(51幅)--火山(
 49幅)--空氣(53幅)--冰與冰河(46幅)--山
 脈(55幅)
 (20)號碼(9.8.1款所示者以外之其他重要號碼)
 (21)實際館藏記載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9.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9.8.0 序則
9.8.1 標準號碼
9.8.2 識別題名
9.8.3 獲得方式
9.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9.8.0 序則
9.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9.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9.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9.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9.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追尋項】

9.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補篇】

9.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9.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9.12 影抄、影印及其他複製品
 依1.1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靜畫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9}

 

第十章 立體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通則】

10.0 通則
10.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人工立體資料之著錄(前列各章已述及
 者除外),包括模型、生態立體圖、遊戲用品(如拼圖、拼字
 等益智性遊戲)、雕塑及其他立體藝術作品、展覽品、機器、
 服飾等;亦適用於自然生成物之著錄,包括顯微鏡標本、裝框
 之標本等。立體地圖資料(如模型地圖、地球儀等)之著錄見
 第五章。
 10.0.2 著錄來源
 10.0.2.1 各種立體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依次為:
 物體本身(包括永久附著之標籤)
 附隨文字資料
 出版物或製造商為原作品所提供之盛裝物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同上。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10.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10.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10.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10.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多件組成作品之盛裝物若為其組合要件,所載資料即為主要
 著錄來源。
多件組成作品之盛裝物若非組合要件,其主要著錄來源見1.
 0.6款。
單件作品之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10.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10.1.0 序則
10.1.1 正題名
10.1.2 資料類型標示
10.1.3 並列題名
10.1.4 副題名
10.1.5 著者敘述
10.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0.1.0 序則
10.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10.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至聖先師孔子像
   2.鍼灸銅人
   3.國立中央圖書館新館設計模型
   4.人類血液循環系統模型
10.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1.鳳尾蝶〔標本〕
   2.天才學習板〔遊戲用品〕
10.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例:結晶礦物標示=Model of crystallized minerals
10.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10.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1.臺灣省拼圖〔遊戲用品〕/季芝編
   2.小捕手〔遊戲用品〕/劉興欽發明
   3.爪哇人頭骨模型/永光儀器行製
10.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版本項】

10.2 版本項
 目 次
10.2.0 序則
10.2.1 版本敘述
10.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10.2.0 序則
10.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10.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10.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供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資料特殊細節項】

10.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立體資料之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出版項】

10.4 出版項
 目 次
10.4.0 序則
10.4.1 通則
10.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10.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10.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10.4.5 出版年、經銷年
10.4.6 製作地、製作者、製作年
10.4.0 序則
10.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10.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10.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10.4.2.1 自然生成物之未經裝框及包裝以便展示者,與原非供流傳之人
 工製品,不錄出版地、經銷地。
10.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例:1.台北市:聯勤總部
   2.台北市:兒童教育研究中心
   3.台北市: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
10.4.3.1 自然生成物之未經裝框及包裝以便展示者,與原非供流傳之人
 工製品,不錄出版者、經銷者。
10.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10.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市:恆生雕塑,民71
   2.台北市:中華藝術陶瓷,民68
10.4.5.1 自然生成物之未經裝框及包裝以便展示者不錄出版年、經銷年
 ;原非供流傳之人士製品逕錄製作年。
10.4.6 製作地、製作者、製作年
 除10.4.2.1及10.4.3.1款所載情況以外,餘皆依1.4.6 款著
 錄。
10.4.6.1 著者敘述中(見10.1.5款)若已著錄作品之製作者,則本項不
 必重複記載製作地及製作者。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稽核項】

10.5 稽核項
 目 次
10.5.0 序則
10.5.1 件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10.5.2 其他稽核細節
10.5.3 高廣深
10.5.4 附件
10.5.0 序則
10.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10.5.1 件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10.5.1.1 立體資料之件數、張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並
 自下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若下列名詞均不適當,則自
 行決定之):
 生態立體圖 顯微鏡單片
 展示品 拼組模型
 遊戲用品 模型
 例:1.1 件遊戲用品
   2.2 件生態立體圖
   3.1 張顯微鏡單片
   4.2 件木偶
   5.1 件拼組模型
 如資料類型標示與資料特殊類型標示相同,則祇錄組件數量,
 資料特殊類型標示可不予記載(見10.5.1.2款)
10.5.1.2 作品組件之名稱及數量著錄於資料特殊類型標示之後。若組件
 名稱無法以簡潔文字表示或不能確定,則以「多種組件」字樣
 著錄,並宜於附註項中說明之(見10.7.1(10)款)。
 例:1.1 件拼組遊戲(1000片)
   2.1 件遊戲用品(2 本規則、盤、卡片、角色卡、2 粒骰
     子)
   3.1 件生態立體圖(多種組件)
 註云:包括1 座小台、5 張前景透明圖片、2 幅背景圖
 、5 張說明板及1 座支架
10.5.2 其他稽核細節
10.5.2.1 質料
 作品宜著錄其所用質料。質料若無法以簡潔文字表示,則可
 略去不載或於附註項中說明。顯微鏡單片如非以玻璃製成,宜
 註明其所用質料。
 例:1.1 件拼組模型(多種組件):合成樹脂
   2.1 座雕像:大理石
   3.1 張顯微鏡單片:塑膠
10.5.2.2 色彩
作品之色彩如為一種或兩種顏色構成,可著錄顏色名錄。
 例:1.1 件模型:木,藍色
   2.1 件模型:合成樹脂,藍白
   3.1 件模型:鐵,黑白
作品之色彩如為三種以上顏色構成,可以「彩色」字樣著錄。
 例:1 件織品:棉,彩色
顯微鏡單片如經染色,宜著錄之。
 例:1 張顯微鏡單片:染色
10.5.3 高廣深
10.5.3.1 立體資料之高廣深按公分量度而記載之,其零數作一公分計,
 必要時加「高」、「廣」、「深」等字樣於公分數之前。顯微
 鏡單片記其長寬。
 例:1.1 座鑄像:青銅;高110公分
   2.6 張顯微鏡單片:染色;8×3公分
10.5.3.2 作品如置於盛裝物內,應著錄盛裝物名稱及其高廣深於作品高
 廣深之後,或僅記盛裝物名稱及其高廣深(作品之高廣深可略
 去不載)。
 例:1.1 件拼組模型(10片):彩色;16×32×3 公分置於17
    ×34×6公分匣內
   2.1 件生態立體圖(多種組件):彩色;置於30×25×13
    公分盒內
10.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例:5 件模型:彩色;置於20×20×12公分盒內+教師手冊(
   3 冊;30公分)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集叢項】

