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02.gif (1292 bytes) 分編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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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總論‧<<中圖法>>一般問題
2 <<中圖法>>許多類目之下,多有“參見某某類號”的注釋文字,例如:出版法(487.71/587.7)、公保(548.9/563.78)、保險法(563.71/587.5)等,有關這些類目之分類頗感困惑,是否可予解釋?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

<<中圖法>>有關出版法、公保、保險法等類,均在兩處有隸屬關係的上位類之下列有類目,並在各類之下又加注“宜入”、“或入”的注釋文字,俾供不同專業圖書館選擇適合本身需求的類目,按這種方式編製的類目,便叫作交替類目或選擇類目。

在使用這類類目時,必需注意不是說一種文獻,可以任意分入兩個類目;或必需按文獻內容主題之所偏重,從而決定分入那一類目;而是依圖書館先前在這兩個類目中,所選擇的類目而定。凡被選用的類目,稱為“使用類目”;未被選用的類目,稱為“交替類目”,並在其下注明“入 xx ”的注釋文字,俾便分類時前後一致。

以上的探討,是就純粹理論層面來解釋的,或許稍嫌抽象,現擬從具體實例加以說明,也許比較容易了解。就本題提問所舉“保險法”為例,它在<<中圖法>>“ 548.9”和“563.78”分別都列有類目。

實際選用時,假如是金融圖書館,可以選用“563.71 保險法規”這個類目為使用類目,即以該類目作為分書的類目;另一類目為交替類目,不作分書之用。但假如是法律圖書館,則可以選用“ 587.5 保險法”為使用類目,而以另一類目為交替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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