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02.gif (1292 bytes) 中文編目規範標準

中 國 編 目 規 則 甲編部份

乙編 標  目

第二十一章 檢索款目之擇定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通則】

21.0 通則
21.0.1 本章規則用於選擇適當之款目,以檢索目錄中之書目記錄。
 檢索款目之標目,見第二十二章至第二十六章之規則。
21.0.2 來源
 依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選擇檢索款目。所有檢索款目需取
 自書目記錄之題名及著者項、版本項、集叢項或附註項。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基本規則】

21.1 基本規則
 編目時,除以題名及著者為檢索款目外,並視需要,另立
 適當之各種款目,以利檢索。
21.1.1 題名
21.1.1.1 下列題名得作為檢索款目:
正題名
又名
 例:天下才子必讀書
 (說明)正題名為「才子古文」。
原題名(如翻譯作品、改寫作品之原題名)
 例:1.販書偶記
  (說明)正題名為「四庫書目續編」。
   2.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說明)正題名為「世界文化史」。
   3.Beast and man in India
  (說明)正題名為「叢林奇談」,劉元孝改編。
  並列題名
 例:Economic yearboo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說明)正題名為「中華民國經濟年鑑」。
 「欽定」、「御批」、「增補」等字樣後之題名(或可另
  立參照片)
 例:1.四庫全書總目
  (說明)正題名為「欽定四庫全書總目」。
   2.通鑑輯覽
  (說明)正題名為「御批通鑑輯覽」。
   3.中華諺海
  (說明)正題名為「增補中華諺海」。
 非載於主要著錄來源而與正題名有重要差異之題名、如封
  面題名、卷端題名等。
 例:李太白詩文集
  (說明)卷端題「分類補注李太白詩」,版心題「李
  太白詩集」。
 劃一題名
 例:湯姆歷險記
  (說明)正題名為「孤兒歷險記」。
 集叢名
  集叢之各單元分別編目時得將集叢名立為檢索款目,集
  叢號可加於集叢名之後。
 例:正中工商管理叢書
  (說明)正題名為「賦稅實務」。
21.1.1.2 正題名之更易
專書
 單冊作品:各版之間正題名有重大差異者,另行編目。
 例:歷代名人年里碑傳總表
 (說明)另版題名「歷代人物年里碑傳綜表」,另行
 編目。
 多冊作品:各冊之間正題名有差異者,以首冊之正題名為
 其題名。但若首冊之外其他各冊之題名異於首
 冊,以較多冊數所用題名為主,其餘均立檢索
 款目。
 各版之間正題名有重大差異者,另行編目。
連續性出版品
 連續性出版品之題名若有所更易,應以新題名另行編目。
 例:1.萬國公報
  (說明)原名「中國教會公報」。
   2.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
  (說明)原名「教育資料科學月刊」,後更名為「
  教育資料科學」,後再改今名。
21.1.2 著者
 凡作品之創作者(如書籍之撰者、音樂作品之詞曲作者、
 藝術作品之創作者、照片之攝影者)應立檢索款目。其他著
 作方式(如編輯、修訂、翻譯、節錄、監修、校訂……等)
 之著者,得視其重要性,立為檢索款目。
 唱片、錄音帶、影片、錄影帶等資料之主要表演者,得視
 其重要性,立為檢索款目。
 例:1.新人生觀/羅家倫著
  (說明)正題名為「新人生觀」,另以羅家倫立檢索
  款目。
   2.中華樂府/何志浩詞;黃友棣曲
  (說明)正題名為「中華樂府」,另以何志浩、黃友
  棣分立檢索數目。
   3.台北新形象/第五季設計傳播公司設計;黃銘源、黃
  天縉攝影
  (說明)正題名為「台北新形象」,另以第五季設計
  傳播公司,黃銘源、黃天縉分立檢索款目。
   4.中國文學史類編/褚柏思編
  (說明)正題名為「中國文學史類編」,另以褚柏思
  立檢索款目。
   5.中華百科全書/中國文化大學中華學術院中華百科全
  書編纂委員會編輯;張其昀監修
  (說明)正題名為「中華百科全書」,另以中國文化
  大學中華學術院中華百科全書編纂委員會、
  張其昀分立檢索款目。
   6.古國幻遊記/馬克吐溫者;蕭廉任譯
  (說明)正題名為「古國幻遊記」,另以馬克吐溫、
  蕭廉任分立檢索款目。
21.1.2.1 單一著者
 著者為某一團體或個人者,無論作品中載明與否,均應立
 檢索款目。
21.1.2.1.1個人著者
 人名標目之選擇及格式見規則第二十二章。
21.1.2.1.2團體著者
 團體著者包括政府機構、公司行號、宗教團體、學會、協
 會、學術及教育機構、專案組織、會議、展覽、演藝團體、
 競技大會……等。
 團體標目之選擇及格式見規則第二十四章。
21.1.2.1.3著者不實
 若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所載著者不實,應儘可能考證,另
 以原著者設立檢索款目。
 例:1.天祿閣外史/(漢)黃憲撰
  (說明)正題名為「天祿閣外史」稱漢黃憲撰,考為
  明人王逢年偽撰。另以(明)王逢年立檢索
  款目。
   2.中國文學大辭典/江恆源、袁少谷合編
  (說明)正題名為「中國文學大辭典」稱江恆源、袁
  少谷編,考其真實著者為莊適。另以莊適立
  檢索款目。
21.1.2.1.4政府首長
 政府首長之作品除私人著作外,其屬公務者,得視其重要
 性以其官銜設立檢索款目。
 例:臺灣省政概要
 (說明)正題名為「台灣省政概要」嚴家淦講,亦得以
 「臺灣省政府主席嚴家淦」立檢索款目。
21.1.2.2 合著者
 創作者:著者為二人或三人者,得分立檢索款目;
 著者為四人以上者,僅以首列者立檢索款目。
 編、譯或其他著作方式:某一著作方式著者為二人以上者,
 以首列者立檢索款目。
 例:1.中等教育/王家通、陳伯璋、吳裕益合著
  (說明)正題名為「中等教育」,另以王家通、陳伯
  璋、吳裕益分立檢索款目。
   2.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林紀東等編纂
  (說明)正題名為「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
  編纂者有林紀東、鄭玉波、蔡墩銘、古登美
  四人,以首列者林紀東立檢索款目。
   3.行銷管理學/Philip Katler 〔原著〕;賴紀秀等譯
  (說明)正題名為「行銷管理學」,譯者有賴紀秀、
  單萍芝、羅明琦、張琰四人,以首列者賴紀
  秀立檢索款目。
21.1.2.3 作品之原著者
 作品如係改寫、修訂、釋義、翻譯、節編、續補等,或藝
 術作品由一種媒體改變成另一媒體,書目記錄中且載明所據
 作品之著者時,得以原著者立檢索款目。
 例:1.戰爭與和平/廖清秀改寫
  (說明)正題名為「戰爭與和平」,托爾斯泰原著,
  得以托爾斯泰立檢索款目。
   2.教育大辭書/唐鉞、朱經農、高覺敷主編 .--修訂版
   /孫邦正修訂
  (說明)正題名為「教育大辭書」,得以原編纂者唐
  鉞、朱經農、高覺敷分立檢索款目。
   3.說文解字註/(清)段玉栽註釋
  (說明)正題名為「說文解字注」,得以原書著者(
  漢)許慎立檢索款目。
   4.史通通釋/浦起龍釋
  (說明)正題名為「史通通釋」,得以史通原撰者(
  唐)劉知幾立檢索款目。
   5.冰凍乾燥法/張志純譯
  (說明)正題名為「冰凍乾燥法」,得以原著者J.D.
  Mellor立檢索款目。
   6.白話史記/龍宇純等譯
  (說明)正題名為「白話史記」,得以史記原著者(
  漢)司馬遷立檢索款目。
   7.十三妹/劉譪如節編
  (說明)正題名為「十三妹」,得以原著者莫文康立
  檢索款目。
   8.增補歷代紀事年表/華國出版社編
  (說明)正題名為「增補歷代紀事年表」,得以原著
  者王之樞、龔士炯分立檢索款目。
   9.書目答問補正/范希增補正
  (說明)正題名為「書目答問補正」,得以原著者(
  清)張之洞立檢索款目。
12.1.2.4 插圖者
 凡插圖為名家之作、或為作品之重要部分,或所佔篇幅較
 多者,得以插圖者立檢索款目。
 例:細說錦繡中華/郭嗣汾著;陳乃勇插圖
  (說明)正題名為「細說錦繡中華」,得以陳乃勇立檢
  索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附有傳記或評論性資料之作品】