10.6 集叢項
 目 次
10.6.0 序則
10.6.1 集叢敘述
10.6.0 序則
10.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10.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例:(中國歷史生態立體圖;3 )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附註項】

10.7 附註項
 目 次
10.7.0 序則
10.7.1 附註
10.7.0 序則
10.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10.7.1 附註
 凡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
 例:註云:無學習太極拳動作之用
 (2)正題名來源
 例:1.註云:正題名取自廠商目錄
   2.註云:正題名係編目者訂定
 (3)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註云:盛裝物題名:
 (4)殘存
 例:註云:本模型缺右機輪1 個
 (5)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例:註云:盛裝物題名:Wheels and axles
 (6)副題名過長
 (7)著者敘述
 例:1.註云:解說:楊英風
   2.註云:策劃:何立武;指導:方名喜等
 (8)版本項
 例:1.註云:據藝術家民國48年石膏原像改以銅鑄
   2.註云:據(明)宋應星著天工開物仿製
   3.註云:據故宮博物院藏西周「饕餮紋鼎」仿製
 (9)出版項
 (10)稽核項
 作品之稽核項如有「多種組件」字樣,宜於附註中說明。
 例:1.註云:為原件尺寸4 倍,耳朵部份著色以顯示其內部
    構造
   2.註云:包括頭巾、珠飾襯衫、長褲及鹿皮鞋
   3.註云:包括1 座小台、5 張前景透明圖片、2 幅背景
    圖、5 張說明板及1 座支架
 (11)附件
 例:註云:附教師及學生手冊、16篇演講錄音帶、卡式錄音
 機及4 冊課本
 (12)集叢項
 (13)適用對象
 例:1.註云:醫科學生適用
   2.註云:中小學適用
 (14)摘要
 例:註云:說明人體血液循環系統及各主要器官位置
 (15)內容
 例:註云:內容:1-2,蛇--3-4,魚--5-6,貓--7-8,鳩--9-10
 ,鼠--11-12,雞
 (16)號碼(10.8.1款所示者以外之其他重要號碼)
 (17)實際館藏記載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10.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10.8.0 序則
10.8.1 標準號碼
10.8.2 識別題名
10.8.3 獲得方式
10.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10.8.0 序則
10.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10.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10.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10.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10.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追尋項】

10.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補篇】

10.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0.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立體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0}

 

第十一章 拓片

  【中國編目規則︱拓片︱通則】

11.0 通則
11.0.1 適用範圍
 本章適用於拓片(摹本、雙鉤本附)、影印或石印之拓本
 之著錄。無論其為單幅、冊頁、卷軸等形狀者,均依本規則
 編目。拓片之範圍如下:
甲骨:龜骨人骨及獸骨獸角象牙(有文字紋飾圖
 像者)
金:彝器(儀器、樂器)食器(含烹飪器、食器)
    酒器尋常用器(盤、盂、鏡、鑑等)農具度量
    衡錢幣(含化、布、制錢) 印古兵錢範11
    造像12雜器
玉:儀器(含殉葬物)用器玉飾(含珮玉及器物鑲
    配件)玉像珍玩
石:石器碑碣墓誌摩崖石經(含釋、道經讚刻
    石)塔銘(含經幢)畫像石(含線刻、淺浮雕)
    造像(含造像記)雕塑(含圓雕及浮雕之石人、
    鳥、獸等物體)銘刻(含詩詞題名)11雜刻
匋:匋器 (含墓誌 )瓦瓷器玻璃明器
    封泥錢範塑像浮雕(善業 附)
竹木:竹器木器版片(有刻紋之簡牘附)版畫
    木碑
其他:如髹漆(有刻紋者)
11.0.2 著錄來源
 拓片之形制特殊,不同於其他類型之資料,其本身所載各
 項資料均得視為主要著錄來源。附註項之內容可取自任何來
 源。
11.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11.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11.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中國編目規則︱拓片】:EditingRuleChapter_11}


