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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編問題解答 |
史地總論‧中國史地‧世界史地 |
13 | 「中國時代表」民國部分,是否可利用「628 民國史」有關之類號,作為其他專科史時代複分之用﹖例如:1990年代之中共經濟發展及改革,分入類號「552.2987」。 |
《賴法》附表二:「中國時代表」,實際上是由「中國時代大綱表」(
或簡表 )和「中國時代詳表」兩部分組成的。「詳表」適用於中國斷代史(
620)和中國文學別集( 840)兩類的時代複分,除前述兩類之外,其餘各類適用「大綱表」複分。如此看來,一般有關時代的複分,只需以「大綱表」的時代號碼為主即可,不必依「詳表」的號碼細分下去。不過,有關中國各學科史的發展,在1949年以後的歷史沿革,有中國大陸與臺灣的差別,如果不加以區分,必致圖書排架雜沓不清、涇渭不明。因此,將1949年以後在大陸發展的專科史,配予時代號碼「87」,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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