21.2 附有傳記或評論性資料之作品
 主要著錄來源中若載有作品以外他人所作傳記或評論性資
 料之撰述者,得與傳主同立為檢索款目。
 例:袁枚評傳/楊鴻烈撰
  (說明)除以楊鴻烈立檢索款目外,亦得以袁枚立檢索
  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藝術作品】

21.3 藝術作品
21.3.1 藝術作品除為原創作者設立檢索款目外,若為複製品,亦應
 以負責複製之個人或團體立檢索款目。
21.3.2 兩件以上藝術複製品
21.3.2.1 無文字部分者
 藝術複製品未含文字部分者,得以原創作者立檢索款目。
21.3.2.2 有文字部分者
 藝術複製品含文字部分者,若主要著錄來源載有文字部分
 之著者,得與創作者分立為檢索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音樂作品】

21.4 音樂作品
21.4.1 音樂作品除以作曲者立檢索款目外,如係改編,亦應以改編
 者立檢索款目。
 例:梅花/劉家昌曲;蔣緯國改編
  (說明)除以劉家昌立檢索款目外,亦應以蔣緯國立檢
  索款目。
21.4.2 音樂作品之作詞者應立為檢索款目,歌詞若係以他人作品而
 成,其原著者及其題名得立檢索款目。
 例:滿江紅/(宋)岳飛詞;林聲翕曲
  (說明)除以林聲翕立檢索款目外,亦應以歌詞原作者
  (宋)岳飛立檢索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錄音資料】

21.5 錄音資料
21.5.1 錄音資料除以原創作者(包括音樂作品之作曲、作詞者、非
 音樂作品之著者)立檢索款目外,亦應為主要表演者立檢索
 款目。主要表演者在二人以上時,以首列者立檢索款目。
21.5.2 若錄音資料乃某一表演者之專輯作品,應以此表演者立檢索
 款目;若創作者為三人以上,可不必為創作者立檢索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相關作品】

21.6 相關作品
 相關作品包括續篇、索引、要語索引、連續性出版品專號
 等,若分別單獨編目時,應將相關之著者及題名設立檢索款
 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律令類出版品】

21.7 律令類出版品
 律令類出版品如涉及某一特定法令、行政規章、或條約、
 和約者,得視其重要性,設立檢索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宗教類出版品】

21.8 宗教類出版品
21.8.1 凡宗教經典之作品(如聖經)應為有關之著者立檢索款目,
 至於劃一題名之選定見第二十五章。
21.8.2 有關宗教儀式之作品,應以所屬教會(如天主教會)立檢索
 款目。

{【中國編目規則︱檢索款目之擇定】:EditingRuleChapter_21}

 