【中國編目規則︱拓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11.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11.1.0 序則
11.1.1 題名
11.1.2 資料類型標示
11.1.4 副題名
11.1.5 著者敘述
11.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1.1.0 序則
11.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11.1.1 正題名
11.1.1.1 拓片正題名以原件所題為準。參見1.1.1款。
11.1.1.2 拓片之題名,如遇篆文時,應儘可能釋為今字著錄,并於附
 註中說明「題名原為篆文」。不能釋或釋而發生疑義時,始
 錄其原來形象。
11.1.1.3 金石拓片之題名,儘可能以原器物題字為準,無題字者,則
 以圖象形制之名稱為題名,加方括弧。
11.1.1.4 封泥、璽印等拓片以全文為題名。
11.1.1.5 殘器拓片首尾不具,無從知其原來名稱者,則參考諸家目錄
 或由館員擬定其題名,加方括弧。并於附註項中註明殘存部
 份或字數。
11.1.1.6 碑誌拓片之題名應照原題詳其姓名及主要官藏,姓名不完具
 者,則題某君或諱某字樣。
11.1.1.7 碑題結銜詳其官階封邑,過於冗長時得酌量刪省之,但碑題
 全文須記於附註中。
11.1.1.8 篆額或篆蓋與第一行題字不符,以習見者為正題名,不習見
 者記於附註項。
11.1.1.9 碑版之俗名,記於附註項。
11.1.1.10 拓片題名前之國號書法均應按原題著錄,必要時得於附註中
 說明。
11.1.1.11 碑版文體每有不同,或稱頌,或稱銘,或稱記,均照原題著
 錄。原缺者補之,原誤者改之,均記於附註項。
11.1.1.12 寺觀廨宇之碑,或冠以郡邑,或兼書修造姓氏,均依原題著
 錄。
11.1.1.13 碑題中之人名,按原題著錄。其稱號不稱名者,應於附註中
 說明。
11.1.1.14 題名及造像中之人名在二人以上者,不論多少均以第一人為
 代表,其下加一「等」字概括之;如原有數字稱五十人等或
 邑人等者照錄之。 經幢之建造人則視同立石人 ,記於附註
 項。
11.1.1.15 金屬器之蓋,碑板之陰與側,可另立目片,否則視為附件。
11.1.1.16 碑版中有後人題刻者,應另立目片。
11.1.1.17 叢帖(彙帖)應分別編目。
11.1.1.18 銅器之僅拓銘文、款識或併拓全形,造象之僅拓題記不及形
 象者,如未能於正題名中標示者,則應於附註項中說明。
11.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11.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11.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并參照下列各款規則。
11.1.5.1 撰文人、書畫人、雕刻者、題額及題蓋者之著錄,姓名前均
 應著其時代。
11.1.5.2 著錄之次序,撰文人在前,書寫人次之,題額、題蓋、雕刻
 者又次之。
11.1.5.3 撰文其稱「製」、「述」、「纂」者,均依原題著錄。
11.1.5.4 書寫其稱「筆」、「寫」、「錄」者,均依原題著錄。
11.1.5.5 繪畫其稱「繪」者,亦依原題著錄。
11.1.5.6 浮雕圖像及摹刻文字或板畫之稱「刻」、「刊」、「鑴」、
 「雕」、「鏤」者,均依原題著錄。
11.1.5.7 題碑額及墓誌蓋無論用篆字、或用隸書、正書等字體者,概
 曰「題額」、「題蓋」。其字體應記於附註中。
11.1.5.8 舊碑已佚,後人書而重刻者稱「重書」。碑文中未記重書者
 ,考證後記於附註項。
11.1.5.9 後人集前人所書之字者稱「某某集某某書」。
11.1.5.10 一碑為兩人以上所書寫者稱「某某,某某同書」,如為四人
 以上所書寫者稱「某某等同書」,而於附註中註明其餘之姓
 名。
11.1.5.11 一人兼具撰書篆額(或篆蓋)刻字之二項或三項以上者,均
 照原題著錄。
11.1.5.12 撰書人署名與常例不同時,應於附註中說明。
11.1.5.13 撰書人不題姓名,如可考得,記於附註項,必要時說明其依
 據。
11.1.5.14 撰文人、書畫人、雕刻人、題額或題蓋人之署名,係後人補
 刻,而實錯誤或誤否未定者,均照錄之。如經考證,將所得
 記於附註項。
11.1.5.15 撰書人所題如非正名,亦照錄之,記其正名於附註項。
11.1.5.16 石工、施石人、選石人及立石人(造碑人)均記於附註項。
11.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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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版本項】

11.2 版本項
 目 次
11.2.0 序則
11.2.1 版本敘述
11.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11.2.0 序則
11.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并酌依下列規則。
11.2.1 版本敘述
 拓片本身鮮有載明版本者,但版本敘述之於拓片極為重要
 ,應儘可能將考證所得記於本項,加方括弧,考證之依據,
 記於附註項。常用之版本名稱如下:
傳搨之本,通稱「拓本」。傳搨之年代及傳搨人,考證後
 記於附註項。
傳搨之確實年月未詳,但能知其出於何代者,可按其朝代
 題曰「宋拓本」、「明拓本」等。其朝代亦不詳,但能審
 知其非近代所搨者,可題曰「舊拓本」。
器物出土後最先傳搨者稱「初拓本」,搨工精緻用墨深厚
 沈靜無光者稱「精拓本」,用宣紙蘸濃墨重搨漆墨發光者
 稱「烏金拓本」,用薄紙以淡墨輕搨神韻縹緲者稱「蟬翼
 拓本」,最粗者稱「粗紙煙煤拓本」,用土硃或銀硃傳搨
 者稱「朱拓本」,此外以顏色區別者,又有「藍拓本」、
 「錄拓本」之稱。其原器物已亡,海內又無第二本者稱「
 孤本」,後搨字數多於舊搨者稱「足本」。
古碑之一刻再刻者頗多,原石亡佚後人再刻者稱「重刻」
 ,此地名碑他處借刻者稱「翻刻」或「摹刻」,舊碑剝落
 ,後人依原名補書者稱「補刻」,憑空結撰依託 造者稱
 「偽刻」。
鉤勒古碑稱「雙鉤本」,墨填四圍空處,中留白文以充古
 拓者稱「廓填本」,縮豐碑於尺幅,而摹其形製者稱「縮
 摹本」。
用照相版印製之拓本稱「影印本」,石版板製者稱「石印
 本」,影印或石印之拓本其大小與原本不同者稱「縮印本
 」或「放大本」。
11.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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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資料特殊細節項】

