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02.gif (1292 bytes) 分編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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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地總論‧中國史地‧世界史地
14 《賴法》「 677 臺灣志」所附之「臺灣分區特表」與附表之「中國縣市詳表」臺灣部分,兩者的縣市號碼相差甚遠,不知編製時賴氏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有關臺灣地區的縣市號碼,《賴法》主要有兩個表:其一、附表六之「中國縣市詳表」臺灣部分,其二、「 677 臺灣志」所附之「臺灣分區特表」。這二者的縣市號碼出入頗大,要言之,不同之處有下列三點:

1) 「詳表」是以臺灣為全國一省著眼,按行政區劃( 省 ─ 縣、市 )系統為劃分基礎,以縣市的今地名為主而加以編製的地區號碼表;「特表」則是以臺灣本身著眼,按地理區域為劃分基礎,結合地名的歷史因素而加以編製的地區號碼表。

2) 「詳表」縣市號碼,較為整齊劃一,複分展開也較為容易,但無法表示地區( 如北部臺灣 )或小地方( 如中和、板橋 );「特表」能夠表示地區和小地方,同時也能反映臺灣的歷史地名,但複分時號碼組配比較複雜,也容易出錯。

3) 這兩個地區號碼表,本來是供圖書館任意選擇之用,並未有特別限制的用法。

至於賴永祥編訂之《賴法》,有關臺灣史地的類目編製得特別詳細,其原因大概出於適應本地圖書館使用的考慮吧!試想本地圖書館,所收有關本地的文獻自然比較豐富,相對的它的分類表也有詳加編製的必要,這樣才符合類目設立時「文獻保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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