第二十二章 人名標目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通則】

22.0 通則
 人名標目應自其本名、室名、別號、筆名、謚號、封號或其
 他名號中擇其著稱者;未經採用者,另立參照款目引見之。
 帝王后妃,諸侯之有廟號、謚號、封號者見22.1.4款;僧尼
 之有法名者見22.1.5款。
 例:黃春明
 不用筆名 邱文祺、黃大魚。
 瓊瑤
 不用本名 陳 。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2}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人名標目之選擇】

22.1 人名標目之選擇
22.1.1 一人有二個以上之名號者,應擇其著稱者為標目,如無法確
 定,得依下列順序擇定:
個人作品中最常用者。
文獻中最常用者。
個人最近使用者。
 如仍無法確定者,以本名為標目。
 例:1.朱熹
  不用朱元晦、朱紫陽、朱晦庵、遯翁、雲谷老人、
  滄州病叟、朱文公、朱考亭等名。
   2.于右任
  不用于敬銘、于伯循、騷心、劉學裕、太平老人、
  大風、剝果、六誌齋、白花草廬、神州舊主、關西餘
  子、半哭半笑樓主、啼血乾坤一杜鵑等名。
22.1.2 個人之名號如有變更,以其最新者為標目,但如原名較為著
 稱時,仍以原名為標目。
 例:1.胡適
   不用原名洪騂。
   2.陳定山
   不用原名 。
22.1.3 筆名(含室名、別號等)
22.1.3.1 個人之作品如均署同一筆名,或個人以同一筆名見諸有關文
 獻之中者,即以之為標目;如知其本名,則另立參照款目引
 見之。
 例:柏楊
 不用郭衣洞為標目,但為之另立參照款目引見之。
22.1.3.2 個人之作品如以不同之筆名題署;或間以本名、筆名題署者
 ,擇其著稱者為標目;如無法確定,依22.1.1款擇定,未經
 採用者,立參照款目引見之。
 例:林良
 不用子敏為標目,但為之另立參照款目引見之。
22.1.4 廟號、謚號、封號
 帝王、后妃、諸侯、貴族逕以廟號、謚號、封號為標目,
 如本名較為著稱,則以本名為標目。
 例:1.清高宗
   不用愛新覺羅弘曆、十全老人等名。
   2.唐高祖
   不用李淵、神堯大聖大光孝皇帝。
   3.岳飛
   不用岳武穆。
22.1.5 法名
 僧尼之有法名及俗名者,以法名為標目。如俗名較為著稱
 ,則以俗名為標目。
 例:釋弘一
 不用俗名李叔同。
22.1.6 滿、蒙、回、藏等人名
 滿、蒙、回、藏等人名之標目,依22.1至22.1.5各款擇定。
 例:納蘭永壽
22.1.7 已婚婦女姓名
 已婚婦女冠有夫姓者,其標目依22.1至22.1.5各款擇定。
 例:蔣宋美齡
22.1.8 譯名
 外國人之取用中文名字者,以其中文名字為標目,如中文
 名字不止一個,依22.1至22.1.5各款擇定。如無中文名字,
 則採用作品中之譯名,譯名與前此所錄者不同時,以已用者
 為準。其歧異之譯名,另立參照款目引見之。如作品中無中
 文譯名,則參考其他資料(如中央通訊社之「標準譯名錄」
 )以較為常用者選定之。如無法查得,則自行擬定之。
 例:1.雨果
   不用囂俄。
   2.海明威
   不用漢明威。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2}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標目格式】

22.2 標目格式
中國人名標目記其姓名。
西洋人之中文譯名,以姓為標目,其後記其原文姓名於圓
 括弧內,但有習用譯名者逕錄之。
 例:1.章學誠
   2.詹姆斯( James, Preston Everett )
   3.利馬竇
   4.高本漢
   5.郎世寧
22.2.1 頭銜、學位、職位等均不必載於標目。
22.2.2 中國人名之前須註明朝代,置於圓括弧內,惟「民國」二字
 可予省略。
 例:1.(明)王守仁
   2.丁文江
22.2.2.1 朝代名稱如下:
 夏、商、周、泰、漢、三國、晉、南北朝、隋、唐、五代
 、宋、遼、金、元、明、清。
22.2.2.2 竊偽之朝代,應以正統之朝代著錄。
 例:(漢)王莽
 不記(新)王莽。
22.2.2.3 人名前註明之朝代,以卒年為準;如有疑義或特殊情形時,
 得參照諸家著錄決定之。
 例:1.(清)張玉書
  (說明)張玉書生於明思宗崇禎十五年,卒於清聖祖
  康熙五十年,以卒年為準。
   2.(明)鄭成功
  (說明)鄭成功生於明熹宗天啟四年,卒於清聖祖康
  熙元年,畢生反清復明,以著錄為明人為宜
  。
22.2.2.4 帝王之廟號、后妃之謚號,原已冠有朝代名稱,不須另加註
 明,其朝代名稱亦不須置於圓括弧內。
 例:1.宋太祖
   2.元太祖
22.2.3 僧尼之以法名為標目者,名字前冠「釋」字。
 例:1.釋星雲
   2.釋曉雲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2}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相同標目之區分】

22.3 相同標目之區分
 標目相同,須加註適當之字樣,以資區分。
22.3.1 中國人名
 朝代相同時,加註其別號、籍貫、職業、職稱等於姓名之
 後,置於圓括弧內。
 例:1.(清)戴震
  (說明)明、民國均另有名戴震者,以朝代別之。
   2.(漢)蔡邕(圉人)
   3.(漢)蔡邕(上虞人)
22.3.2 其他國家人名
 標目相同時,可加註下列適當字樣:
生卒年,以公元年代表示,記於姓名之後,置於圓括弧內
 。如為譯名,則將生卒年置於原名之後,以逗點相隔。
其他適當字樣(如職業、職稱等),加註於姓名之後,置
 於圓括弧內。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2}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著作方式】