11.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拓片之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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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出版項】

11.4 出版項
 參見1.4款。凡考證所得,加方括弧。
11.4.1 碑版所在之地名依原載著錄,今稱記於附註項。已知之鄉村
 山野小地名,以所屬縣名,加註於前,置方括弧內。
11.4.2 所在地不詳時,得參考文中原有地名或其他資料訂補之。置
 方括弧內。
11.4.3 私藏器物之拓片,間以「:」加註器物收藏者(視同出版者
 )姓名及其室名。
11.4.4 原器物之出土處、出土時日、收藏者均記於附註項。
11.4.5 時代記載須求其詳,以年月日均能載明者為完善。
11.4.6 碑版中之年月,或為撰文之時代,或為立石之時代,本項應
 著錄立石之時代,撰文之時代記於附註項。
11.4.7 石刻之年月未詳者,應儘可能記其約略時代,以元號表之。
11.4.8 金石有元號年月者,照錄之。銅器之僅有干支,而不能知其
 為何王何年者,記於附註項。
11.4.9 石刻於元號下但著干支,或以其代字記年者,應加記年代於
 其後方括弧內。
11.4.10 杜撰年號及年號誤書者,照錄之,將考證所得記於附註項。
11.4.11 碑帖之重刻者,著錄重刻年月,記原刻年月於附註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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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稽核項】

11.5 稽核項
 目 次
11.5.0 序則
11.5.1 葉(幅、軸、冊、卷)數
11.5.2 其他稽核細節
11.5.3 高廣
11.5.4 附件
11.5.0 序則
11.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11.5.1 葉(幅、軸、冊、卷)數
 依1.5.1 款著錄。單片稱「葉」,裱成稱「幅」,幅之有
 桿軸者稱「軸」,裝訂成冊者稱「冊」,左右捲舒者稱「卷
 」。
11.5.2 其他稽核細節
 依1.5.2款著錄。
11.5.3 高廣
 依1.5.3款著錄,并參照下列規則。
11.5.3.1 先記拓片之尺度,再記原器物之尺度,加圓括弧。
11.5.4 附件
 依1.5.4 款著錄。金屬器之蓋,碑版之陰與側,如未分別
 編目,可著錄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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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集叢項】

11.6 集叢項
 依1.6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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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拓片︱附註項】

11.7 附註項
 目 次
11.7.0 序則
11.7.1 附註
11.7.0 序則
11.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11.7.1 附註
 除依1.7.1款著錄外,應優先加記下列各附註。
 (1)岐異及通俗之名稱。
 (2)碑刻之篆(或隸)額或墓誌之篆(或隸)蓋與第一行題字
  不符。
 (3)拓片所存字數,并註明行數及每行字數。
 (4)字之特大特小,及別體文字(俗字、諱字)。
 (5)陽文、反文(反書字)、回文、倒文、左行、環列、及棋
 子方格等。
 (6)碑文中有人名、地名、時代等空格待填者。
 (7)造象之有象無象,畫象之有(題)字無(題)字。
 (8)碑版之字體為篆書、隸書、正書、行書、草書、各體書、
  歷代國書及外國文等。
 (9)石工、施石人、選石人、立石人(造碑人)、刻字人、捶
  搨人。
 (10)拓片之紙張墨色特異者。
 (11)碑版文體。
 (12)影印本所據之原本。
 (13)金文及碑版拓片為整裝、或挖嵌裝、或摺裝。
 (14)存佚情形及出土時期(初出土或重出土)。
 (15)殘缺情形(殘存部份或字數)。
 (16)考釋及題跋印記(曾經名人收藏者)。
 (17)過於冗長之碑題。
 (18)來源。
 (19)地名之今稱。
 (20)重刻、仿刻或影印所據之版本或 品等,未在題名及著者
  敘述項表明者。
 (21)其他特異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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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縮影資料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通則】

12.0 通則
12.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縮影資料之著錄。縮影資料包括縮影
 捲片、縮影單片、不透明縮影片及孔卡等,或為現存圖書文
 件、靜畫資料之複製品,或其即為原始出版品。
12.0.2 著錄來源
12.0.2.1 縮影捲片之主要著錄來源為題名幅(通常為捲片之第一幅,
 載有完整題名及出版有關資料)。
 單張孔卡之主要著錄來源為孔卡本身;成組孔卡之主要著錄
 來源為題名卡。
 縮影單片及不透明縮影片之主要著錄來源為題名幅。若缺題
 名幅或所載資料不足,則以單片或不透明片頂端之肉眼可讀
 資料為主要著錄來源。
 若缺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則可依次自下列來源中取得著錄資
 料:
  作品其餘部份(包括該整體資料不可分離之組件,如捲片
 之卡、匣)。
 盛裝物(非該整體資料不可分離之組件,如盛裝之盒、套
 )。
 肉眼可讀之文字附件。
 其他任何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作品其餘部份及盛裝物。
地圖資料之製圖細節項及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編次項:同
 上。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作品其餘部份及盛裝物。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12.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12.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12.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12.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12.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目 次
12.1.0 序則
12.1.1 正題名
12.1.2 資料類型標示
12.1.3 並列題名
12.1.4 副題名
12.1.5 著者敘述
12.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2.1.0 序則
12.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12.1.1 正題名
 依1.1.1款著錄。
 例:1.炭翁先生集 二卷
   2.日報索引
   3.Hsin-Ch'ao 新潮 "Renaissance"
   4.大正新修大藏經
12.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例:日報索引〔縮影資料〕
12.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12.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12.1.5 著者敘述
 依1.1.5款著錄。
 例:通典 二百卷〔縮影資料〕/(唐)杜佑撰
12.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依1.1.6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版本項】

