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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編問題解答 |
史地總論‧中國史地‧世界史地 |
12 | 《賴法》「 621-627 中國斷代史」有本身之專類複分表:「中國斷代史複分表」,如碰到需要總論複分時,例如《漢史文獻目錄》應如何解決? |
關於「中國斷代史複分表」和總論複分表的使用要點歸納如下: 1) 中國斷代史複分表只適用於清以前各代,即類號「 621-627」,至於「 627.6 中國近代史」、「 628 民國史」並不適用。換句話說,類目「中國近代史」( 627.6)和「民國史」( 628)兩類,沒有專類複分問題,只有總論複分問題。所以這兩類問題較為單純,需要特別提及的是,以編年或年表形式編寫的近代史或民國史,準用「02 大綱、年表」複分。 2) 凡清以前各代的史書,既有專類複分問題,又有總論複分問題。為了避免號碼的衝突,凡專史複分用「01-09」組配,凡總論複分用「001-009」組配。不過,首先應注意者,以編年或年表形式編寫的史書,分別用「02
編年」和「05 表志」複分,不用「02
大綱、年表」複分。其次應注意者,「04
雜史、專史、野史」,其中「雜史、專史」應以「610.4
明白了有關中國歷史的專類複分與總論複分的號碼組配方法之後,或許還有一個不解的問題,為何中國斷代史複分表只適用清以前各朝代,而近代史和民國史則不適用﹖它編製的用意又何在﹖在此,擬進一步解答如下: 1) 繼承我國古代圖書分類的傳統,適應清以前史籍的分類。我國古代歷史著述,本有多種編寫體裁,例如:紀傳、編年、紀事本末、表志、史稿、史鈔、史評等。這些史書體裁反映在目錄書的分類上,便有編年、紀事本末、史評等不同的類目,又有正史( 即紀傳體的史書 )和別史、雜史的區別。《賴法》雖未採為立類的基礎,但採作斷代史複分表編訂的依據。由於清以前的歷史著述,基本上多是按這些體裁寫成的,因此在專類複分適用上,限定以清以前的史書為主。至於有關近代和民國的歷史著述,則比較少採用舊史書體裁,因此不存在按史書體裁複分的問題。 中國斷代史複分表 627.6 中國近代史 628 民國史 2) 進一步區分研究同一時代著作,避免圖書雜沓紛呈根據「中國斷代史複分表」的注釋文字:「01-09通紀一代」、「1-9專紀一事」之規定,有關某時代通述之史書號碼在前,有關某時代之某史事專述史書號碼在後,避免「通紀一代」史書與「專紀一事」史書的混雜,這是合乎「由總而分」的類序原則。其次,同為「通紀一代」的史書,又再按史書編述形式進一步區分,避免了各種不同體裁史書的混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