22.4 著作方式
 著作方式(如撰、注、編、譯、繪等)不必加註於標目之
 後。

{【中國編目規則︱人名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2}

 

第二十三章 地  名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適用範圍】

23.0 適用範圍
23.0.1 地名用於團體標目之作用:
區別名稱相同之團體(見24.2.3款)。
作為政府機關標目之一部分(見24.2.4款)。
標示會議、展覽會等舉行之地點(見24.2.6.4款)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EditingRuleChapter_23}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通則】

23.1 通則
23.1.1 同一地方如有不同之地名,選用其正式之地名,惟國家之名
 稱係選用其習用者。
 例:1.洛杉機
   不用羅省。
   2.鄞縣
   不用寧波。
   3.美國
   不用美利堅合眾國。
   4.韓國
   不用大韓民國或朝鮮。
23.1.2 外國地名如有習用之中文地名,照錄之。如無習用者,則參
 考其他資料選定之。
 例:1.新加坡
   不用星加坡。
   2.舊金山
   不用三藩市。
   3.馬尼拉
   不用岷市。
   4.奇瓦瓦
  (說明)墨西哥 Chihuahua,據胡子丹主編國際漢
  譯地名辭典選定譯名。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EditingRuleChapter_23}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地名之變更】

23.2 地名之變更
 依作品所涉及之時代而定。
 例:1.迪化
   清代稱烏魯木齊。
   2.伊斯坦堡
   舊稱康士坦丁堡。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EditingRuleChapter_23}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地名之區別】

23.3 地名之區別
23.3.1 本國地名
 縣以下之市、鎮等地名應冠以所屬縣名。
23.3.2 外國地名
 除最著名者外,應冠國名或地區名。
 例:(印度)孟買
23.3.3 相同地名
 應冠較大之地名。
 例:1.(愛渥華州)邁阿密( Miami, Iowa, U.S.A. )
   2.(佛羅里達州)邁阿密( Miami, Florida, U.S.
   A.)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EditingRuleChapter_23}

 

第二十四章 團體標目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通則】

24.0 通則
24.0.1 團體標目,採用該團體著稱之名稱,未經採用者,另立參照
 款目引見之。團體名稱之標目格式見24.2款。
 例:聯勤總部
 (說明)不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4}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名稱之選擇】

24.1 名稱之選擇
24.1.1 團體名稱不止一個,採用其著稱者。無法確定,則依下列順
 序擇定。
作品中最常用者。
文獻中最常用者。
最近使用者。
24.1.2 團體名稱變更,採用其最新之名稱。新舊名稱分立參見款目
 (見26.2.3.2款)。
 例:交通部觀光局
 (說明)不用交通部觀光事業小組、交通部觀光事業委
 員會、交通部觀光事業局等舊稱。
24.1.3 不同形式之名稱
 團體名稱如有不同之形式(如全銜、簡稱等),以主要著
 錄來源所載者為準。
24.1.4 譯名
 外國團體之有中文名稱者,以其中文名稱為標目,中文名
 稱不止一個,依24.0至24.1.3各款之規定擇定。無中文名稱
 則採用作品中之譯名;作品中之譯名與前此所錄者不同時,
 以即用者為準。其歧異之譯名另立參照款目引見之。作品中
 無中文譯名,則參考其他資料以較為常用者選定之。無法查
 得,則自行擬定。
 例:歐洲共同市場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4}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標目格式】