12.2 版本項
 目 次
12.2.0 序則
12.2.1 版本敘述
12.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12.2.0 序則
12.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12.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例:1.第三版
   2.增訂版
   3.紀念版
   4.縮印版
12.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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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地圖資料製圖細節項及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編次項】

12.3 地圖資料之製圖細節項及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編次項
12.3.1 地圖縮影資料之製圖細節依5.3款著錄。
12.3.2 連續性出版品之縮影資料,無論其為原出版形式或據原件複
 製而成,卷期編次均依3.3款著錄。
 例:佛學叢報 .--第1 期(民1 年10月)- 第12期(民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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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出版項】

12.4 出版項
 目 次
12.4.0 序則
12.4.1 通則
12.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12.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12.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12.4.5 出版年、經銷年
12.4.0 序則
12.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12.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實
 ,均依1.4.1款著錄。
12.4.2 出版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例:1.台北市:國立中央圖書館
   2.Washington,D.C.: Library of Congress Photo-
    duplication Service
   3.東京:日本寫真株式會社
12.4.3 出版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12.4.4 出版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12.4.5 出版年、經銷年
 依1.4.5款著錄。
 例:1.台北:成文,民69年
   2.Ann Arbor, Mich.:Xerox University Microfilms,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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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稽核項】

12.5 稽核項
 目 次
12.5.0 序則
12.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12.5.2 其他稽核細節
12.5.3 高廣
12.5.4 附件
12.5.0 序則
12.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12.5.1 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縮影資料之捲數、張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
 ,並自下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
 孔卡 縮影捲片
 縮影單片   不透明縮影片
 例:1.1 捲盤式縮影捲片
   2.1 捲匣式縮影捲片
   3.2 張縮影單片
   4.20張孔卡
   5.1 張不透明縮影片
 資料類型標示如已載明為縮影資料,則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可略去「縮影」字樣。
 例:1 捲盤式捲片
縮影捲片宜註明卡式、匣式或盤式。
縮影單片如為匣式,宜註明之。
縮影單片之幅數如能確定,宜加圓括弧註明之。
 例:1 張縮影單片(120幅)
12.5.2 其他稽核細節
12.5.2.1 縮影資料如為負片,應註明之。
 例:1 捲盤式縮影捲片:負片
12.5.2.2 縮影資料如含插圖,依1.5.2款著錄之。
 例:1 捲匣式縮影捲片:負片,圖
12.5.2.3 縮影資料及其插圖之有色彩者,依下列方式著錄:
縮影資料如為彩色或部份彩色,以「彩色」字樣著錄之。
 例:1 捲盤式縮影捲片:彩色
縮影資料及其插圖如均為彩色或部份彩色,以「彩色及彩
 圖」字樣著錄之。
 例:1 捲盤式縮影捲片:彩色及彩圖
縮影資料若僅其插圖為彩色或部份彩色,以「彩圖」字樣
 著錄之。
 例:1 捲盤式縮影捲片:彩圖
12.5.3 高廣
 縮影資料之高廣依下列規則著錄,按公分或吋量度而記載
 之,其零數作一公分或一吋計。
12.5.3.1 孔卡記其框之高廣,以公分計之。
 例:20張孔卡;9×19公分
12.5.3.2 縮影單片記其高廣,以公分計之。
 例:3 張縮影單片;10×15公分
12.5.3.3 縮影捲片記其片幅寬度,以糎計之;盤式縮影捲片之片盤直
 徑若非三吋,應記實際吋數於片幅寬度之前。
 例:1.1 捲盤式縮影捲片;16糎
   2.1 捲盤式縮影捲片;5 吋,35糎
   3.1 捲卡式縮影捲片;35糎
12.5.3.4 不透明縮影片記其高廣,以公分計之。
 例:5 張不透明縮影片;8 ×13公分
12.5.4 附件
 依1.5.4款著錄。
 例:1 捲盤式縮影捲片;16糎+手冊(30面:圖;22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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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集叢項】

12.6 集叢項
 目 次
12.6.0 序則
12.6.1 集叢敘述
12.6.0 序則
12.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12.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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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附註項】

12.7 附註項
 目 次
12.7.0 序則
12.7.1 附註
12.7.0 序則
12.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12.7.1 附註
 由原件複製而成之縮影資料,其附註依下列次序排列;與
 原件有關之附註著錄於縮影資料之相關附註之後。
 (1)性質、範圍及體裁
 例:1.註云:18世紀手稿集藏
   2.註云:清代稿本彙編
 (2)使用語文
 例:註云:日文附中譯
 (3)正題名來源
 例:註云:正題名取自片盒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註云:原名:
 (5)殘存
 例:註云:本套縮影單片缺第3、6兩張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例:註云:並列題名:
 (7)副題名過長
 例:註云:副題名:
 (8)著者敘述
 例:註云:「中國圖書館學會出版委員會編」
 (9)版本項
 例:註云:第三版:民68年
 (10)出版項
 例:註云:香港經銷者:龍門書店
 (11)稽核項
 縮影資料之縮小倍數如為十六倍至三十倍,不必著錄;    
 否則可自下列名詞擇一適當者標示之:
 低位數 縮小十六倍以下
 高位數 縮小三十一倍至六十倍
 極高位數 縮小六十一倍至九十倍
 超高位數 縮小九十倍以上(需註明確實倍數,如超
 高倍數,150倍)
 匣式或卡式縮影捲片如為某一特殊類型閱讀機所設計使用
 ,宜註明之。
 例:註云:使用 Information Design reader
 (12)附件
 例:註云:附簡釋3 面
 (13)集叢項
 例:註云:原集叢名:
 (14)學位論文
 (15)適用對象
 例:註云:大學適用
 (16)其他資料類型
 例:註云:本館亦藏有縮影單片
 (17)摘要
 (18)內容
 例:1.註云:內容:東明聞見錄一卷/(明)瞿共美撰--
 行在陽秋二卷/(明)劉湘客撰--也是錄一
 卷/(明)鄧凱撰--求野錄一卷/(明)客
 溪樵隱撰
   2.註云:包括書目
   3.註云:民國23-25年年度報告
 (19)號碼(12.8.1款所示者以外之其他重要號碼)
 (20)實際館藏記載
 例:註云:館藏上集卷5-13, 19-27;中集卷1-17, 53-
 55;下集卷1-12, 20-25
 (21)合刊、合訂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12.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12.8.0 序則
12.8.1 標準號碼
12.8.2 識別題名
12.8.3 獲得方式
12.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12.8.0 序則
12.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12.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12.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12.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12.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追尋項】

