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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編問題解答 |
語言學‧文學‧新聞學 |
20 | 有關《賴法》“ 820-850 中國文學”類編排不儘合理,譬如:類號“ 851”是中國詩,而類號“ 831”又是中國詩總集。建議修訂類表時,改以按文學體裁作為立類標準,即在每一種文學體裁之下,均按總集、別集、評論、研究 .... 等展開下位類子目,俾更合乎類目編訂的原理。 |
《賴法》編訂之中國文學類不儘理想,分析而言有下述
3點缺失: 1) 類名未加規範處理 例如:類號“ 830”逕稱“總集”,類號“ 840”逕稱“別集”都是一種權宜作法,離上位類即不知類目涵義為何? 還有“特種文藝”這個類名,更與一般用法不同,查其所屬子目係指詩、文、詞、曲等文體;而賴氏所謂之“一般文學”所指什麼? 則是匪夷所思了。
我國古代集部類目的安排,是以詩、文、詞、曲、賦以及楚辭等所謂正統文學為主;至於小說、劇本等所謂非正統文學,則摒棄於集部之門外。《中圖法》雖將小說、劇本等編在文學類下,但不與總集、別集為伍,而是另編類號,同是文學的品類,但地位卻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賴法》深受傳統分學觀影響一斑。 3) 類目分合失當 例如:小說、劇本、民間文學、兒童文學的號碼,與詩、詞、曲、賦等文學的號碼是分屬兩處。其次總集的多種體裁與一種體裁作品,雖編在同一類之下,但卻是分別給予子目號碼的;而別集的多種體裁與一種體裁作品,卻是混合在一個類號之下。這些都是有關類目編排不合理的現象,宜加以改進。 所提以文體為經,以各文體的理論、批評、歷史、作品為緯,以編訂中國文學類目表,是值得嚐試和學習的方法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