24.2 標目格式
 一般團體以其名稱為標目,惟
政府機關之標目見24.2.4款。
下級單位之需冠上級名稱者見24.2.5款。
 例:1.中華農學會
   2.中國國民黨
   3.中華經濟研究院
24.2.1 團體名稱所含之下列字樣,須自標目中刪除:
冠首之「私立」字樣。
冠首之「財團法人」字樣。
「股份有限」字樣。
 例:1.中國文化大學
  (說明)省略「私立」字樣。
   2.太平洋文化基金會
  (說明)省略「財團法人」字樣。
   3.亞洲徵信所
  (說明)省略「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4.2.2 團體名稱如無法顯示其為團體時,可於名稱後加註適當字樣
 於圓括弧內,以說明其性質。
 例:1.海功號(船)
   2.尖端(電視節目)
24.2.3 標目相同之團體,需於名稱之後,加註其所在地或其他字樣
 於圓括弧內,以資區別,如其中之一為眾所熟知者,該團體
 可不加任何字樣。
 例:1.國立中央圖書館
   2.國立中央圖書館(韓國)
24.2.4 政府機關
 本款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國家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察、軍隊、使領館、駐外代表團等機關。其他由政府設
 立、經營之單位,直接以其名稱為標目。
 例:1.行政院
   2.國立故宮博物院
24.2.4.1 中央機關之標目,機關名稱需冠國名。國名採習用之名稱,
 但我國之中央機關可省略「中華民國」字樣。
 例:1.立法院
   2.日本文部省
24.2.4.2 我國省級機關之標目,機關名稱冠省名,毋需再冠國名。
 例:台灣省教育廳
24.2.4.3 地方機關之標目,機關名稱冠地名。
 例:1.台北縣教育局
   2.台北縣新店市工務課
24.2.4.4 各級政府之二級以下單位,如其名稱不足以辨識,須於單位
 名稱前加註其上級名稱。
 例:台北市教育局第一科
24.2.4.5 立法機構會議之標目,名稱後依次加註屆次、時間於圓括弧
 內。
24.2.4.6 我國軍事機關、部隊之標目,名稱需冠以軍種,如冠軍種而
 造成名稱之累贅時,得省略之。
 例:1.陸軍八○二醫院
   2.空軍軍官學校
24.2.4.7 其他國家軍事機關、部隊之標目,名稱應冠國名及軍種。
 例:美國陸軍製圖局
24.2.4.8 使領館及駐外代表團直接以其名稱為標目
 例: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
24.2.5 需冠上級團體名稱之下級單位
24.2.5.1 下級單位之名稱本身不足以區辨者,須冠其上級之名稱。
 例: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
24.2.5.2 下級單位與其最高單位之中間層級,需著錄於標目內,但如
 無助於區辨者,可省略之。
 例:1.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企劃處
   2.國立台灣大學實驗農場
  (說明)不需著錄農學院。
24.2.6 會議、研討會等
24.2.6.1 本款所稱會議、研討會等指有特定宗旨與主題而召開者。會
 議屆次、舉行時間、會議地點依次加註於名稱之後,置於圓
 括弧內。屆次、時間、地點間以冒號。
 例:1.中文圖書資料自動化研討會(民70:台北市)
   2.亞太地區圖書館學研討會(1 :民72:台北市)
24.2.6.2 屆次
 會議之屆次以阿拉伯數字記之。
 例:東亞阿爾泰學會議(6 :)
24.2.6.3 時間
 會議之時間按民國紀年,僅記年份。如會議跨越二個年份
 舉行,記載其起訖年份。同一會議在一年內舉行二次以上者
 ,除年份外,並記載其舉行之月、日。
 例:1.(民58-59:台北市)
   2.(民57.3.2:台中市)
   3.(民57.10.5:台中市)
24.2.6.4 地點
會議地點記載於年份之後。會議如係在教育、文化機構內
 舉行,記載機構名稱。
 例:亞洲圖書館合作會議(1 :民63:淡江大學)
會議名稱如已包含舉行之地點,不必重複記載。
 例:台北市都市發展規劃與經營管理研討會(民70)
會議如分在二處舉行,一併記載,三處以上者,僅記載首
 列處所,並加「等」字。
24.2.6.5 如標目可適用於同一會議不同屆次,但會議時間及地點不同
 ,標目後毋需加註屆次、時間、地點。若地點相同時,仍需
 記載。
24.2.7 展覽、博覽會等
 展覽會、博覽會等屆次、時間、地點之記載見24.2.6款。
24.2.8 分會、支會、分部、分館等
24.2.8.1 團體之分會、支會等所在地之地名記載於團體名稱之後,置
 於圓括弧內。
 例:1.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台灣省分會(台北市)
   2.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台北市)
   3.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台灣省第一支會(三重市)
   4.華美協進社台灣分社(台北市)
24.2.8.2 如分會、支會等之名稱已包含其所在地之地名,則不必重複
 記載地名。
 例:1.新加坡國際銀行台北分行
   2.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台北市分會
   3.軍事新聞通訊社高雄分社
24.2.9 寺廟、教堂等
24.2.9.1 寺廟、教堂等所在地之地名記載於其名稱之後,置於圓括弧
 內。
 例:1.龍山寺(台北市)
   2.清真寺(台北市)
   3.聖家堂(台北市)
24.2.9.2 如寺廟、教堂之名稱已包含其所在地之地名,則不必重複記
 載地名。
 例:北港朝天宮
24.2.10 電台、電視台等
24.2.10.1 電台及電視台之所在地記載於其名稱之後,置於圓括弧內。
 例:台灣省警察廣播電台(台北市)
24.2.10.2 如電台及電視台之名稱已包含其所在地之地名,則不必重複
 記載地名。
 例:台北市市政廣播電台

{【中國編目規則︱團體標目】:EditingRuleChapter_24}

 

第二十五章 劃一題名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適用範圍】

25.0 適用範圍
 作品因版本或譯本不同而題名有異者,編目時可使用劃一
 題名,並立為檢索款目,期於目錄中匯集一處,以便檢索。
25.0.1 宗教經典、古典作品(含署名及佚名)為最常使用劃一題名
 者。
25.0.2 編目機構可依下列諸點考慮某一件品是否應使用劃一題名:
該作品之知名度。
該作品不同版本及譯本之多寡。
該作品之原文是否為外文。
該作品之不同版本、譯本是否需匯集一處,以便於研究。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25}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著錄】

25.1 著錄
 劃一題名著錄於追尋項,冠以「劃一題名」字樣,但劃一
 題名與正題名相同時,省略不予著錄。參見規則1.9.2 款。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25}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劃一題名之選擇】

25.2 劃一題名之選擇
25.2.1 依下列順序選擇劃一題名:
著稱之題名。
作品中最常使用之題名。
原題名。
25.2.2 外文作品如有多種不同題名之中文譯名,依25.2.1款選擇劃
 一題名。
25.2.3 各類型資料(如音樂作品、宗教經典、律令類出版品)之劃
 一題名,有關規則正研訂中。

{【中國編目規則︱劃一題名】:EditingRuleChapter_25}

 

第二十六章 參  照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參照款目】

26.0 參照款目
26.0.1 為便於檢索,目錄中得立下列參照款目:
「見」款目:指引讀者從可能查尋之人名、團體名稱或題
 名等「見」目錄中選用之標目。
 例:1.飛碟
   見 不明飛行體
   2.漁仲
   見 鄭樵
   3.石頭記
   見 紅樓夢
  「參見」款目:指引讀者從某一標目「參見」其他相關之
   標目。
 例:1.公共關係
   參見 宣傳
   2.社區
   參見 鄉村
   新村
   聚落
   工業區
   都市
  說明參照:如僅以「見」或「參見」款目無法給予讀者適
   當之指引時,得以簡潔之文字加以說明。
26.0.2 立參照款目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欲引見之款目,須為已見諸目錄者。
 目錄中使用參照款目之情形,應另予記錄於權威檔,以便
 修正或刪除款目時有所依據。
凡有助於讀者之參照款目逕立之。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EditingRuleChapter_26}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人名】