12.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補篇】

12.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2.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縮影資料】:EditingRuleChapter_12}

第十三章 機讀資料檔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通則】

13.0 通則
13.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種機讀資料檔及其隨附資料之著錄。「
 機讀資料檔」係指經譯換成字碼後需藉機器(通常為電腦)
 處理之資料檔,包括以機讀方式儲存之資料及其所需之程式
 ,例如儲存於磁帶、打孔卡片(不論其有無條狀磁帶)、孔
 卡、打孔紙帶、磁帶、磁卡等及以光學原理辨認字體之資料
 檔。
13.0.2 著錄來源
13.0.2.1 機讀資料檔之主要著錄來源為其中有助於使用者識別之記錄
 標誌(可為文字符號或數字符號或兩者之綜合)。如缺上述
 主要著錄來源,則可依序自下列來源中取得:
 創製者所發行之相關資料
 其他相關出版資料
 其他來源(包括盛裝物及其標籤)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主要著錄來源及創製者所發行之相關
 資料。
版本項:主要著錄來源、創製者所發行之相關資料及其他
 相關出版資料。
出版項:同上。
稽核項:任何來源。
集叢項:主要著錄來源、創製者所發行之相關資料及其他
 相關出版資料。
附註項: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同上。
追尋項。
13.0.3 標點符號
 見1.0.3款。
 各項之標點符號參見下列規則。
13.0.4 著錄詳簡層次
 見1.0.4款。
13.0.5 印刷錯誤之著錄
 見1.0.5款。
13.0.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見1.0.6款。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13.1 題名及著錄敘述項
 目 次
13.1.0 序則
13.1.1 正題名
13.1.2 資料類型標示
13.1.3 並列題名
13.1.4 副題名
13.1.5 著者敘述
13.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3.1.0 序則
13.1.0.1 標點符號
 見1.1.0.1款。
13.1.1 正題名
 依1.1.1 款著錄。正題名若非取自於主要著錄來源,需於
 附註項(見13.7.1款)中說明之。
13.1.1.1 資料檔名若非創製者所定而係由各館自定者,不得視為正題
 名,惟可視需要著錄於附註項(見13.7.1款)。
13.1.1.2 如有助於使用者識別之檔內記錄標誌或創製者所發行之相關
 資料均未提供題名資料,編目員可自行擬定一扼要題名,記
 於方包弧內,並於附註項(見13.7.1款)中說明之。
 例:〔館藏目錄,民65-70〕
 註云:題名係編目員擬定
13.1.2 資料類型標示
 依1.1.2款著錄。
13.1.3 並列題名
 依1.1.3款著錄。
13.1.4 副題名
 依1.1.4款著錄。
13.1.5 著者敘述
 負責建立機讀資料檔內容之個人或團體 , 其著者敘述依
 1.1.5 款著錄;負責機讀作業者(如程式設計、製作或改寫
 ),可於附註項(見13.7.1款)中說明之。
13.1.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參見1.1.6款。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版本項】

13.2 版本項
 目 次
13.2.0 序則
13.2.1 版本敘述
13.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13.2.0 序則
13.2.0.1 標點符號
 見1.2.0.1款。
13.2.1 版本敘述
 依1.2.1款著錄。
13.2.1.1 若版本敘述不止一種文字,依正題名所使用之文字著錄之。
13.2.1.2 機讀資料檔形態之改變(如打孔卡片改為磁帶)及輕微人為
 錯誤之修正(如字符拼錯或資料轉錄不正確等),均不得視
 作新版,但可於附註項(見13.7.1款)說明。
13.2.2 關係版本之著者敘述
 依1.2.2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資料特殊細節項】

13.3 資料特殊細節項
 本項不適用於機讀資料檔之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出版項】

13.4 出版項
 目 次
13.4.0 序則
13.4.1 通則
13.4.2 出版地、製作地、經銷地等
13.4.3 出版者、製作者、經銷者等
13.4.4 出版者、製作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13.4.5 出版年、製作年、經銷年等
13.4.0 序則
13.4.0.1 標點符號
 見1.4.0.1款。
13.4.1 通則
 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版地、出版者,或出版事項錯誤不
 實,均依1.4.1款著錄。
13.4.2 出版地、製作地、經銷地等
 依1.4.2款著錄。
13.4.3 出版者、製作者、經銷者等
 依1.4.3款著錄。
13.4.4 出版者、製作者、經銷者職責敘述
 依1.4.4款著錄。
13.4.5 出版年、製作年、經銷年等
 依1.4.5款著錄。
13.4.5.1 著錄其他重要年月(如資料蒐集或補充檔出版之年月等)於
 附註項(見13.7.1款)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稽核項】

13.5 稽核項
 目 次
13.5.0 序則
13.5.1 件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13.5.2 其他稽核細節
13.5.3 附件
13.5.0 序則
13.5.0.1 標點符號
 見1.5.0.1款。
13.5.1 件數或其他單位(包括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13.5.1.1 機讀資料檔之件數或其他單位以阿拉伯數字記其數量,並自
 下列名詞中擇一適當者標示之:
 資料檔
 程式檔
 目的程式
 例:1.1 件資料檔
   2.2 件程式檔
   3.1 件目的程式
13.5.1.2 資料檔之邏輯紀錄數量著錄於資料檔後之圓括弧內,如資料
 檔不止一件,則各件之邏輯紀錄數量均需著錄。
 例:1.1 件資料檔(1613個邏輯紀錄)
   2.2 件資料檔(1000, 12000個邏輯紀錄)
13.5.1.3 程式檔所含敘述之數量及程式語言名稱著錄於程式檔後之圓
 括弧內,如程式檔不止一件,則各件之敘述數量均需著錄。
 例:1.1 件程式檔(300條敘述,COBOL )
   2.2 件程式檔(各300條敘述,COBOL )
13.5.1.4 電腦機型名稱、編號等著錄於目的程式後之圓括弧內,惟其
 敘述數量不必著錄。
 例:1 件目的程式( IBM 360/40 )
13.5.1.5 如邏輯紀錄或敘述之數量不詳,則著錄大約數字於圓弧括內
 或於附註項(見13.7.1(12)款)中說明。
 例:1.2 件資料檔(約15000個邏輯紀錄)
   2.2 件資料檔
 註云:本檔所含邏輯紀錄數量不詳
13.5.2 其他稽核細節
 其他稽核細節著錄於附註項(見13.7.1(12)款)。
13.5.3 附件
13.5.3.1 資料檔所附隨之程式檔或程式檔所附隨之資料檔均視同附件
 處理。附件所含邏輯紀錄或敘述之數量均應著錄。
 例:1 件資料檔(3000個邏輯紀錄)+1 件程式檔(400 條
 敘述,COBOL )
13.5.3.2 其他如碼表、使用手冊等附件應著錄其名稱,而詳細稽核事
 項如面、葉數、高廣等可酌予著錄。
 例:1 件程式檔( 5000 條敘述, FORTRAN IV )+使用手
 冊( 100面;25公分)
13.5.3.3 附件中如同時含有肉眼可讀及機讀式字碼表,則需併錄之。
 例:1 件資料檔( 3000個邏輯記錄)+字碼(24面;25 公
 分)+字碼表(990個邏輯紀錄)
13.5.3.4 若附隨文件繁多,且各件之單獨使用價值不高時,可以「相
 關文件」字樣著錄之。
 例:2 件資料檔(1000,10000個邏輯紀錄)+相關文件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集叢項】

13.6 集叢項
 目 次
13.6.0 序則
13.6.1 集叢敘述
13.6.0 序則
13.6.0.1 標點符號
 見1.6.0.1款。
13.6.1 集叢敘述
 依1.6各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附註項】

13.7 附註項
 目 次
13.7.0 序則
13.7.1 附註
13.7.0 序則
13.7.0.1 標點符號
 見1.7.0.1款。
13.7.1 附註
 凡附註分為數則者,須按下列次序排列之:
 (1)性質或範圍
 例:註云:收錄國立中央圖書館等七所圖書館館藏資料
 (2)使用語文
 例:1.註云:本檔使用中文
   2.註云:本檔使用英文
   3.註云:本檔使用CCCII
 (3)正題名來源
 例:1.註云:題名取自字碼表
   2.註云:題名取自創製者來函
   3.註云:題名係編目員擬定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註云:字碼表題名:
 (5)殘存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7)副題名過長
 (8)著者敘述
 凡未曾於他項中提及之合作者(與檔之內容無關)、贊
 助者、委託者、機讀作業參與者(如程式設計、系統分析
 等),均可於本項中說明之。
 例:註云:接受行政院研考會委託
 (9)版本項(包括原資料出處)
 例:1.註云:原檔於民69年第一次發行
   2.註云:資料來源:東北亞資源開發檔案
 另外下述四種與檔案之內容、用法或狀況有關之日期應
 予著錄:
 1.資料經由外界來源複製而成之日期
 例:註云:民68年7 月自××大學電腦中心線上複製而
 成
 2.資料涵蓋之起訖日期
 例:註云:資料涵蓋日期:民65-70年
 3.資料蒐集之起訖日期
 例:註云:資料蒐集起訖日期:民68年5-8月
 4.未單獨著錄之資料補充檔發行日期
 例:註云:包括民65年及民70年發行之補充檔
 (10)程式及其階次
 例:註云:FORTRAN IV, H 階
 (11)出版項
 例:註云:台灣由榮電公司經銷
 (12)稽核項
 1.如檔中所含邏輯紀錄或敘述之數量未經查證,需說明之。
 例:註云:本檔所含敘述數量未經查證
 2.全檔如由保有外形特徵之識別物所組成,需扼要說明之。
 例:註云:75張背面貼有條狀磁帶之塑膠信用卡
 3.如檔中所含邏輯紀錄或敘述之數量無法確定,亦難以估
 計時,可扼要說明之。
 例:1.註云:本檔所含敘述數量不詳
   2.註云:本檔實收2000捲磁帶,800個bpi
   4.機讀目錄資料檔所用媒體之數量單位、名稱或其他稽核
    細節,必要時宜說明之。
 例:1.註云:150張打孔卡片:80欄,IBM System 3
   2.註云:1 捲磁帶:7 軌,十進位數編組,40個紀
    錄一組,每一紀錄90個字符,800個bpi,
 奇同位,標準標籤;31公分
 (13)附件(字碼表如有ISBN號碼,應錄之)
 例:1.註云:附5 個PL/1寫成之程式,並附組合副程式
   2.註云:字碼表編號:ISBN ……
 (14)集叢項
 (15)學位論文
 視同論文之機讀資料檔。
 例:註云:碩士論文-交通大學
 (16)適用對象及使用限制
 例:1.註云:碩士班學生適用
   2.註云:本檔暫停使用至民70年1 月
   3.註云:祇供本校學生、教職員使用
 (17)使用方式
 例:註云:使用方式:線上傳視或電傳打字終端機或小型
 專用電腦(如 PDP 8 )
 (18)其他資料類型
 例:註云:亦發行縮影資料
 (19)摘要
 例:註云:民68年台北市防止青少年犯罪問卷調查
 (20)內容
 例:民69年全國圖書出版概況調查
  註云:內容:1,人文科學類(2960個邏輯紀錄)--
        2,社會科學類(3521個邏輯紀錄)--3,自然
         科學類(678個邏輯紀錄)…
 (21)號碼(13.8.1款所示者以外之其他重要號碼)
 (22)實際館藏記載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13.8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目 次
13.8.0 序則
13.8.1 標準號碼
13.8.2 識別題名
13.8.3 獲得方式
13.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13.8.0 序則
13.8.0.1 標點符號
 見1.8.0.1款。
13.8.1 標準號碼
 依1.8.1款著錄。
13.8.2 識別題名
 依1.8.2款著錄。
13.8.3 獲得方式
 依1.8.3款著錄。
13.8.4 裝訂及其他區別字樣
 依1.8.4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追尋項】