26.1 人名
26.1.1 「見」款目
26.1.1.1 個人之名字,其未經選用為標目者,應立「見」款目引見選
 用之標目(參閱第二十二章)。
以本名為標目
 例:邱文祺
 見 黃春明
以筆名為標目
 例:郭衣洞
 見 柏楊
以室名為標目
 例:高拜石
 見 古春風樓主
以諡號為標目
 例:姬宜臼
 見 周平王
以法名為標目
 例:李叔同
 見 釋弘一
以俗名為標目
已婚婦女之名字
 例:宋美齡
 見 蔣宋美齡
外國人之譯名
 例:漢明威
 見 海明威
26.1.1.2 不同之著者使用同一名字,而此一名字復未經選用為標目時
 ,各著者之標目,應以同一「見」款目引見之。
 例:二殘
 見 王文興
 劉紹銘
26.1.1.3 說明參照款目
 作品之著者不止一人,但使用共同筆名時,則於此共同筆
 名及各著者之標目下分別說明。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EditingRuleChapter_26}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團體名稱及地名】

26.2 團體名稱及地名
26.2.1 「見」款目
 團體或地名之不同名稱,其未經選用為標目者,應立「見
 」款目引見選用之標目(參閱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以正式名稱為標目
 例:福爾摩沙
 見 臺灣
以簡稱為標目
 例:美利堅合眾國
 見 美國
外國團體之譯名
 例: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
 見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
不同之地名
 例:1.烏魯木齊
   見 迪化
   2.錫蘭
   見 斯里蘭卡
26.2.2 「參見」款目
 團體在目錄中使用不同之標目,得立「參見」款目互見之。
 例:英國鳥類學家協會
 參見 英國鳥類學家聯盟
26.2.3 說明參照
26.2.3.1 依24.2.1款之規定,團體名稱冠首之「私立」、「財團法人
 」等字樣,不記載於標目內,但應於目錄中以「說明參照」
 說明之。
 例:本目錄中凡冠有「私立」、「財團法人」之機關團體,
 均省略其「私立」、「財團法人」字樣
26.2.3.2 團體名稱如有更易,應於目錄中分立「說明參照」說明之;
 如名稱更易不止一次者,得以簡潔之文字敘述其更易之經過
 。
 例: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
 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灣總督府圖書館,台灣光復後改
 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圖書館,三十七年更名台灣省立
 台北圖書館,六十三年改隸中央,稱今名

{【中國編目規則︱參照】:EditingRuleChapter_26}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性質、範圍及體栽】

(1)性質、範圍及體栽
 例:豆腐一聲天下白/林海音等著
 註云:散文選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使用語文、譯作、改寫】

(2)使用語文、譯作、改寫
 例:1.赫塞語粹/赫塞原著;顧燕翎譯
   註云:本書依據曼赫( Ralph Manheim )英譯本轉
   譯而成
   2.四書
   註云:中英對照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正題名來源】

(3)正題名來源
 例:後漢記
 註云:封面題名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4)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例:1.隸書大字典/〔(清)〕翟云升輯〕
   註云:原書名:隸篇
   2.列子 八卷/(周)列禦寇撰;(晉)張湛注
   註云:卷端題名:沖虛至德經
   3.中國藝術論叢/滕固編
   註云:初版書名:教育部第二次全國美術展覽會專刊
   4.〔春秋大事比〕
   註云:書名缺,據文獻通考補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殘存】

(5)殘存
 例:宋刻單疏本春秋公羊疏 二十八卷/(唐)徐彥撰
 註云:原書存一至七卷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

(6)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參閱本規則1.1.3.2款)
 例:書背題名:Games Chinese children play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副題名過長】

(7)副題名過長
 例:司馬遷的世界/鄭樑生編譯
 註云:副題名:司馬遷戲劇性的一生與史記的世界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著者敘述】

(8)著者敘述
 例:1.四夷館考
   註云:(明)佚名撰
   2.北山詩話
   註云:(宋)佚名撰
   3.華嚴法界玄鏡 三卷
   註云:據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影印之實用佛學辭典考
   訂著者為(唐)釋杜順述,(唐)釋澄觀譯
   4.曾子 二卷
   註云:舊題曾參撰
   5.詩學事類 二十四卷/(明)李攀龍撰
   註云:原題(明)李攀龍撰,據四庫全書總目考證為
   託名之作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版本項】

(9)版本項
 例:1.宋史
   註云:據上海涵芬樓影印北平圖書館藏元至正刊本
   闕卷以明成化刊本配補
   2.廣雅疏證 十卷
   註云:據畿輔叢書本影印
   3.金石字鑑
   註云:據補正朝陽字鑑刪簡縮印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資料特殊細節】

(10)資料特殊細節
 例:1.註云:比例尺1:100000誤,應為1:450000(地圖之
   例)
   2.註云:卷期編號不規則(連續性出版品之例)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出版項】

(11)出版項
 例:1.國立中央圖書館館刊
   註云:自3卷1期起改由正中書局出版,國立中央圖
   書館發行,自4卷1期起復由國立中央圖書館
   單獨發行
   2.中華民國栽判類編
   註云:本書分民事法、刑事法及行政法三種專集。
   行政法由台灣書店印行,民事法及刑事法由
   正中書局印行
   3.註云:原出版年誤,應為清光緒三十年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稽核項】

(12)稽核項
 例:1.註云:原書面數實為4,292 面
   2.註云:封套內面口袋有摺疊地圖4 張
   3.註云:第3 冊至第6 冊高30公分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集叢項】

(13)集叢項
 例:註云:第1冊至第2冊之叢書名:非洲展望,第3 冊至
 第4冊之叢書名:第三世界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學位論文】

(14)學位論文
 例:註云:碩士論文--台灣大學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適用對象】

(15)適用對象
 例:1.註云:青少年讀物
   2.註云:大學用書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其他資料類型】

(16)其他資料類型
 例:1.註云:亦發行卡式錄音帶
   2.註云:亦發行16糎電影片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摘要】

(17)摘要
 例:註云:摘要:本影片介紹森林中動物百態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附錄、索引、參考書目等】

(18)附錄、索引、參考書目等
 例:1.註云:附錄:中西名詞對照表
   2.註云:附:索引
   3.註云:附:參考書目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內容】

(19)內容
 例:1.唯識新栽擷叢/唐大圓撰
   註云:部份內容:佛學講演集/唐大圓撰--唯識今
   釋/繆鳳林撰
   2.中法漢學研究所通檢叢刊
   註云:內容:1,輪衡通檢--2,呂氏春秋通檢--3,風
   俗通演義通檢--4,春秋繁露通檢--5,准南子
   通檢--6,潛夫論通檢--7,新序通檢--8,申鑒
   通檢--9,山海經通檢--10,戰國策通檢--11,
   大金國志通檢--12,契丹國志通檢--13,輟耕
   錄通檢--14,方言校箋附通檢--15,文心雕龍
   新書附通檢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號碼】

(20)號碼(除1.8 款所示者外)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合刊、合訂】

(21)合刊、合訂
 例:新校漢書藝文志 一卷/(漢)班固撰;(唐)顏師
 古注
 註云:與新校隋書經籍志合刊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實際館藏記載】

(22)實際館藏記載
 例:1.註云:館藏:第5冊,第7冊
   2.註云:館缺:第1冊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1_7}


【中國編目規則︱總則︱附註項︱刊期】

(1)刊期
 刊期已明白顯示於題名與著者敘述項內者,則無需著錄。若
 刊期有所變更,當予註明。
 例:1.週刊
   2.半月刊
   3.旬刊
   4.月刊
   5.雙月刊
   6.季刊
   7.年刊
   8.不定期
   9.月刊(民38-40)、季刊(民41- )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語文】

(2)語文
 若著錄主文未能顯示所使用之語文,應註明於附註項。
 例:學生英文雜誌=Student English Weekly
 註云:中英對照
 附英文摘要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

(3)正題名
 正題名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其他題名】

(4)其他題名
正題名之外,另有各種名稱,應予註明。
 例:1.註云:封面題名:
   2.註云:有時題:
   3.註云:附加書名頁題:
  連續性出版品(除集叢外)之各期若另有題名,應加附註
   說明之。其較具重要性者,分別記載其題名。
   例:仙人掌雜誌
   註云:各期有不同專題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並列題名及副題名】

(5)並列題名及副題名
 未載於題名及著者述敘項,或有不同之並列題名及副題名,
 可加附註說明之。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著者敘述】

(6)著者敘述
未載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者,以附註記之。
 例:露營生活
 註云:中華民國露營協會會訊
個人或團體僅以簡稱或西文縮寫載於著錄主文中,必要時
 ,得於附註中記其全名。
 例:1.台肥月刊
   註云:「台肥」全名為台灣肥料公司
   2.僑資會訊=O.C.E.A. monthly
   註云:「僑資」及英文「O. C. E. A.」之全名為中
   華民國僑資事業協進會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

(7)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
 一連續性出版品之發行,若與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間有所關
 聯,則應加記附註以說明其關係。
 {翻譯: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1}
 {繼續: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2}
 {改名: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3}
 {合併: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4}
 {分衍: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5}
 {併入: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6}
 {複製: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7}
 {版本: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8}
 {版本眾多: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9}
 {補篇:EditingRuleChapter_3_7_7_10}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卷期、編次項】

(8)卷期、編次項
繁複、特異或不規則之編次方式,未明白顯示於卷期編次
 項者,應記於附註項。
 例:1.出版家雜誌
   註云:除第1 期外,尚有0 期
   2.青蓓雜誌
   註云:創刊號出版後,再出版第1 期
   3.世界教育動態
   註云:自民52年至57年,每年各自1 期編至12期
   4.神州詩刊
   註云:創刊號亦為天狼星詩刊第6 期
   5.註云:民23年3 月至12月號另稱第1 卷3 期至12期
   6.註云:卷期不規則,無5 至6 卷,11至12卷重複
   7.註云:卷期不規則
  刊期為一年以上之連續性出版品,各卷或各期涵蓋之時期
   若非日曆年度,應將所涵蓋時期記於附註項。
 例:1.中華民國年鑑
   註云:本刊所指年度係自當年7 月1 日起至次年6
   月30日止
   2.中華民國教育統計
   註云:本刊所指年度係自當年8 月1 日起至次年7
   月31日止
   3.中國教育年鑑
   註云:本刊年度不規則
   4.台灣農業年報
   註云:本刊收錄十年之資料截至出版前一年止
  連續性出版品若暫時停刊,應註明之。若已恢復發行,則
   記載停刊期間之年月或編次。
 例:1.註云:自第11期起停刊
   2.八閩會訊
   註云:民63年8 月至64年9 月停刊
   3.教育雜誌
   註云:民21年12月至23年8 月,民30年12月至36年
   6 月停刊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出版項】

(9)出版項
 連續性出版品之出版事項若有變更或異常之處,應記於附註
 項。若過於複雜,則概括記之。
 例:1.註云:民40年出版第30期,47年出版第31期
   2.註云:民國28年遷昆明,30年遷成都,34年遷南京出
   版
   3.註云:出版事項迭有變更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稽核項】

(10)稽核項
 連續性出版品各期之稽核事項若有變易,應記之。
 例:1.註云:4 至7 卷:30公分
   2.註云:部份卷期有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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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附件】

(11)附件
 連續性出版品若有不定期之附件,應將刊期記於附註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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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集叢項】