13.9 追尋項
 依1.9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補篇】

13.10 補篇
 依1.10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3.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依1.11款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機讀資料檔】:EditingRuleChapter_13}

 

第十四章 分析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範圍】

14.1 範圍
 由若干部份組成之作品,其各部份書目記錄之編製謂之分
 析。本章規則提供不同之分析方式,雖其中數種方式已在其
 他章節中述及,為便利選擇,仍集中於本章說明,各編目機
 構可酌情選擇適當之分析方式。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EditingRuleChapter_14}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集叢及多部份組成作品之分析】

14.2 集叢及多部份組成作品之分析
 集叢或由多部份組成之作品,若於共同題名外,各有其明
 確題名時,則各部份須另行編製完整之目片,將共同題名、
 編號等有關資料記於集叢項(見1.6款)。
 例:張大千的世界/謝家孝著.--台北市:時報文化,民71
 〔22〕,420面;21公分.--(時報書系;348)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EditingRuleChapter_14}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附註項】

14.3 附註項
 作品如含若干部份,可將各部份之書目資料記於附註項(
 多載於內容註),此為最簡易之分析方式。各部份之書目資
 料通常僅及於題名,或題名與著者。
 例:1.清朝野史大觀/小橫香室主人編….--內容:1,清宮遺
   文二卷--2,清朝史料二卷--3,清人逸事四卷--4,清朝
   藝苑二卷--5,清代述異二卷
   2.中華文彙/高明總編纂….--內容:先秦文彙/李日剛
   --兩漢三國文彙/林尹--兩晉南北朝文彙/巴壼天,
 戴培之--隋唐五代文彙/張壽平--宋文彙/方遠堯--
 遼金元文彙/江應龍--明文彙/袁煥若--清文彙/祝
 秀俠,袁帥南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EditingRuleChapter_14}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分析副款目】

14.4 分析副款目
 作品如含若干部份,且各部份之書目資料載於附註項時,
 可為各部份另立分析檢索款目,其標目為各部份之主要款目
 (如題名、著者等)置於劃一題名(通常為正題名)之上。
 此種方式各部份可逕予檢索,而不需另立目片。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EditingRuleChapter_14}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在」分析】

14.5 「在」分析
 如附註項(參見14.3款)中各部份之敘述不夠完整。可考
 慮使用「在」分析款目。
14.5.1 「在」分析款目包括所分析部份之書目資料及其出處。
 所分析部份之書目資料: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版本項
連續性出版品之卷期編次項
出版項(如此部份為單刊本,且其出版事項異於整件作品)
數量、單位(如冊數、捲數)及資料特殊類型標示
其他稽核細節
高廣深
附註
 所分析部份之出處(或稱「在」分析註)先記「在」字,
 於其下劃線,繼之以整件作品之正題名、著者敘述、版本敘
 述、卷期(若係連續性出版品)或出版事項(若係單刊本,
 且其出版事項異於整件作品)。
 例:1.讀史記會注考證札記/施之勉.--民55年5 月-
   在 大陸雜誌.--32卷10期(民55年5 月)-
   2.紅樓夢的社會問題/梁禮君.--105-111面;21公分
   在 紅樓夢研究專刊.--第10輯(民62年7 月)
   3.建設的文學革命論/胡適.--55-73面;20公分
 在 胡適文存,第一集
14.5.2 如分析部份之款目係以「在」分析方式著錄,而所隸屬之作
 品又屬於另一較大作品時,則先記所隸屬作品之書目資料,
 繼以集叢敘述方式著錄較大作品於後。
 例:周公與中國文化/錢穆.--1-15面;19公分
 在 中國學術史論集.--1.--(現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
 第4 輯)

{【中國編目規則︱分析】:EditingRuleChapter_14}

 

乙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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