(12)集叢項
 集叢資料未能記載於集叢項(如複製品原件所屬之集叢資料
 等)、集叢編次方式各期若有不同者,均得於附註中說明。
 例:註云:原屬××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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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適用對象】

(13)適用對象
 連續性出版品中,若載明適用對象,得於附註項中說明。
 例:小樹苗
 註云:學前、國小低年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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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其他資料類型】

(14)其他資料類型
 例:銀行週報
 註云:亦發行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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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索引】

(15)索引
 連續性出版品若有彙編之索引,應記於附註項,並儘可能註
 明索引之種類(如著者索引、標題索引等)、收錄之卷期、
 編次,單獨發行之索引,亦應記之。
 例:1.教育科學資料月刊
   註云:索引:1 至10卷載於第10卷4 期
   2.中國人事行政
   註云:每卷編有索引刊於次卷卷首
   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報
   註云:每年編有索引,油印本單行
   4.中央月刊
   註云:索引:第1 卷1 期至10卷12期(民國57年10月
   至67年10月),單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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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內容】

(16)內容
 未另行編目之插頁、附屬連續性出版品及另有特定題名之重
 要專載,應記於附註項。
 例:1.台灣銀行季刊
   註云:每期附有台灣經濟文獻分類索引
   2.中央月刊
   註云:每期內附題為「待從頭收拾舊山河」之大陸河
   山景物一張
   3.金工
   註云:民60年起每年最末一期為鑄造專輯
   4.健康世界
   註云:每期有專欄
   5.學前教育月刊
   註云:每期內附「本期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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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號碼】

(17)號碼
 連續性出版品中,除國際標準叢刊號碼外,若另載有其他重
 要號碼時,應記之。(見1.8.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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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實際館藏記載】

(18)實際館藏記載
 館藏若有特殊或殘缺情形,應記於附註項。館藏不全,應詳
 列庋藏部份。
 例:1.材料科學
   註云:館藏:2 至7 卷
   2.刑事法雜誌
   註云:殘缺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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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合刊】

(19)合刊
 連續性出版品若為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一部份,且另有題名
 ,或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合刊,應加附註說明。
 例:主計公報
 註云:與主計月報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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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著錄依據】

(20)著錄依據
 著錄內容若非依據首期,則應註明其依據。
 註云:依據:3 卷2 期(民46年5 月)著錄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EditingRuleChapter_3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翻譯】

翻譯: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譯自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但非
3.2.1 款所述不同語文版),原題名應記於附註項。
 例:註云: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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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繼續】

繼續: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繼續另一已停刊之連續性出版
 品發行,不論其編次是否連貫或有所更易,應記原出版品
 之題名於附註項。
 例:主義與國策
 註云:繼續:三民主義半月刊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改名】

改名:一連續性出版品若已停刊,且由另一連續性出版品
 繼續發行,不論其編次是否連貫或有所更易,新發行之出
 版品題名應加記於附註項,必要時,得註明變更日期。
 例:三民主義半月刊
 註云:改名:主義與國策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合併】

合併:(甲)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由兩種以上連續性出版品
 合併發行,原來各出版品之題名應記於附註項。
 例:土木水利
 註云:由土木工程及水利合併而成
 (乙)一連續性出版品若與他種連續性出版品合併且
 改換題名發行,應將新題名及所合併之出版品
 題名加記於附註項。
 例:土木工程
 註云:與水利合併成土木水利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分衍】

分衍:(甲)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由另一連續性出版品分衍
 而成 ,應記原出版品之題名於附註項 。必要
 時,分衍後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題名亦一併註
 明。
 例:商標公報
 註云:衍自:標準
 (乙)一連續性出版品如經分衍而成數部份,應加註
 各部份之題名於附註項。
 例:標準
 註云:衍成:專利公報、商標公報、標準
 公報
 (丙)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由另一連續性出版品分別
 而成,應記原出版品之題名於附註項。
 例:原子動力通訊
 註云:原附於:台電工程月刊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併入】

併入:(甲)一連續性出版品若曾有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併入
 發行,應記其題名於附註項。必要時,加註併
 入日期。
 例:四海之友
 註云:僑務月刊、函校通訊併入本刊
 (乙)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併入另一連續性出版品發行
 ,應將其所併入出版品之題名加註附註項。必
 要時,註明併入日期。
 例:僑務月報
 註云:併入:四海之友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複製】

複製:一連續性出版品若係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複製品(
 照相版或其他),且題名變易,則應記原題名於附註項。
 至原出版地、出版者、刊期、國際標準叢刊號碼若與複製
 者不同且又可查知,則一併予以附註。

{【。︱。︱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EditingRuleChapter_3_7_7}


【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版本】

版本:(甲)一連續性出版品若為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非主
 要版本,部份內容差異,所用文字不同,則應
 記主要版本之題名於附註項。
 例:讀者文摘
 註云:為Reader's Digest 之中文版
 (乙)若主要版本題名不詳,則僅予概略註明。
 例:註云:亦發行英文、法文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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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版本眾多】

版本眾多:連續性出版品若有眾多版本,則僅註明「版本
     眾多」。
 例:註云:版本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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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目規則︱連續性出版品︱附註項︱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關係︱補篇】

補篇:(甲)一連續性出版品若為另一連續性出版品之補篇
   ,應記主要出版品之題名。
 例:1.僑訊增刊
   註云:本篇:僑訊
   2.彩色華僑
   註云:本篇:華僑日報
 (乙)連續性出版品若有一種或多種應另行著錄之補
 篇,則記補篇之題名於附註項。
 例:1.僑訊
   註云:每期附僑聯畫刊,每月附僑訊增刊
 (丙)連續性出版品之補篇,無需另行著錄者,均記
 於附註項。
 例:1.時報週刊
   註云:含附冊
   2.大陸雜誌
   註云:時或出版特刊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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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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